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许可证应由谁来办理
房屋租赁许可证应由谁来办理,具体有那些法律规定?
房屋租赁许可,尚无法律、法规规定,现由建设部规章和部分地区的地方规章设定的。如2010.12.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09年11月23日广州市政府发布的《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由北京市政府发布并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等等,各地情况不一样。以北京市为例,申领《房屋租赁证》,由房屋出租者向房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领《房屋租赁证》,须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1、房屋出租申请书;2、房屋产权证明或批准建房的合法文件和证明材料;3、出租人是个人的,应提交房主的居民身份证,出租人是单位的,应提交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单位不是法人的,应提交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出租房屋的证明;4、出租共有房屋的,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或委托书;5、出租委托代管房屋,应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6、涉外的房屋须有公安部门的批准书;7、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证明。北京市房地局颁发的《关于在全市范围实行房屋租赁制度及加强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京房地房字〖1997〗259号的规定,凡本市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将实行《房屋租赁证》制度,与此同时,进一步加强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许可,只有法律、法规、地方法规才能设定。规章无权设定许可,地方规章只能设立临时性的不能超过一年的许可。建设部发布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有关许可的部分,涉嫌无效。北京市政府发布了《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等等,均系地方规章,只能设定临时性许可,实施早满一年,也涉嫌无效。
《许可法》第十四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法规可以设定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法规。
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许可;尚未制定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许可。临时性的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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