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论文范文

发布时间:2016-11-07 12:16

在行政管理学诞生后120多年里,无数行政管理论研究的工作者和实践者就不同角度对行政管理学研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各种理论观点相互冲入同时又相互融合,通过对文献进行整理和归纳,可以把握行政管理学科研究的发展趋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行政管理论文范文,供大家参考。

范文一:法治视野下行政管理方式的创新

摘要:

行政管理是运用国家的权利对社会上发生的各类事物进行管理,也可以指代企事业单位内的管理工作,其属于系统性工作之一,也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基础。传统的行政管理工作具有单一性、封闭性等诸多缺点,因此不能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本文即是对法治视野下的行政管理方法进行研究,探讨了当前我国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弊端和问题,并阐述了法治视野下创新的行政管理方法,以期能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

行政管理;法治视野;问题;创新

行政管理工作主要是在一定的时代背景下,为了有效促进社会、经济以及政治的发展而开展的政府管理工作。随着21世纪新浪潮、新思想对我国社会的冲击,导致现代行政管理工作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传统的管理模式已经不再适用于现代,必须顺应时代的发展,进一步提升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和效率。

一、行政管理的概述

从广义的角度出发,行政管理泛指一切社会组织、团队对其运行当中的各项事务的管理活动,其中也包括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例如行政执法、立法等;而从狭义的角度出发,则主要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上的公共事务的管理工作,因此行政管理也被称为公共行政活动。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行政管理工作内容逐渐多样化,工作难度也在增加,所消耗的人力资源和资金不断提升,给各国的领导人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二、当前我国行政管理模式当中的问题

1.管理方法单一。

我国传统的行政管理方法相对单一性突出,被管理者均是在强制的体制下接受被动的管理,而当这项工作出现新的问题时,管理部门则无法有效向被管理者进行反馈,也就无法使行政管理更好地开展。而行政管理主要作用仅体现在约束上,而这种约束力会导致行政管理创新能力的下降,大多数管理者均习惯了这种强制约束的管理模式,导致工作开展缺乏活力,能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同时也会影响政府在社会群体当中的形象。

2.管理成本较高。

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还具有单向性的特点,社会当中的群众均处于被动管理状态下,长期应用后会导致群众思想反弹,对行政管理法规产生抵触心理,使得这类法规在实施过程中更加的困难。而这种情况也就从侧面影响了行政管理的工作效率,在花费大量资金后体现的效果较差,也大大提升了相对管理成本。而政府在为提升管理效果而进一步投入资金后,就会产生社会税款的浪费,使群众的抵触心理更加严重,进一步削减行政管理效率,导致政府所处位置更加尴尬。

3.创新动力不足。

我国在早期发展过程中施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因此在开展行政管理时强制性的特征十分突出,因此很多行政管理者均对强制执行产生了一定的习惯性,而对社会群体被动性接受管理也认为是理所应当,没有给社会群体提供意见和想法的机会,导致民众参与行政管理的积极性丧失,或者说根本没有参与的机会。因此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不仅对政府部门创新意识具有较大的抑制影响,同时也磨灭了群众参与的积极性。而缺乏创新意识就使得行政管理工作无法满足现代日益复杂的行政事务需求,当遇到紧急问题时,政府的也就无法更好地顺应民意开展管理工作,引发各类民怨问题。

三、法治视野下我国行政管理方法的创新

1.开拓管理方法。

为了有效地对新时代进行适应,行政管理机关必须摒弃以往对于强制性管理模式的依赖,做到真正为群众着想的科学化管理方法,有效改善政府和民众之间的关系。政府机关应增加民众意见反馈渠道,切实了解民众的所需、所求,并以此作为基础改进传统的管理模式。因此也就要求管理者能够“走下去”、“低下身”地听取群众的呼声,切实了解老百姓的需求,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融入到管理工作的当中。在开展工作时不能为了完成任务而走过场,应切实落实每项工作的内容,使群众能够感受到政府的关爱,进而从被动接受管理转变为主动接受管理,这样才能够进一步建立和谐社会。

2.提高管理效率。

对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模式进行有效创新,在满足国民需求和法律的基础上提高管理效率。同时行政管理机关应从社会当中招聘更多的管理型人才,并进一步将私有企业的管理理念融入到行政管理工作当中,对相关工作开展过程中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及时汇总,并做到信息公开化、透明化,使群众能了解自己所缴纳的税款被应用在哪些方面。另外,根据现代社会的发展规律和群众不同时期的需求,应进一步制定多元化的管理模式,针对不同地区的群众应采取不同的行政管理手段,对每一位公民的权利均需要尊重和保护,使得个性化需求融入到行政管理工作当中,进一步开拓管理者的视野。

3.法制有序化管理。

行政管理工作在创新过程中并不是无序的状态,而是呈现一种有序且可控的状态。在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当中习近平主席提出了“依法行政”的概念,突出了法律在行政管理工作当中的意义。因此,应该针对于行政管理工作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法案,而该法案当中不仅要对行政部分所拥有的权利进行说明,同时还必须对社会群体或人民群众所能拥有的权利进行阐述。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要求每一位执法人员均需要按照法规开展工作,不得在非特殊情况下以强制手段对群众的利益进行侵害,采用弹性执法模式,使行政管理工作更加的人性化。弹性执法主要指的是传统的管制型行政执法向服务型行政执法的转变,增加群众对执法人员的信任,才能够有效提高其配合程度,尽量减少执法过程中双方产生的摩擦。同时,执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必须就被执法对象说触犯的法律条款进行说明,不得在未标明具体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强制执法,有效提升执法人员的形象。严格杜绝暴力执法行为的产生,对行政机关参与暴力执法的人员给予严厉的惩处。

四、结语

行政管理工作的本质应该是公共服务活动,因此应该尽量降低执法过程中的强制性行为,进一步增强执法的人性化和法律依据,改善执法双方人员的关系。

参考文献:

[1]宋振平.我国民营企业公司治理问题探讨[J].当代经济,2013(15):65-66.

[2]冯之东.行政调解制度“供求均衡”——一个新的研究路径[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6):102-103.

[3]胡志强.我国民营企业公司治理纯在问题及意见[J].企业导报,2013(03):61-62.

[4]范大平,祁述宏.试论现代饭店管理决策科学化[J].中国旅游,2012(01):32-33.

范文二:行政管理的规划许可分类

[摘要]

规划许可是政府公共政策导向的行政行为,其分类直接关系到规划行政管理的效率及效果。文章通过分析我国规划许可的特点,从行政管理角度探讨规划许可的设定与利益主体、规划许可的权利与许可对象以及规划许可的效率与许可程序的关系,由此提出将目前规划许可单纯按建设阶段分类管理的办法,逐步向按项目利益主体与项目重要性相结合进行分类的管理办法转变,并改进现有许可程序的观点,以期有效促进规划管理改革,实现“简政”并减少公共支出。

[关键词]

规划许可;行政管理;分类;规划管理改革

规划许可是政府公共政策导向的行政行为,其分类直接关系到规划行政管理的效率及效果。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及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规划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规划许可的利益主体与对象呈现出新的特点,《城乡规划法》所确立的“一书三证”的规划许可分类在实践中面临各种问题,其单一的程序也逐渐难以适应提高行政效率的需求。本文通过数据分析归纳规划行政许可的特点,基于《行政许可法》及行政管理的角度探讨规划许可的设定、权利与行政效率问题,对原有的规划许可分类进行建议,以期有效促进规划管理的改革,实现“简政”并减少公共支出。

1我国规划许可的特点

1.1利益主体多元在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城市规划与城市开发建设呈现出“二位一体”的特征。具体而言,我国是通过城市规划对建设项目进行空间落实的,其建设活动不存在多种发展的可能性。因此,对于这种由政府或单位实施城市规划的建设活动不能称为“开发控制”,而应称为“规划实施”[1]。以政府、单位为主体的建设活动在城市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规划选址意见书及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政府或单位对重大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及保障房等公益性建设活动的规划许可与一般面向市场的开发活动的规划许可有着本质的不同。具体而言,建设活动由政府体制内部的调控机制进行协调,是技术性的问题[2];而面向市场的开发活动的规划许可实际上是通过调整土地开发权来实现控制目标,直接参与了社会资源的再分配过程[3],属于利益协调问题,需要通过各种制度性的程序来保障。然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尽管大部分的项目投资都来源于市场,但以政府、单位为主体实施的非营利性项目建设仍占有一定比例,如广州规划许可公示的案例数据中有将近23.62%的许可项目为非营利性的建设活动。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城市的规划许可并未针对不同申请主体的项目进行具体的业务分类,难以体现政府统筹项目和市场开发项目在行政许可方面的不同性质。

1.2许可对象广泛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建成环境管理工作日益重要,如广州近三年关于选址意见书和用地规划许可的申请案件增量不明显,但关于建成环境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案件数量显著增长。此外,由于建成环境涉及面广,开发控制的对象范围不断扩展,现行法律法规中也经常出现“报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定,如增加消防楼梯、电梯的批准;对挖掘城市道路的批准;对改变建筑雨蓬、连廊等构筑物的批准;对改变住宅外立面的批准等,这些开发活动均符合行政许可的特征,已经被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范围,并在规划许可中占有部分的比例(表1)。然而,尽管《城乡规划法》新增了《乡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制度,但并未改变《城市规划法》确立的案例式规划许可制度(由于新建建筑涉及的利益重大、程序复杂,适合进行案例式管理),规划部门的工作重心和焦点仍停留在新建建筑的规划许可申请上,也并没有及时转变规划许可的审批思维,这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①对地下空间的开发缺乏分类,并未对地下商业与市政设施、人防建设进行区别对待,一些地下商业开发以各种名目混淆视听;②没有从规划许可的角度对用地功能的转换进行细分,规划管理难以适应实践需求,实际发生的项目数量与申请数量不成正比;③在小型开发活动中缺乏对相邻利益、公共利益影响的研究,如对于近年来出现的大量旧楼加装电梯的申请,由于缺乏规划许可的相关研究,规划部门的行政许可效率较低。由此可见,随着许可对象范围的扩大及规划许可申请内容的日益纷繁复杂,耗费大量行政资源的案例式管理已不适应当前规划管理实践的需求,重大项目的决策时间常被压缩,城市精细化管理成为必然。为此,新西兰对各种类型的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细化,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在许可申请报批时只需递交针对土地开发行为的申请,提高了行政效率[4];英国则通过开发规则将普遍性的开发活动从具体规划编制项目中抽离出来,由案例式管理转向通则式管理,以便于管理的公平、公正与公开[5]。

1.3许可程序单一申请主体的不同决定了规划许可性质的不同,现阶段对建成环境管理的重视也大大拓展了规划许可对象的范围。然而,我国仍沿用以往针对工程管理的手段来进行规划许可的审批。例如,通过对深圳、广州、北京和上海4个城市规划许可程序的对比发现,这四个城市虽然对审批的时限要求有所不同,但都是从建设阶段的划分角度来对规划许可的程序进行分类,并未从规划许可的程序方面进行探索;此外,同一个建设阶段中所有的规划许可的程序并没有差别,这不但没有体现规划许可对象的申请主体与项目重要性的区别,也没有体现出对行政资源的有效分配。与深圳、广州等城市相比,香港和英国的规划许可程序相对快捷。香港将规划许可分为许可、限制和禁止3类[6],许可类建设项目只要属于许可范围的,马上就可以进行备案式审批;限制类建设项目都需要经过研究与论证;禁止类建设项目则没有商讨的余地。英国把规划申请分为主要和次要两类,大部分次要的规划申请通过授权下放到次级地方规划当局,并通过简化的程序得到迅速处理,而主要的规划申请则必须通过协商、申请和公示等程序[7]。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和分税制的不断完善,规划许可行政权力向市级以下的地方机关分权是必然趋势,也是对新的行政管理需求的适应。然而,对于地方政府推行的制度创新工作,国家需要承担一定的政治风险成本,因此为了减少这种成本,进行实质性的行政许可分类不失为一个较为现实的选择。由此可见,对规划许可的程序分类研究或将成为规划行政权力下放的依据。

2行政管理角度的规划许可

2.1规划许可的设定与利益主体相关行政许可设定作为限制公民行为自由的手段,应当受到《宪法》的规制[8],其正当性依据源自宪法第五十一条①,1993年《宪法》修正为“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9],这意味着市场经济体制得到《宪法》的肯定②。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行政许可法》的首要立法目的之一就是规范、控制行政许可设定。因此,行政许可的设定是定位于市场经济领域的。然而,由于市场经济存在失灵现象,当今行政法的功能更多地承载着如何让行政机关更好地实现公共福祉这一目标[10],有必要要求从传统的司法移至行政乃至立法角度来重新认识、解读行政法。从立法与行政的角度解读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不再是权利或义务的一面,而是作为政府规制的一种政策工具,其经济学定义是:规制是由行政机关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者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的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制或者特殊行为[11]。因此,行政许可最为本质的属性在于以公权的形式干预属于市民社会范畴的东西及属于特殊形态的私权范畴的东西。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规划行政权力在行政审批改革的实施进程中没有正确区分不同的利益主体,一些原本属于行政审批事项的项目,通过行政许可的设定,由市场来扮演政府统筹建设的角色,丧失了规划调整公共利益的功能。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建设活动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实施城市规划的物质性活动的总称。实行市场经济之后,城市的建设主体多元化,政府统筹的建设活动面对的是公益性的规划建设项目,不存在市场利益问题,调整的是政府内部的关系,不受《行政许可法》的限制,因此其审批的性质应当限定为行政机关内部事务。通过追溯行政许可设定的立法、司法解读,明晰建设活动不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规划管理部门不仅可以通过内部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减免不必要的行政成本,同时也可以加强政府在统筹规划建设方面的协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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