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存在哪些问题

发布时间:2017-06-26 13:38

导语:我国高等教育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影响了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但我们也欣喜地看到,从理论界到实务界,都有一批高等教育研究者、教育法律研究者在关注这个问题,最高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在做务实而有益的探索、改革,这让我们对高校学生管理的前景更有信心。

学生管理存在哪些问题

学生管理存在哪些问题

(一)时间观念上存在的问题

对于时间观念,仅有18%的高中生认为自己对时间非常敏感、每一分钟对自己都很重要,超过82%的高中生认为自己的时间很充沛、按自己的感觉来分配时间或者自己想到哪里就做到哪里、不在乎时间问题,这说明昌乐二中学生总体上时间观念还是很淡薄的。时间观念是时间管理的前提,时间意识是时间观念的基础,这进一步说明昌乐二中学生总体上时间管理意识是薄弱的。

(二) 时间计划表制定、执行上存在的问题

1.时间管理规划意识淡薄

根据调查数据,只有37%的高中生有制定时间计划表的习惯,另外,63%的高中生没有制定时间计划表的习惯,在这126名不制定时间计划表的高中生当中,20.63%的高中生不制定的原因是不制定也能顺利完成任务,52.38%的高中生不制定的原因是不愿意特意制定,14.29%的高中生不制定的原因是觉得太麻烦,12.70%的高中生不制定还有其他原因,这充分说明昌乐二中学生总体上时间管理规划意识淡薄甚至是有些高中生没有时间管理规划意识。

2.时间计划表制定不合理

只有29.73%的高中生日、周、月、学期、学年等计划都制定,还有,48.65%的高中生仅制定日、周、月等短期计划,此外,还有21.62%的高中生仅制定学期、学年等长期计划。从总体时间计划表的制定类型上来看,昌乐二中学生时间计划表制定的不够合理。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只有制定合理的时间计划表,才能做到事半功倍。

3. 缺乏对时间计划表的执行力

仅有18.92%的高中生总是可以顺利地执行自己制定的时间计划表,其余81.08%的高中生有时可以顺利地执行自己制定的时间计划表。这表明昌乐二中学生对时间计划表的执行力不够强,执行不下去的计划等同于纸上谈兵,最终也可能会对学习和人生发展产生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

(三)时间管理方法上存在的问题

高达88%的高中生的时间管理方法是先做重要且紧急的事,7%的高中生的时间管理方法是先做重要但不紧急的事,4%的高中生的时间管理方法是先做紧急但不重要的事,剩余1%的高中生的时间管理方法是先做既不重要也不紧急的事。由此可见,大多数(88%)昌乐二中学生的时间管理方法还是比较科学、合理的,只有少数(12%)高中生的时间管理方法还不够科学、合理,亟需改进,但也不排除昌乐二中学生存在时间管理方法单一,找不到适合自己的时间管理方法的可能。

(四)课余时间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高达54.90%的高中生课余时间用于除学习、运动以外的事情上,只有剩余45.10%的高中生课余时间用于学习、运动。由于高中生由高中时的应试教育转变到学习的素质教育,高中生拥有大量可自我支配的课余时间,但是也缺乏课余时间管理的技巧,课余时间到底该做什么目标不明确,导致高中生的宝贵时间浪费严重,这一问题在昌乐二中的学生群体当中也进一步得到了验证。

五)时间管理倾向上存在的问题

对于“你通常学习很长时间吗?”、“你感到很少有时间去做你想做的事吗?”、“你总是感到需要做一些事情而保持繁忙吗?”等问题的调查结果来看,昌乐二中学生选择“是”的比例分别为35%、47%、60%,选择“否”的比例分别为65%、53%、40%。可以得出昌乐二中学生在时间管理倾向的忍耐性不强、自我认知度、自我满意度不高等突出问题,久而久之,就会带来高中生的忍耐性、自我认知能力、自信心下降等一系列恶性循环。

学生管理存在哪些问题

(一)易影响大学生价值观树立的意识形态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意识形态领域出现了多种思想文化、道德观念、价值理念、生活方式并存和碰撞的局面,人与人之间形成的功利主义、实用主义、利己主义思想极大地冲击着90后大学生的心理,部分经受不住考验的大学生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容易出现迷茫甚至扭曲的情况。此外,当前我国的敌对势力仍然存在,高校是他们争夺的重要阵地,他们利用各种机会,通过各种传媒渠道,将西方资产阶级腐朽的思想、文化和生活方式传播进来,危害青年学生的心灵。

(二)易引发大学生群体性运动的国际、国内关系问题

如涉及到我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问题时,国民的爱国热情空前高涨,开始进行游行示威甚至出现过激的行为,而这些活动的人群中,大学生是主力军。对这些关系到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问题的认识,如果引导不当,就会极大地影响高校和社会的稳定。

(三)易发生多种案件的校园及周边治安问题

一是随着高校的合并、扩招和后勤社会化的深人,犯罪的潜在人群和潜在因素增多,由此引发的刑事、治安案件明显增多。二是高校校园周边普遍存在“五多”群体,即:小商小贩多、网吧多、饭店多、商铺多、社会车辆多。这些群体的存在使得高校周边环境嘈杂,人员混杂,给周边环境管理带来一定困难,治安管理问题凸显。三是随着高校扩招,大学生数量日渐增多,虽然高校办学资源及设施在不断增加、更新和完善,但仍不能完全满足大学生的需求。如果没有很好的管理制度,则容易出现占座、抢座之类的混乱场面,严重时容易发展成治安事件。

(四)易引起师生从众效应的高校舆情问题

高校管理者如果缺乏对教师、学生需求的了解,不能及时了解、科学分析潜在的舆情信息,就不能准确把握师生的意见、态度、情绪和意愿。如果有部分人牵头做出某种行动,则容易引起从众效应。此外,大学生群体作为社会上比较特殊的群体,他们年轻、思维活跃、关心政治、关心时局,具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但是,他们强烈的政治参与意识背后却存在着参与行为的片面性和盲目性。他们对社会现象的评价尺度往往停留在表面,存在着片面化、人云亦云的现象,甚至有不理智的一面。面对每天接触到的数量庞大种类繁杂的信息量,如何取舍、如何理性判断则成为考验大学生的严重问题。这些因素一旦受到舆情影响,则容易引发很多问题,对校园显性或隐性安全稳定都会带来影响。

(五)易诱惑大学生消沉、犯罪的网瘾问题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大学生对其越来越依赖。网上充斥的各种反动、色情、暴力的垃圾信息,最容易使大学生受到污染,意志力差的大学生则易形成暴力、淫逸的思想倾向,走上犯罪的道路,成为高校的不稳定因素。

(六)易产生消极、极端情绪的心理压力问题

大学生求学期间最为关注的无非是学业、就业、与人相处三件事情。对学业的追求是大学生心理压力产生的根源;面临毕业时的选择-考研、出国深造、就业增大了大学生的压力,不得不面对的还有就业难的社会问题;怎样维系良好的同学关系也是大学生心中经常思索的问题,如果经常被冷落、被孤立,则容易陷人压力之中。在上述三件事情当中,若相互之间箱接不好,或关系处理不当,则易产生挫折、冲突等状况,从而出现洪极表现或引发极端事件,成为高杖校园的不稳定因素。

学生管理存在哪些问题

第一,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未引起应有的关注和重视。

正如英国学者帕金曾指出的那样—“大学对一切都研究,就是不研究它自己。,r}2}此言道出了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忽视加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对提高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质量重视不够。尽管我国有不少有关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但大多是赋予高等学校权力的规定,而对高等学校在实施高等教育过程中未充分履行其职责的法律责任规定得不够完善。高等教育事业事关祖国的未来与发展,在我国历来教育经费投入不足、教育受重视不够的背景下,为高等学校赋予特定的权力、保证高等学校足够的权力,是应该的。但高等教育的发展,除了全社会关心重视以外,还有赖于高等学校自身能够全面履行其管理职责,对未履行其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高等教育正是在这一领域的相关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和重视。法律在此方面的规定也不太完善。

第二,有关高等学校管理的法律存在缺陷或法律之间存在冲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高等学校享有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广泛的权利,但任何权利都是相对的,高校的这些自主权利应当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高等学校享有的这些权利还缺乏相应的制约,导致高等教育实施过程中出现不少问题。如在扩招大潮中,很多学校只考虑如何多招收学生,而不管其自身的师资力量如何、是否具有足够的办学条件,往往是在学生招来以后,再考虑师资引进或者到外校聘请教师授课。有些学校设置的某些学科、专业,没有考虑市场的需求和学生能力的提高,导致学生毕业后就失业。另外,教育部制定的部门规章与法律之间存在相冲突的现象,如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不准在校大学生结婚”,这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侵害了学生婚姻自由权(当然,该问题已被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决,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取消对大学生禁止结婚的限制);还有高校校内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规章和高校校内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符合法律精神;有些高校制定的学生管理规定严于上位法的规定,违反了下位法不能超越上位法精神的一般立法原则[3]"

第三,程序规则不完善。“正当法律程序”是一项基本司法原则,是法治理念中的重要内容。

在美国,正当程序原则由宪法修正案所确认。由于高校学生管理行为具有行政行为性质,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高校学生管理过程。在国外,学理和司法实践都重视并要求遵守,希望通过惩戒的正当程序来确保学生权利。日本法院的实务见解就认为,学校在惩戒程序上应于事前通知被惩戒学生其被惩戒事由,并给予充分且公开的申辩机会。依据正当程序的要求,学校在进行惩戒时应告之相对人处分的事实和理由,听取相对人的申辩,在作出重大处分时举行听证会,允许相对人进行抗辩与质证,在送达决定时告知相对人可以提出申请复议甚至提起行政诉讼。美国的程序法学派认为,把“程序制度化,就是法律”。

第四,高等学校学生权利救济制度欠缺。

救济是相对于高等学校对学生的惩戒权而言的,如果学生没有受到任何惩戒性的处理,自然谈不上救济。但一旦学校做出剥夺、限制学生特定权利的具体行为,救济就成为维护权利的重要手段。从这一角度而言,可谓“无救济的权利是无保障的权利”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来看,学生的救济制度远远不能适应学生权利保护的需要。它的缺失主要表现在高校对某些处分学生的行为设定的任意性非常大,设定主体繁多且相互之间的规定存在矛盾,下位规范与上位规范相抵触,从而导致了高校管理秩序的混乱;有些学校在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时,对其合法性的审查不够重视,从而导致有些内部的规章制度不合时宜,甚至不合法等等。高校目前的管理制度,应更多地考虑是如何有效实现对大学生的管理,行政色彩浓厚,对学生权利尊重与保护不够,甚至对学生权利造成了实际危害,从而对高校学生管理制度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第五,高等学校在实施学生管理工作过程中,未履行其应尽义务。

高等学校在实施高等教育的过程中,更多重视如何加强对学生的管理,而对如何履行其应尽义务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如大多数高校都制定了针对学生学习、日常生活的管理制度,而对其工作人员、教学人员的管理工作则未设置全面的制度。对其应履行的义务规定不明确。

第六,高等学校未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高校自行制定的制度进行管理。

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实施过程中,有时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高校自行制定了相应的制度,但在实际的学生管理过程中,却未按照这些法律和制定的规定执行。刘燕文就北京大学不授予其博士学位提起诉讼,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认定,北京大学学位委员会在做出不批准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后,未将此决定向本人送达或者宣布的事实,违反了法律规定。也就是说,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告知学生,应当送达该决定,学校并未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管理。

第七,高等学校滥用权力、超越职权实施管理。

高校在实施学生管理过程中,还存在滥用权力、超越职权的现象。如有的高校在校园内安装摄像头,将拍摄到涉及学生个人隐私的资料公开播放或随便使用,这也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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