保险知识问答题

发布时间:2016-12-11 16:28

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保险知识问答题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保险知识问答题

1、什么是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于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条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条款具体规定了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范围,保险种类不同,保险责任也不相同。在规定风险范围的同时,保险合同还要规定责任免除条款,责任免除是指依法或者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不负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范围。

2、什么是免责条款?

所谓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人不负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范围的条款,即除了保险责任外,保险人所不负责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一般包括:战争或者军事行动所造成的损失;保险标的自身的自然损耗;被保险人故意行为造成的事故;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等。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如果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在何种情况下免责,并使投保人明了的,那么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人免责的条款将不产生法律效力。

3、什么是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即保险合同从生效到终止的期间。保险期间是保险合同不可缺少的条款。在保险期间,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则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大多数情况下保险期间的起始时间与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是一致的,但有时也不一致,所以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应另行约定。

4、什么是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是财产保险合同的条款,即保险标的在投保或者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确定,对于确定保险金额与赔偿金额具有重要的作用。由于人的生命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其价值,因而人身保险合同中不存在保险价值。

5、什么是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既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也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重要依据,因此必须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保险价值确定,不能超过投保人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如果投保人以保险价值全部投保,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如果投保人以保险价值中的一部分投保,保险人赔付时一般是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也就是损失发生时保险人最高的给付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所以说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的,法律一般不作限制,只受投保人本身支付保险费能力的制约,因此在人身保险中不存在保险价值,保险金额是人身保险事故出现时保险人实际支付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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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什么是保险费?

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是作为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对价。保险费是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算出来的,是保险基金的来源,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应尽的义务,对此保险合同应当明确规定。保险费支付办法是指采用现金支付还是转账支付,使用人民币还是外币,一次付清还是分期付款以及具体支付的时间,这些也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

7、什么是受益人?

所谓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我们知道,投保人身保险的目的通常是投保人为其亲属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免遭经济上的困难,以被保险人的身体或者生命为标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支付保险金。而在财产保险中,因领受给付的人多是被保险人自己,所以通常无受益人的规定。只有人身保险,一般才有受益人的规定。

受益人具有以下法律地位和特征:第一,受益人应当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投保时指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二,受益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如果发生给付纠纷,受益人可以独立行使诉讼权利,请求得到给付。第三,受益人如未指定,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即为受益人。

第四,受益人无偿享受保险利益,受益人不负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也无权向受益人追索保险费。第五,受益人权利的行使时间必须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权随之消灭;如果受益人为谋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其受益权即被剥夺。第六,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归受益人独立享有,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根据投保人的投保情况,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具体来讲,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而签订保险合同时,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均为一人,如投保人以自己的身体投保生存险;二是投保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人,而被保险人是另一人,如投保人为父亲投保死亡险,以自己为受益人。当投保人为他人的利益投保时,又会出现投保人是一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人的情况,如儿子为父亲投保生存险,以父亲为受益人。

8、什么是保险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保险活动最基本的法律表现形式。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则应当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这一约定就构成了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本的保险权利义务关系。

保险合同既然是合同的一种,因此具备合同的一般属性,如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合同的内容应当合法,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合同等等。但是保险合同除具有合同的一般属性之外,还具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第一,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这种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又相互负有义务;第二,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这种合同的效果在订立时是不确定的,保险人赔偿义务的实际履行带有偶然性;第三,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这种合同在订立时,由保险人提出合同的内容,投保人只能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选择,因此也称为格式合同或标准合同;第四,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诚信是一般合同的基本要求,而保险合同所要求的不是一般的相对的诚实守信,而是最大限度的诚实守信;第五,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不能采取任意的方式,而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方式,记载法律规定的事项;第六,财产和责任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即只要是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损失多少,补偿多少,保险金的给付和保险费的交付之间没有严格的对比或等价关系。而人身保险合同是给付性合同,即根据投保人的实际需要和支付保险费的能力确定一个保险金额,当危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按照事先约定的保险金额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9、从事保险活动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这是对保险活动应当具有合法性的要求。我们知道,法律、行政法规是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保险活动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这体现了经济活动和民事活动的守法原则。保险行为不仅关系到社会和个人资本的运用,而且直接关系到对公共利益的保障,因此保险当事人的投保行为或者承担保险责任的行为,都必须是依法进行的合法行为。由于保险活动涉及的范围很广,所以保险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行政法规,除保险法及与保险法配套的行政法规以外,还包括我国关于民事、合同、公司、仲裁等许多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尊重社会公德。所谓社会公德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公共生活秩序的行为规范。尊重社会公德,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规范。保险活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商事行为,同其他市场行为一样,应当尊重公认的社会公德。我国保险业虽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必须看到保险市场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违规现象比较普遍,道德法制观念淡薄,例如存在惜赔、乱赔甚至非法给回扣、假理赔等问题,服务质量不高,产品销售中还存在误导欺骗行为等现象。这些问题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与社会公德意识较差有直接的关系。对这种破坏社会公德的行为,除了要加强教育外,也需要辅之以必要的行政和法律手段。

从事保险活动还必须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从事商业保险活动所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商业保险活动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保险关系的成立是基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完全出于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保险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不得进行欺骗、胁迫,所以商业保险应当遵循这一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关系应当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投保人是否愿意投保,保险人是否愿意承保,都有双方当事人依法自主决定,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订立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更是无权发号施令。鉴于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有的单位凭借行政权力强迫所属人员投保,也有的当事人凭借其优势地位强迫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投保等问题,保险法做出规定,强调从事商业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原则。

10、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为什么应到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活动所应遵循的一项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保险法律规范中许多内容都必须贯彻和体现这一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原来是指契约的履行应当诚实守信,经过法国民法和德国民法的发展,到了瑞士民法,已经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有债权债务关系扩及到整个民事活动。 所谓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都应当本着真诚善意的态度,讲真话、办实事,开诚布公,信守承诺,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做到不欺不诈,不损人利己,不得以坑蒙拐骗等有违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从事经营活动,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原则已成为一切民事活动和一切市场参与者所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成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标准和法律规范。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法律对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基本要求。具体来讲,在保险活动中,投保人应当依法对其投保的标的,按保险人询问进行如实告知,并在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也如实履行告知义务;而保险人则应当在承保时,将保险合同的条款、条件明确地告知投保人,不得欺骗也不得隐瞒,在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应当及时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并及时赔付保险金,不得拖延或者逃避承担保险责任。必须指出,目前保险业的社会信誉状况确实不容乐观,造假现象普遍,误导甚至欺诈问题严重,所有这些都是与诚实信用原则格格不入的,也是法律秩序所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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