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山养老保险金领取额度怎么计算
发布时间:2017-03-15 03:20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06]77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即“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一)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二)调节金。
调节金为调节金基数乘以计发比例。(调节金基数为130元,计发比例2006年为90%,以后每年递减10%,直至取消。)
2005年底以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即“老人”),仍按国家和省原来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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