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毛概论文_毛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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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毛概论文篇一
《城市化发展进程中农村治理之路探讨》
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大规模推进,广大农村不同程度卷入城市化运动中。然而,我国农村管理制度差不多仍旧停留在八十年代初,主要制度建设仍旧是农村自治法。农村经济基础的变化、人民生活方式的改变都不同程度冲击着旧有的农村管理。在现实中,现代都市农村治理到底是怎样的一幅图景呢?本文主要以一种描述性语言勾画广州A村治理的实际形态,深入洞察城市化进程中农村管理的内在治理结构和运作逻辑,最后为建构合理的乡村治理关系提出若干思考。
关键词:城市化;农村治理;治理结构
作者简介:龙碧霞,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民行科检察员。
一、城市化蜕变中的A村村务管理故事
A村是广州城市化进程中工业发展较快的一个村,户籍人口4千多人,外来人口3万多人,辖区面积9.6平方公里,下辖20多个经济社,村社会生产总值7.6亿元,村社两级集体年收入1500万元,主要经济来源是土地、厂房、房屋的租金及被征收的集体土地收入。2000年—2010年A村80%土地被征收,失地村民逐渐转型从事非农生产,村民收入增长。综合A村发展现状,A村为工业化所席卷,早已脱离传统意义上的农村状态。
(一)村干部选举问题
2009年A村进行村干部换届选举,新选任的曾某年龄37岁,在A村属于“精英”,早年外出经商成了老板,在A村家族人口不少,属于大家族的一员。村民一说:曾某成功选举,家族人口不少,在村里有一定影响;村民二认为:曾某有钱,赢取这次选举,出了不少钱拉选票。2011年,曾某因在出租集体闲置土地时贪污公款200万元被双规,后移送司法机关起诉。
(二)村集体财产经营问题
A村2008年将村集体商铺租赁给李某用于经营餐饮业,并签订为期四年的合同。合同签订后,李某投入二十几万元用于装修,生意很红火。A村村干部后以种种理由拒收租金,强行解除租赁合同,赶走李某。李某因此起诉A村,A村败诉并赔偿损失,该商铺很快就租赁给A村村长的关系户。
二、城市化蜕变中的A村管理故事背后治理问题透视
(一)农村自治权的经济化
在整个农村治理中,过去道德人情式的魅力型统治日益式微,村干部原有的余威已走出神坛,传统的农村管理模式渐行渐远。随着城市化扩张,现代农村日益呈现“碎片化”,经济因子反倒成为乡村治理越来越重要的纽带,逐步成为农村管理运作中的基石。经济元素成为村民日常生活和公共参与的“词典”。村干部自治管理权经济权力特征越来越明显,管理范畴越来越聚焦在集体经济事务和公共性事务管理方面,直接对村民个体的管理不断减少。村里“头等的大事”即村干部选举也逐步沾上了金钱的印记。
(二)“大集团”行动失败
根据经济学理论,每一个人都是经济理性人,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选择有利于自身的行动。在A村治理中,无论村民还是村干部都是每次行动的主体,都在具体行动中做出利益选择。美国制度经济学家奥尔森在研究中发现社会群体中出现“以小欺大”的现象,小集团行动比大集团行动更有效,小集团利益与大集团利益竞争对抗中更容易获胜。在A村集体财产经营中,村干部作为一个小的利益集团(或利益主体),成为利益强势主体,广大村民是一个庞大的利益集团,沦为利益弱势群体。村干部通过“侵蚀”集体利益,达到谋取自身私利,而村集体利益是全部村民的利益。在现实中,绝大多数村民对村干部“侵蚀”集体财产行为选择消极应对。在村干部与村民两个利益集团来回较量中,由于“搭便车”行为,导致村民集体行动的失败。
(三)村干部隐性利益输送
在农村治理结构中,村干部处于核心地位,其主导着全村集体财产经营管理支配权。当前我国农村管理制度先天不足,存在制度缺陷,给村干部提供了极大运作空间,出现“局部地方专制主义”。在村干部管理集体财产,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时,村干部拟定合同条款时如同立法者一样在单方面“创设法律”,对于合同标的价款等存在“独断的”权力。村干部能最大限度地控制资源,而在整个资源配置或利益分配过程中,容易通过各种手段以“隐秘”的方式或渠道实现集体利益输送村干部私人集团。
三、城市化蜕变中农村治理结构分析
(一)农村治理的权力结构分析
在农村治理结构中主要存在四种力量:镇政府(主要国家机关)、村委会、经济社社委、社员。社员是自治的主体,但其需要依托组织来行使自治权,为此选举产生了经济社社委、村委会委员,由经济社社委及村委会委员代表其管理村务。村事项一般采用经济社社委及村委会委员开会决定的方式,但重大事项则由各经济社先统一召开社员大会。在决策中,社员往往缺乏全方位考虑问题的触角,多从自身利益采取短视行为,这也是民主选举出现用钱购买选票情形的原因之一。在公共管理中,社委地位相对尴尬,一方面要配合村委做好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其没有独立话语权,决策均需社员通过。在农村管理中,处于核心问题仍然是国家权力与民众自治权之间的关系。对于村委会、村干部的制度安排存在双重困境:一方面想通过国家权力干预,渗透农村管理中,制约村干部权力,同时在一定程度甚至参与领导管理好群众;另一方面,村委会是一个相对独立运作的空间,其自身运作权力与自治权捆绑一起,自治权设置上具有排斥国家权力干预,国家干预具有一定边界,农村干部利用自治权设置屏障排斥国家权力干预。
(二)农村治理的经济利益影响
城市化的迅速发展,让原来用以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利用价值提升了几十倍甚至几万倍。出租土地或房屋可以获得高额收入,这让村民有种“一夜暴富”的眩晕感觉。但同时土地的失去让村民失去了原来赖于生存的生产方式,其需要寻找另一种的生产方式,但不是每个人都能够获得成功。因此,大部分人还是很注重村民自治组织的行为是否与村民自身的经济利益相吻合。对于村民而言,村民自治组织的行为即使因为国家机关(镇政府)的要求,但如果与其经济利益冲突或者其自认为与其经济利益冲突,村民还是会抵制。对于村民自治组织而言,一方面,村委其自身利益与村民利益一致,另一方面,为了获取自身利益,村民自治组织更不愿意去得罪村民,有时还会成为抵制政府行为的带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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