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有经济补偿吗?
导语: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有经济补偿吗? 《劳动合同法》将《劳动法》以上规定内容调整为,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才应当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执行;裁减人员不足二十人且占企业职工总数不足百分之十的,无须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执行。由以上可见,企业完全没有必要的劳动合同法生效前突击裁员,突击裁员也不会减轻企业的负担。
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有经济补偿吗?
劳动合同到期后,只要单位不再续签,就要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这是《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新突破,该规定可以使用人单位慎重考虑终止劳动合同,以经济手段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长期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鼓励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
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
经济补偿,一般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来计算具体金额。公式为: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工作年限的计算标准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支付。
月工资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工资计算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在什么情况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王某2007年6月1日入职某物业管理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订了6年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2013年4月30 日,物业公司人事部向王某发书面通知,告知公司将在其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王某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办理离职手续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但物业公司予以拒绝。王某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物业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12000元。经仲裁庭多次调解无效后,仲裁委下达劳动仲裁裁决书支持了王某大部分仲裁请求,裁决物业公司支付王某经济补偿11000元。
【叶xx师说法】
此案属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合同拒付经济补偿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再续签的,用人单位有法定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自己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则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而支付经济补偿的,支付经济补偿的起算时间为2008年1月1日。在本案中,物业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王某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物业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期间为2008年1 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即向王某支付5.5个月经济补偿。经查王某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故仲裁委裁决物业公司支付王某经济补偿1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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