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的注册资本

发布时间:2016-12-02 17:19

国内的注册资本大家应该都很熟悉了,那么外资的注册资本呢?今天小编整理了外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外资公司的注册资本

外商投资创业公司

(一)《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1995年4月4日)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不少于三千万美元;

(二) 外经贸《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2001】第4号令第5、6条可以判断出,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最低资本不低于2500万美元

外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资步骤

增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所需文件:

1.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增资申请报告(原件1份);

2.企业董事会关于增资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

3.有关增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打印,企业盖章);

4.各方投资者就增资事项(增资方式、期限等)签订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只提交补充章程);

5.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如有,复印件各1份);

6.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8.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9.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只填写变更事项);

外资公司的注册资本

10.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已有的最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另外,有一点,当你增资来的注册资本金到达你们的注册资本金帐户后,你们需要立既去请会计师事务所做验资,并到外汇管理局去核查,并同时并该相关资料到工商局去变更相关法律文件和企业的工商执照等文件。

因为验资报告只有一个月的有效期,也就是说,你所需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同时,验资报告,只能是盖会计师事务所的公章,不可以盖业务章之类。因为我就是因为这个原因结果害得我白跑了一趟。

还要记得更新 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哦。及国地税证书。

关于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所需文件: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规定)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本表)

2、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公司盖章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4、董事会决议原件(董事签字人数须达到公司章程规定并加盖企业印章);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原件(股东代表签字人数须达到公司章程规定并加盖企业印章)

5、因具体变更事项不同应当提交以下相应的文件、证件:

▲变更企业名称:

《字号查询证明》原件;

▲变更住所:

1、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2、经营项目涉及环保部门审批的提交环保部门批准文件原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

1、公司原章程(包括原补充章程)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文件原件(按公司章程规定由委派方出具,委派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及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委派单位印章或本人签名)。

▲变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1、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3、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外商独资企业免合同)。

企业申请减资另提交以下材料(减资需从第一次公告日起满90天后方可申请办理):

a)在报纸刊登的至少三次减资公告原件;

b)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原件;

c)财务审计报告;

d)企业未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承诺书。

▲变更经营范围:

1、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3、经营项目涉及环保部门审批的提交环保部门批准文件原件。

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变更投资者(股权):

1、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3、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外商独资企业免合同);

4、新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注)或外方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5、公证或鉴证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注:①合法开业证明是指:a.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提交由该企业所在国(地区)政府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或护照,上述证明须经当地律师公证后再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港澳地区的上述证明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外文文件、证明须附加盖企业印盖的中文翻译件;b.中方投资者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该企业印章并应通过该年度检验)。

②投资者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是指:a.外方投资者出具企业所在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名称变更证明,需经所在国(地区)有权公证机关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b.中方投资者应提交原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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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之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

一、投资总额的概念

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开办外资企业所需资金总额,即按其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投资总额是外商投资企业法中的特有概念,在内资企业中并不存在投资总额的概念。在组成上,投资总额实际上包括投资者缴付或认缴的注册资本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借款。这与现在很多项目公司最低自有资金的限制存在相似之处。

投资总额的概念出现的历史原因在于对外开放之初,所谓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质还是项目公司意义上的企业,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市场主体,而是为了一个具体的建设项目而在有效期限内存在的企业。国家在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同时,就批准了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规模,这个规模就是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

二、确定投资总额的作用

在对外资的实际监管中投资总额具有四方面意义,

1、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2、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免税进口自用设备的额度,3、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贷款的额度,4、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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