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分公司变更地址

发布时间:2016-12-27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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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分公司变更地址

外商分公司变更登记

申请材料一、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机构名称

(一)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内填写);

(五)隶属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公司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六)隶属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或地址

(一)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内填写);

(五)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营项目涉及环保及其他行政部门审批的提交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原件1份)。

三、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

(一)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内填写);

(五)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免职文件(原件1份)(在本表内填写);

(六)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四、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营业期限或有效期限

(一)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内填写);

(五)隶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五、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企业类型

(一)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内填写);

(五)隶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六)隶属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公司类型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六、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

(一)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内填写);

(五)隶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环保及其他行政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表格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

申请受理机关一、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分局市民中心注册窗口办理

二、其他公司分支机构在其营业场所所在地辖区分局办理

程 序一、受理;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营业执照或注册证。

时 限

一、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不属于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对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变更经营地址的程序

公司变更经营地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股东会决议(主要载明同意公司迁址及修改公司章程);

3、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

4、公司新地址的住所证明;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

6、变更地址涉及环境和安全的,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如因变更地址而改变登记机关的,则先向原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迁档手续后再向迁入地工商登记机关按上述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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