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监理资质管理规定
为规范测绘监理管理办法和监理专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测绘局发布了《江苏省测绘监理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测绘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测绘监理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监理活动,保证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提高测绘项目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监理,是指受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委托,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的技术标准、工作规范,对施测单位在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检验和管理的活动。
测绘监理对测绘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的技术质量检验测量是测绘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监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测绘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根据国家测绘局实行测绘监理工作试点规定,对从事测绘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依法推行测绘资质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
省测绘局依法负责监理专业的《测绘资质证书》和《测绘执业资格证书》的审核、发放和注册工作。
第七条 申请监理专业测绘资质的单位,除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是企业或者事业(学校除外)法人;
㈡有与所申请从事的测绘监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㈢有与所申请从事的测绘监理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㈣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与档案管理制度;
㈤有满足测绘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
申请监理专业测绘资质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参照《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监理专业测绘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监理专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第九条 申请一级监理专业测绘资质的,应当具有二级限额的测绘监理业绩;申请二级监理专业测绘资质的,应当具有测绘监理业绩。
测绘监理单位自取得监理专业的《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2年后方可申请升级。
第十条 监理专业测绘资质申请、审批的具体程序,参照国家测绘局和省测绘局有关测绘资质审查的规定执行。
未取得监理专业测绘资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从事有关测绘监理的活动。
第十一条 从事测绘监理活动的技术人员应当通过省测绘局组织的测绘监理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监理专业的《测绘执业资格证书》。
个人不得承揽测绘监理业务。
第十二条 监理专业的《测绘资质证书》和《测绘执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制度,参照《测绘资质管理规定》进行注册审查。
第十三条 测绘监理单位不得超越监理专业测绘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测绘监理活动或者以其他测绘监理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监理活动。
测绘监理单位不得转包或者分包测绘监理业务。
第十四条 外省测绘监理单位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承接测绘监理项目的,应当向江苏省测绘局提交依法取得的含有监理专业的《测绘资质证书》,经验证备案后,方可从事测绘监理活动。
第十五条 下列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委托测绘监理:
㈠财政资金投资的5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
㈡省级以上的重点工程中的测绘项目;
㈢水下、地下隐蔽性大,专业性强的5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
㈣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其他测绘项目。
第十六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测绘监理单位的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测绘监理项目招标。
测绘监理单位不得对本单位依法承接的测绘项目进行监理。
第十七条 测绘项目发包单位与测绘监理单位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的测绘监理经费不得低于测绘项目金额的6%。
测绘监理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测绘监理合同,履行测绘监理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签订测绘监理合同后,测绘监理单位应当编制测绘监理方案和实施细则,书面报发包单位批准后实施。
发包单位应当将委托的测绘监理单位名称、测绘监理内容和测绘监理权限、测绘监理方案和实施细则等,书面通知施测单位。
第十九条 测绘监理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测绘监理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本单位监理专业测绘资质证书、合同文本、测绘监理方案和实施细则的复印件报省测绘局备案。
第二十条 测绘监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㈠审查以及确认施测单位的项目技术设计、仪器设备投入和使用、测绘人员的资格;
㈡督促施测单位按合同约定进度施工,及时调整不合理工期安排;
㈢受发包单位委托检查及核准施测单位的用款计划、支付申请,协助处理有关索赔事项;
㈣依据技术标准、工作规范和项目合同检查施测单位项目实施工序、质量等;
㈤协调测绘项目合同、技术设计书等变更;
㈥督促施测单位整理、编制、提供相关测绘成果资料并做好涉密测绘成果的保密工作;
㈦定期向发包单位书面报告测绘监理情况,负责向发包单位提交完整的测绘监理资料;
㈧协助发包单位完成测绘项目验收;
㈨其他测绘监理事项。
第二十一条 施测单位应当接受测绘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并按照测绘监理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提供必要的项目资料。
第二十二条 测绘监理单位应当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实行现场监理,关键工序应实行全程旁站监理。
派驻现场监理的测绘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与测绘项目技术要求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三条 隐蔽工序和按照规定必须经测绘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工序,未完成签字确认手续,施测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测绘监理工程师对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工序,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签字确认;对质量不合格的工序,应当不予确认,并在发现质量问题后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施测单位说明依据和理由。
未经测绘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发包单位不得拨付测绘项目经费,不得进行测绘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测绘监理单位确认施测单位需要改变测绘项目技术设计的,应当书面报告发包单位,由发包单位组织更改设计。
测绘监理单位发现施测单位的测绘活动不符合工作规范要求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书面通知施测单位改正。
第二十五条 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对施测单位的测绘活动指令可以通过测绘监理单位发布。发包单位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测绘监理单位有权拒绝执行。
第二十六条 测绘监理单位、测绘监理工程师不得与施测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以及个人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或者测绘项目发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测绘监理单位、测绘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履行测绘监理职责,给发包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测绘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范围承接测绘监理业务以及转让、出借《测绘资质证书》的行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录入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档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2005年12月5日发布的《江苏省测绘监理管理办法》和2006年4月3日发布的《测绘监理资质人员和仪器审查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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