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社会保障政策论文
社会保障政策作为中国公共政策体系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维护稳定、维系民生方面起着独特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社会保障政策论文,供大家参考。
有关社会保障政策论文范文一:保险政策与财政政策的关系探讨
[内容摘要]财政政策与保险政策的关系是宏观经济政策与微观经济政策的关系,二者相互影响,互相作用,保险政策对财政政策的影响主要体现为通过制定实施一系列保险政策措施, 改变社会储蓄、消费投资的关系,进而影响财政政策的作用效果。而财政政策中的税收政策,转移支付政策又对保险政策产生直接的影响。
[关键词]保险政策 财政政策 税收政策 社会保障政策
财政政策是国家为了实现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任务而制定的处理财政分配关系方面的基本准则和行为规范。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财政政策是政府能够用来干预经济、调控经济的宏观经济政策之一。国家通过运用税收、公共支出、转移支付、国家信用等政策工具,调节社会供求关系,以实现平衡社会总供求,经济稳定增长的目的。保险政策是国家保险监管部门为了实现保险市场供需平衡,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对保险活动所釆取的各种管理、调节手段和办法措施。财政政策与保险政策的关系是宏观经济政策与微观经济政策的关系,二者相互影响,互相作用。
一、保险政策对财政政策作用效果的影响
根据财政政策对国民经济总量调节的不同功能,将其分为紧缩性财政政策、扩张性财政政策和中性财政政策。不同的经济形势运用不同的财政政策。相应地,运用不同的保险政策将影响到财政政策的作用效果。在经济过热时期,运用提高税率、缩小政府投资规模的紧缩性财政政策,抑制经济的过度膨胀。此时如果釆用提高保险费利率,降低费率,急速扩张保险业务规模的保险政策,将居民的消费引向保险,并将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使储蓄增加,投资和消费减少,这有利于财政政策作用的发挥。反之,在经济低靡时期,政府运用扩张性财政政策,降低税率,扩大政府投资,增加个人收入以刺激消费,推动经济。这时如果保险监管部门实施上述保险政策,则会削弱或抵消财政政策的作用效果。
1998年由于国际国内形势的重大变化,使我国经济出现了明显的通货紧缩迹象,有效需求不足,商业零售价格指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及生产资料价格指数持续下降,投资和消费处于低靡状态,我国经济进入低谷。在这种条件下,我国政府自这年初开始运用扩张性财政政策,适当扩大国债发行,增加并合理安排政府公共投资支出,增加民间收入以刺激内需,推动经济增长。作为保险政策应积极地配合国家的这一宏观经济政策,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例如在保险投资方面,加大购买政府债券的比例,促进国债发行计划的完成。同时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增加保险基金投资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高新技术产业或个人消费信用的比例,这将增强政府扩张性财政政策对国民收入增长的乘数作用。
因此,保险政策对财政政策的影响主要体现为通过制定实施一系列政策措施,改变社会储蓄、消费、投资的关系,进而影响财政政策的作用效果。
二、财政政策对保险政策的影响
财政政策的有效实施,可实现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这为保险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同时财政政策中的税收政策,转移支付政策又对保险政策产生直接的影响。
(一)税收政策对保险政策的影响
税收政策是国家财政为实现财政收入,调节经济而制定的税收行为规范。税收政策对保险政策的影响体现在国家对保险业的税收政策上。国家对保险业的税收政策是指国家对保险的税率,税种以及税收分配等设定行为规范,以实现税收征收和合理的分配。国家对保险业的税收政策是否合理和完善,关系着保险政策的实现以及保险业的发展。
1.我国保险税收政策的演进, 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的保险税收政策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80年至1982年,当时考虑到国内保险业务恢复伊始,保险公司需要积累一笔总准备金,从而允许保险公司留足保险基金以后再上缴财政。因此人保公司未向财政上缴盈利。
第二阶段从1983年到1986年,伴随利改税的改革,人保公司按55%的所得税,20%调节税(1985年下降为15%)向中央财政缴纳。5%营业税向地方财政缴纳。对与农业、牧业、渔业、林业生产直接关联的保险业务和从国外分得的保费收入不征营业税,对长期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一切税收。
第三阶段从1987年至1993年,考虑到中央与地方在财政收入出现的矛盾,为调动地方支持保险事业发展的积极性,从1987年1月起实行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享利益的方法,即对保险公司的所得税和调节税,中央和地方各得50%,同时规定:重大灾害发生后保险企业与国家财政“收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阶段从1994年至1997年,自1994年起,取消保险公司的调节税。所得税税率:人保公司为55%,平安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为33%,外资保险分公司为15%,寿险业务免征所得税。营业税:寿险业务、农业保险业务及从国外分入的再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其它保险业务统一按5%的比例税率计征营业税。从1997年1月1日起,对内资保险公司的所得税税率统一降为33%,营业税征收的范围不变,税率由现行的5%提高到8%,提高营业税税率后,除保险总公司交纳的营业税仍全部归中央财政收入外,其余保险公司交纳的营业税,按原5%税率征收的部分,归地方财政收入,按提高3%税率征收的部分归中央财政收入。外资保险公司所得税税率仍然为15%,开业第一年免征,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资保险公司因实行新税制,改征营业税而增加的税金,在5年内予以退还。
2.保险税收政策对保险政策的影响。从以上我国保险税收政策的演进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长期以来对保险实行的是严格的税收政策,并且税收制度不尽合理和完善。
(1)长期的高税率和不合理的保险调节税的设置(1994年以后取消调节税),削弱了保险公司的积累能力。保险公积金是按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税率的高低,税种的多寡对税后利润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较高的税率和不合理的调节税的设置必然减少保险公司的税后利润,保险公积金的积累也就自然减少。由于保险公积金是保险偿付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长此以往必然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这有碍培育保险市场主体,稳定保险市场的保险政策目标的实现。
(2)不公平的所得税率政策,破坏了保险市场秩序的重要基础——公平竞争。1997年以前原中保集团公司的所得税率高于国内其它股份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的所得税率一直低于内资保险公司。这种不公平的所得税率政策导致保险市场各竞争主体竞争起点的悬殊。竞争的不公平影响了建立规范有序的保险市场的保险政策目标的实现。
(3)实行统一的营业税率不利于保险产业发展政策的完善。我国现行营业税除寿险、农险免税外,其他一切险种都不分税种,实行统一的8%比例税率,难以体现国家对各险种的政策导向,使保险产业发展政策难以配合国家经济发展计划,适应国家经济发展方向的需要。
(4)不尽合理和完善的保险税收分配制度,影响了地方政府对保险业支持的积极性。我国保险营业税和涉外保险业务的所得税一直归地方财政支配(1997年后提高的3%征收的营业税归中央政府)。国内保险业务所得税的分配如上所述经历了一个变化过程,但总的来讲,现行保险税收分配制度难于体现保险公司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因而影响地方政府对保险业的支持,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保险公司对地方财政的影响,而且现行分配制度上兼顾了中央财政与省级地方财政之间的利益,并没有兼顾到省级以下各级财政的分配关系。
(5)缺乏居民个人购买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影响了保险需求的有效扩大。我国目前只对法定社会保险费实行免税,而对个人自愿购买寿险则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未能为引导人们将储蓄和投资中具有保险因素的部分转向保险市场提供相应的政策环境。
3.建立合理完善的保险税收制度,实施积极的保险税收政策,为保险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由前所述,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财政与保险的关系逐步理顺,保险税收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保险税收政策也逐渐宽松,但总的来讲,保险税制仍不完善,保险税收政策仍然严格,制约了保险政策的实施以及政策目标的实现。为充分发挥保险税收政策对保险的促进作用,国家财政应对保险施行宽松的税收政策,建立合理、完善的保险税收制度。
(1)降低保险税率,取消外国保险公司的“超国民待遇”。考虑到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以及我国保险业发展水平还很低,还不足以为社会提供较好的保障的实际情况,我国保险税率应适当降低。另外,为增强民族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国家应取消外资保险公司的优惠税收政策,对外资保险公司在税收上实行国民待遇。
(2)建立合理的税收分配制度。由于保险业务收入中相当大部分来源于地方企业和集体企业,为调动地方支持保险的积极性,可适当增加地方政府的税收分配比例,并逐步考虑省级以下的地方政府的分配制度的完善。
(3)完善寿险税收优惠政策。现行寿险税收政策对寿险公司免征所得税和营业税,但缺乏对寿险保户的税收优惠政策。为鼓励人们投保人寿保险,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为国家各项体制改革提供配套服务,应建立个人购买保险的保费支出的税收减免政策和个人所获保险金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社会保障政策对保险政策的影响
社会保障支出是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内容。社会保障支出在转移支付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支出规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社会保障支出的基本内容有社会保险、社会资助、优抚安置、社会福利。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和主体。而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又有着密切的关系,社会保障政策对保险政策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社会保险对商业人身保险的影响。
1.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其公民的基本生活条件运用保险的一般原理,强制施行的一种社会福利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疾病、伤害、残废、死亡、养老和失业等保险项目。商业人身保险则是根据自愿、等价交换原则,通过保险双方订立合同的方式而建立的保险经济关系。二者同属于社会保险体系,共同为人们的生活安定、社会生产的顺利进行提供经济保障,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但二者在社会保障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体现的是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保障的是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直接目的是为了贯彻政府的某项社会政策,解决某些社会问题,保持社会的安全。因此它在社会保险体系中居于主导和基础的地位。商业人身保险是双方自愿建立的保险关系,保障程度的高低完全取决于保险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经营的目的除了为社会安全提供保障外,更直接的目的是要保证经营者自身的经济利益的实现。因此它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处于从属、补充的地位。
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相互影响。社会保险影响商业人身保险的发展空间,商业人身保险补充社会保险。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社会保险的保障项目越多,覆盖面越宽,保障程度越高,商业人身保险发展的空间就越小,反之则越大。同时社会保险保费负担政策对商业保险也有影响,一般而言,劳动者个人负担比例如果过高,会影响其实际收入水平,从而影响其购买商业人身保险的能力。然而,社会保险受国家财力的限制不可能包罗万象,这为商业人身保险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商业人身保险既可为还未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公民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同时也可为已享受到社会保险待遇的公民提供更高层次的保障,提高他们的保障水平,扩大其保障范围,弥补社会保险的不足。
2.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建立为商业人身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由于我国过去是产品经济,实行的是计划经济的管理体制。因此我国过去的社会保障体制是一种计划经济型的窄覆盖、企业化、包下来的体制。进入80年代后,随着商品经济的确立,各项体制的改革,对原有的社会保险制度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仍然存在覆盖面窄、险种不配套、费用负担不尽合理等问题。从覆盖面来看,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险只覆盖城镇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集体和“三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对广大农民和其它社会成员几乎还是空白。从保障项目来看,我国目前只有社会养老保险初具规模,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都只处于试点阶段,还未全面正式实施。从保费负担来看,国家和企业承担了绝大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用,加重了政府和企业的负担。
针对上述问题,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人口老龄化日益加剧,国家财力有限),国家确定了今后社会保险发展的基本思路就是建立基本保险、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基本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办法,并逐步降低其比重,大力发展以寿险为主的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逐步扩大和增加自我保障的范围和比重,充分发挥商业人身保险的作用。这为商业人身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有关社会保障政策论文范文二:正义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
摘要:针对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缺位与一系列不公正的社会保障制度,针对当前不合理城乡二元结构,不合理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农民工特点,基于正义的理论,本文论证建立有别于城镇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可能性。鉴于农民工是一个庞大松散的群体,无法为了共同目标统一行动,本文具体分析其原因,并根据集体行动的逻辑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农民工 社会保障 有别于城镇 工会
目前,我国农民工总数已经达到1.2亿,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一部分,为我国现代化的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与其极不相称的是农民工社会保障发展的极度缺位、落后,根本无法保障农民工工作、生活的安全。
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不正义、不公正现实前提依然存在,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与二元福利结构。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做同种工作,付出同种努力,仅仅由于身份是农民,就不能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保障待遇。有人认为此种作法适合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国情,可以最大限度减少劳动力使用成本,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中国的迅速崛起使我们不得不承认在我国以前那种特殊情况下,这种不公平、不正义的制度确实可以避免更大的不公平、不合理,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健康迅速发展,可以说那时的不公平正义是为了避免更大的不公平不正义。
然而时过境迁,发展虽然仍是永恒的主题,但是制度运行的环境发生了变化,在今日大众的公平合理的呼声日益高涨时,如果再沿袭过去那种“法宝”,则这就不是健康和谐的发展,而是盲目病态的增长,是不合理不公正不正义的增长,无论其速度多么快,无论其GDP总值多高,都免不了被人民颠覆或改革的结局。正如罗尔斯在《正义论》开篇提出的那样,“正义是社会体制的第一美德,法律和体制如果是不正义的,那么无论它们多么有效,多么有条不索,也必然会为人们历改革或废除。”
每个人都具有一种建立在正义基础上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甚至是整个社会的福利都不能凌驾其上的。正义否认农民工失去合法权益会由于经济增长、其他群体获得利益而变得理所当然起来。它不承认强加给农民工的牺牲可以由于许多人享有的更大利益而变得无足轻重。使我们默认过去这种有错误的“理论”的唯一原因,是我们没有一种更好的理论。
为了正义的目的,必须努力改进当前的社会保障理论,将外出的农民工纳入过度性社会保障体系中。此举一旦完成必将有利于我国社会保障覆盖面的扩大、有利于建立健康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更为有效地转移。此外,还将对我国三农问题的有效解决,农村社会的现代化变迁,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有着深刻影响。
鉴于此,本文针对我国过度阶段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提出两点建议。
1. 建立有别于城镇居民的现代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一项重要内容,农民工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不可磨灭的贡献,有权在达到法定老年年龄后,受到国家和社会依法给予一定物质帮助,以维持其老年生活。所以能否将我国1.2亿农民工纳入养老保险范畴是检验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是否完善的重要指标。由于目前养老保险是高门槛,农民工收入水平低,我国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比率较小,温州养老保险参加率为3.4%,重庆养老保险参加率为8.6%,湖南省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率不足7%,合肥市不足1% 。
基于以下三点原因,本文认为有必要也有可能建立一种有别于城镇职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体系。
1) 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费率高、资金缺口比较大,是一种不健康的养老保险体系。
据预测,到2010年我国城市养老金提取比率将达到28.24%(见下表)。也就是说这种养老保险不是靠积累,而是靠现存现取,资金缺口较大,是一种不健康的养老保险体系。如果这样发展下去,一方面导致养老金提取比率增长较快;一方面导致养老金费率较高,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到来,这种体系必将崩溃。
年份 2000 2010 2020 2040 2050
养老金提取率(%) 23.70 28.24 32.03 40.20 45.37
资料来源:王东岩、张鸿博:《中国劳动事业发展预测》,85页,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1995。
这种缺口及其高费率是主要由国有企业转制造成的,农民工没有理由承担这种强加成本。况且即使为了更大的正义目的,农民工即使再次作出牺牲,也无法挽救一种不正义的体系。一种不正义的养老保险体系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没有一种更有效的体系出现。我们现在有条件建立一种健康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体系。
2) 有各种有利条件建立一种健康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体系。
首先,农民工的年龄较轻,从交纳保险费开始到领取养老金还有几十年时间。
根据调查,2004年甘肃省农村当年外出就业劳动力平均年龄为33岁,在年龄结构中,40岁以下的人数占78.70%。其中:16-25岁的占27%,26-30岁的占14.5%,31-40岁的占37.2%。
2005年上半年湖南省农村外出劳动力中,23-40岁的占51.6%、16-22岁的占38.6%,41-50岁的占7.2%。50岁以上的占2.6%。
从以上可以初步看出,我国农民工的年龄集中在40岁以下,占近80%。即使国家全部对其做出养老保证,兑现的时间也在20年以后。
其次,有足够的资金来支持。即使全国农村剩余劳动力都转移出来,按2亿人计算。每人每月按400元平均收入计算,社会保障税定于15%,每人每年应交720,全国征税达1440亿,加上每年新增人口可以增加30亿左右,这样每年可以达到1500亿左右,而且持续20年以上。如此长的时间,如此大的养老金入帐,加上我国在20年后的经济发展水平,国家财政可以投入更多资金支持,完全可以实现的。
最后,企业与农民工个人有能力参与。
一种养老保险体系的实施情况如何,关键看他是否符合参保者利益及适合参保者的特点。一种政策即使符合参保者利益,但是却没有考虑到参保者具体情况,也还是非正义的,结果只会导致无果而终。正义的政策不仅体现在制定理念上,而且还体现在执行过程中。农民工本来就收入低,开支大,如果再交高昂的保险税,他们很难承受得起。通过这种低税率,一方面可以减轻农民工负担,使其有能力交纳保险税;一方面可以减少农民工用人单位的负担,增加其竞争力,能吸纳更多的剩余劳动力。
如果能利用好这次契机,我们完全有可能采取逐渐淡出过去那种体系,从农民工开始逐渐建立一种全国统一的健康的养老保险体系。
3) 针对收入水平低的农民工群体可以采取以劳代费制度
一种社会保障体系如果是不正义,那么无论它多么有效,多么有条不索,也必然合遭到人们的拒绝或修正,改革或废除。所以我们所制定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一定要基于非正义的现实基础。否则,在非正义的基础上用正义的手段只会加剧这种非正义状态。
当前一个显著的非正义基础就是,农民工与城镇职工收入差距不断增大,农民工绝对收入水平较低。基于这点,本文认为从机会成本考虑,重新设计现行保险制度,让农民工有能力而且愿意参与。
假设农民工的工资率为4元,现在一项社会保障项目需要他每月承担4元钱。该农民工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直接交4元钱;一是劳动一个小时。根据我国现在情况,劳动力的供给大于需求,假设农民工就业的几率为0.8。现在他着额外的一个单位劳动的预期收益为3.2元,也即这一单位劳动的机会成本。与支出4元相比较,显然一个单位劳动机会成本小,更经济。假如现在根据一个地区农民工数量,来统筹规划,以劳抵费,则可以使更多农民工有能力而且愿意参与。
尽管这种做法不符合现行社会保障体系,但是现行社会保障体系本来就不是针对农民工设计的。所以从社会保障参与率角度出发,从经济发展惠及面扩大角度来说,必须采用这种非正义措施,只有这样才可达到更大正义。
2. 建立农民工工会,强制农民工加入,为争取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采取统一行动。
近年来,拖欠农民工工资已成为一大社会问题。在没有集体统一行动的条件下,个人的讨薪成本非常之高。根据《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农民工讨薪成本是所要讨的工资3倍。付出劳动,领取足额工资是农民工天经地义的事情,然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件竟然屡屡发生,那么靠他单个行动又如何可以获得其他诸如休息、养老、工伤、医疗保障呢?
我们知道,工人阶级为了保障本阶级共同利益,在很早就成立了工会,他们可以采取一致行动。然而我国到目前几乎还没有农民工工会,他们还是一个松散的群体。尽管他们每个人都知道他们在实现了农民工群体一致行动后都能获利,但是他们仍然没有采取一致行动以实现那一目标。他们都是理性人,他们知道他们采取维护保障权利行动确实会使他们受益,但是在一个没有集体行动,没有任何强制权的工会存在,任何单个或者少数者的行动都会造成自己利益受损,别的成员利益增加。
从下面分析可以看出,我们假设:
1、 现在存在一个雇主,两个农民工甲和乙。
2、 生产处于规模报酬不变情况,即增加一个人与减少一个人的边际收益相等。在只要有一个人留下的情况下,企业的生产不会受到影响。
3、 工人工资收益在垄断条件下的远远大于完全竞争条件下的。
农民工甲和农民工乙他们可以采取两种行动,要求社会保障条件,和不要求社会保障条件,要求条件意味着雇主支出的增加,雇主当然不高兴。如果甲或者乙单个提出,雇主从边际收益角度出发,一定会解雇他。剩下一个人就处于垄断地位,他的待遇(包括精神与物质)也会显著提高(因为如果他也辞职的话,企业没有其他人可以招到,企业不能继续运行,他的固定成本就会闲置,耗损,且得不到任何补偿)。但是如果甲乙共同提出,即使雇主支出有限增加,因为企业要生产,他不得不运行,所以在工人总的工资加福利小于工人创造的价值时,他还要雇佣他们。
农民工行动的得益矩阵如下
农民工乙
农民工甲 采取行动 不采取行动
采取行动 福利有限增加,福利显著增加 解雇,福利显著增加
不采取行动 福利显著增加,解雇 福利不变,福利不变
根据得益矩阵,如果农民工乙采取行动,农民工甲最好不采取行动,这样他的收益最大;如果农民工乙不采取行动,农民工甲最好也不采取行动,这样他的收益也最大,这样农民工的上策就是不采取行动。 同理可以得到农民工乙的上策也是不采取行动,这样这个得益矩阵的上策均衡就是双方都不采取行动。可以看出,有种对双方共同改善的结果没有出现,这就是由于农民工单个博弈的结果,也是没有农民工工会的一种损失。
以上是对于现实的一种抽象简化,现实中的情况远比这个模型复杂。不仅难以统一行动,而且避免不了搭便车现象,即为维护自己保障权益而斗争的农民工所争取的利益,无法避免让没有参加的农民工享受,这显然是一种不公平。单个的人这样搭便车可以,但是如果大家都发现这个“秘密”,则最后大家的结果又返回到起点那样差。正如奥尔森所说:“除非在集团成员同意分担实现集团目标所需的成本的情况下给予他们不同于共同或集团利益的独立的激励,或者除非强迫他们这么做,不然的话,如果一个大集团中的成员有理性地寻求使他们的自我利益最大化.他们不会采取行动以增进他们的共同目标或集团目标。在缺乏强制或缺乏上述的独立激励时,这样的大集团也不会建立组织以追求他们的共同目标。即使在一个集团中对共同利益和实现共同利益的方法意见一致,这些观点仍然正确。”
由于历史局限性及客观现实性,我们应该看到,单靠农民工群体成员的自觉性来加入工会是不可能的,或者说需要一段漫长的痛苦反思学习才可能有这种觉悟。所以必须用“不正义”手段——强制所有农民工加入工会,统一行动,减少搭便车现象,对整个歧视、压榨农民工阶层的组织来说,宣誓了斗争的坚决性与彻底性,统一农民工阶层的集体意志,团结农民工群体的力量,增加他们争取社会保障的筹码。最后达到更大的正义目的——解放自己,提升自己,维护自己,成为一个真正崛起的、有力量的、平等的产业工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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