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被害陈述能否作为定案证据
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构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为“未满十周岁”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即年龄和认识判断能力,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构成不需要二者都具备,年龄和认识判断能力是“或”的关系,只要二者具备其一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被害陈述能作为定案证据
【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两次与智障女李某发生性关系,但被告人张某当庭翻供,称侦查阶段受到刑讯逼供,并对被害人李某的陈述提出异议。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系智力发育迟滞中度,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分歧】
本案被害人的陈述能否作为定案证据?
一种意见认为,被害人系智障女,无认知和表达能力,其所作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害人有能力陈述自己的亲身经历,其所作的陈述能够作为定案证据。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从被害人的人身条件来看,被害人具备一定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作证时生理和精神状态较为稳定。通过当面询问被害人一些简单问题,询问与被害人共同生活的亲属和熟悉被害人的邻居,可知被害人虽系智力发育迟滞中度,但具备一定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能够对简单事实进行还原描述,且被害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有亲属在场陪伴,生理和精神状态较为稳定。
2、从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来看,陈述的内容是其直接感知的亲历事实。被害人李某陈述的是被告人张某两次对其性侵的简单过程,这是李某对自己直接感知的亲历事实的简单描述。通过阅看询问笔录内容可以判断出其在陈述过程中思维较为清晰,不存在混乱矛盾内容,没有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
3、从全案证据印证情况来看,被害人陈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被害人李某的母亲郭某、邻居袁某的证言均能够证明李某在案发前向郭某、袁某描述过相关事实,且被告人张某在侦查阶段亦有供述,上述证据均能够相互印证,经过当庭播放张某在侦查阶段接受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排除侦查机关讯问被告人张国基时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可能。
综上,应当认定被害人李某的陈述与其精神状态、智力程度、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相符合,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可以作为定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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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依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客观性
以年龄作为判断行为能力的标准,是一个客观性标准;而人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是一个主观问题。一个人即使超过十八周岁,若患有精神病,则其依然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人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来判断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因为这涉及到一个公民的权利能力问题,所以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
一,被申请宣告人必须是精神病人;
二,必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三,以法定程序宣告;
四,必须由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宣告。宣告或解除宣告一个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是要式行为。一个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若其经过治疗后病愈,恢复行为能力,但是未经过撤销宣告,则此时其所为行为属于效力待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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