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财税支持政策的国际比较及启示

发布时间:2016-11-11 19:52

[摘要]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当前我国中小企业发展仍存在着许多制约因素,如在财政税收方面仍存在政策供给不足等问题。因此,围绕中小企业财税支持政策这一问题,本文主要是对美国、欧盟、日本和我国台湾等发达国家(地区)的中小企业财税支持政策进行了比较分析,以期对我国构建和完善中小企业财税支持体系能有所启示和借鉴,进而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实现健康、持续和快速发展。

[关键词]中小企业;财税支持;国际比较

目前,中小企业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推动创新、催生产业、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后危机时代,随着投资经营环境和出口环境的不断恶化,我国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如何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以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并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重大难题。

一、发达国家(地区)中小企业的财税支持政策

为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困境难题,发达国家(地区)都制定了以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为主的中小企业财税支持体系。其中,税收优惠是最直接的资金援助方式,是适用于所有中小企业的一般性政策。而与税收优惠不同,财政补贴和政府采购等这些选择性政策的使用是有限的。具体如下:

1.-般性政策

发达国家(地区)中小企业的税收约占其增加值的40%。5%。在实行累进税制的情况下,中小企业的税负相比以前减轻了一些,但也占其增加值的300/0左右,负担仍较重。为进一步减轻税负,各国(地区)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如降低税率、税收减免、提高税收起征点和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等。下面以美国、日本和韩国为例,简要介绍一下其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减轻中小企业税负,美国国会于1981年通过了《经济复兴法》,将与中小企业密切相关的个人所得税降低了25%,资本收益税下调至20%;1997年又颁布了《减轻税收负担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的意图。根据此法,中小企业在今后的十年中将会得到数十亿美元的税收减免…(P120)。

日本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措施主要包括:减轻中小法人的法人税率,如资本金在l亿日元以上的普通法入的法人税税率为37.5 010,而对资本金在1亿日元以下的中小法人的年度所得分两部分征税,即800万日元以下按28%的税率征税,超过800万日元的部分按37. 5%的税率征税。对具有公益法人性质的中小企业的年度所得按27%的税率征税;对中小法人债务准备金的特别处理,如日本规定按债务比例每年积累的债务准备金作当年的坏账冲减次年的所得,而中小企业在次年不必全部清账,可提取16%作为积累;实行促进创业和技术高度化的税制;对固定资产的特别处理,如对企业协会、医院或诊疗所等所拥有的固定资产以及环保设施中的特定固定资产,免征固定资产税。此外,日本在消费、取得不动产、继承事业、促进研究开发、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废物利用等方面也采取了一系列的优惠税制(P117 -118)。

韩国通过税收优惠来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发展,一般采取直接支持和间接支持两种方式,其中以减免税收、扣除所得和扣除税额等直接支持方式为主。如《租减法》第15条规定,创办中小企业所得税和法人税实行免三减二,即开始三年免税,其后两年减半征收。《短减法》第19条规定,中小企业技术所得,在国内转移时扣除全额所得,向国外转移时扣除50% [2](P314)。

2.选择性政策

发达国家(地区)对中小企业实行的选择性政策大致如下:

(1)对新建企业的支持,并鼓励中小企业在落后地区发展。实践表明,中小企业在增加就业、技术创新、促进经济增长、满足人们日益变化的生活需求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此,发达国家(地区)对新建或扩大投资的中小企业给予了较大扶持,对落后地区的中小企业也实施了某些特殊的政策和措施。如德国对在落后地区新建的中小企业给予免缴5年营业税的优惠,对新建的中小企业所消耗完的动产投资给予免征500/0所得税的优惠,对中小企业内部留存资金进行投资的部分免征财产税,对在德国东部投资的中小企业提供总投贤额15~23%的财政补贴。韩国规定,对在农渔村及首都以外地区和首都地区新创立的技术密集型中小企业,分别减免6年和4年的国税部分的所得税及法人地位税,并减免2年内取得的事业用财产的地方税部分的注册税、所得税的50%,同时减免5年的事业用财产的地方税部分的财产税、综合土地税的50%[4l(P271)。

(2)对吸纳就业人员的支持,即按中小企业提供就业岗位的多少而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如英国政府为了帮助失业者自谋职业,鼓励他们创办中小企业,制定了中小企业就业补贴计划,规定对自主开业的失业者,每周补贴40英镑。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已有3万多个中小企业得到了补贴,且帮助了6.6万名失业者实现了再就业。德国规定,凡失业者创办中小企业,给予2万马克的资助,每招收一名失业者再资助2万马克‘P269)。

(3)对人力资源开发项目的支持。为支持中小企业聘用优秀人才并加强职员培训,发达国家(地区)制定了相应的专项政策。如德国各地都有政府部门开办的为当地中小企业培训徒工、对中小企业职工进行知识更新或改行培训的职业教育中心,经费一般来自于政府拨款,中小企业只为自己的职工承担部分培训费用。德国政府还帮助中小企业到就近的大企业培训自己的职工,并提供必要的财政补贴。据有关资料统计,德国于1994年共办培训班6.5万个,为中小企业培训员工73万人,政府用于培训补贴的支出为1. 47亿马克(P270)。

(4)对研究开发项目的支持。发达国家(地区)政府对中小企业研究与开发的资助主要是设立政府专项基金,通过制定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与开发计划,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给予专项补贴。如美国的“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要求年研究开发经费在1亿美元以上的联邦政府机构,要按一定比例拨出专款用于资助中小企业的创新研究;研究开发经费在2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之间的联邦政府机构,每年要为中小企业确定科研项目和目标。为促使中小企业的设备现代化,日本在一般折旧之上又增加了特别折旧(如超过过去5年设备投资的平均值时,第一年可折旧30qo)。对于企业为提高技术能力而购人或租借的机器设备,在第一个年度里或是给予300/0的特别折旧,或是免交7010的税金。1985年,日本还出台了中小企业技术基础强化税制,规定中小企业在税制适用年度投入试验研究费总额的6%可从法人税或所得税中扣除,但扣除额不能超过税制适用年度法人税或所得税的15% (P313-314)o

(5)对中小企业结构调整的支持。如台湾地区为促使产业顺利升级,在20世纪90年代出台了《促进产业升级条例》以取代《奖励投资条例》,对一些从事产业升级有关的功能性投资给予了详细的税收优惠,如公司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改进生产技术、改进提供劳务技术及改善制程所支出的费用,可以在150/0一20%的限度内抵减营利事业所得税(P125)。

(6)对中小企业出口的支持。发达国家(地区)为鼓励出口,对中小企业制定了出口退税和出口补贴政策。尽管直接的出口补贴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限制,但各国(地区)政府支持出口的方式逐步变得复杂而隐蔽。如韩国为促进中小企业出口,制定了支援中小企业出口的中长期方案,方案规定在2002年把中小企业在出口总额中所占的比例从上一年的42%提高到50 010。主管中小企业的中小企业厅在各道、市设立支援中小企业出口中心,负责向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协助企业获得ISO等国际认证。政府有关部门挑选了1万家中小企业的5万多种产品,在因特网上建立“中小企业”主页,向国内外宣传,并牵头组织中小企业与贸易代理商洽谈,以扩大企业的贸易机会(P172)。

(7)为处境比较困难的中小企业提供政府采购合同。为使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的某些方面充分发挥作用,有些国家(地区)通过给予有选择性的政府采购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但有时也会通过政府采购专门扶持一些处境比较困难的中小企业。如美国中小企业在联邦政府采购合同中占有一定的比重,2000年所占比重为23q00 2000年5月,克林顿签署了一个特别命令,要求联邦政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将政府采购合同的至少5%提供给妇女创办的中小企业(即企业中一个或几个妇女拥有的股权超过51%的企业)( P156 -157)o

(8)对中小企业破产倒闭的救助政策。如法国除了给予正常经营的中小企业贷款外,还为负债过重、濒临倒闭的中小企业设立了再投资特别贷款。日本实施了加强中小企业体制的“经营稳定对策借贷制度”,如由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向缺乏资金但有发展前途的中小企业提供低息贷款,设立互助基金等,以防止由信贷紧缩而导致的中小企业破产倒闭和结构性倒闭。为防止中小企业连锁性倒闭,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和国民金融公库将向资金周转比较困难的中小企业提供低息贷款,对因相关企业倒闭而存在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提供紧急低息贷款等)(P167)。

(9)对遭遇自然灾害的中小企业提供特殊贷款。如美国向遭受自然灾害的中小企业提供的自然灾害贷款。对那些经营状况良好、在自然灾害中损失较为严重的中小企业,美国将为它们提供特殊的援助,以帮助它们重新创建企业。在日本,遭遇自然灾害且需要重建的中小企业将会得到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和商工组合中央金库提供的1000万日元以内的低息贷款3 (P167)。

二、对我国的启示

发达国家(地区)中小企业财税支持政策大都经历了从放任到保护再到促进这三个阶段。由于各国(地区)在市场经济体制模式、市场体系发育程度、经济发展阶段以及历史和文化等方面存在差异,致使它们的中小企业财税支持体系也有所不同,但其最终目的是基本一致的,即努力营造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经济社会运行机制,向中小企业提供财政资金援助和税收减免等,以帮助中小企业改变其在市场经济中的不利地位。一般来说,中小企业财税政策主要遵循以下两种思路,即自由竞争思路与政府干预思路。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地区)是典型的“小政府、大市场”,它们实行自由的市场经济体制,其资源配置以市场为基础,政府对企业运营的干预比较有限,因此它们在财税政策方面遵循的是自由竞争思路;而日本、韩国等为促进本国(地区)经济发展,政府对企业运营的干预较多,实行的是政府干预较强的市场经济体制,因此它们在财税政策方面遵循的是政府干预思路。而我国无论是从地域还是从文化等方面来看,与日本、韩国等非常相似,因此,我国可考虑借鉴发达国家(地区)尤其是日本和韩国等在中小企业财税政策方面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中小企业财税政策,如进一步降低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率,使尽可能多的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能够享受低档税率的照顾。此外,还要及时清理对中小企业的不合理收费,使其享有与大型企业一样的国民待遇,甚至是超国民待遇。中小企业相关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细化政府采购向中小企业倾斜的实施办法,确保政府采购向中小企业倾斜的政策能够得到落实;等等。

[参考文献]

[1]白钦先,薛誉华,各国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比较 [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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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田正育.国外中小企业财政政策及其启示[J].中国中小企业.2001,(5).

[4]易国庆.中小企业政府管理与政策支持体系研究[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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