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 相关法律早知道

发布时间:2017-04-13 12:48

1、什么是房屋租赁?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租赁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出租、联营、承包、转租等。

2、房屋租赁为什么要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住所;(二)、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三)、租赁用途;(四)、租赁期限;(五)、租金及交付方式;(六)、房屋修缮责任;(七)、转租的约定;(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九)、不事人约定的其它条款。

3、哪些房屋不能出租?

《城市房屋租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有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4、房屋租赁应遵循什么原则?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5、租金构成因素有哪些?

租金构成一般有:折旧费、修缮费、管理费、税金、利息、利润、地租和保险费。

6、什么是房屋转租?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第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行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给他人。

7、房屋转租有何规定?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第三十一条规定: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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