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06-16 08:57

决定适用于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供大家参考!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范文一

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京石城管拆字[2013]050001号

被通知人:田洪亮 男 汉族 1969年9月25日出生

地 址: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古城东街41号

案 由:违法建设

2012年11月30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原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监察员对田洪亮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街88号南侧搭建房屋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调查取证,田洪亮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街88号南侧共搭建房屋叁处,第壹处房屋东西走向,砖混结构,共贰层,东西长30米,南北宽4.9米,单层面积为147平方米,两层共计294平方米;第贰处房屋东西走向,砖混结构,共贰层,东西长30米,南北宽4.9米,单层面积为147平方米,两层共计294平方米;第叁处房屋南北走向,砖混结构,共肆层,南北长80米,东西长3米,单层面积为240平方米,肆层共计960平方米。叁处房屋总面积1548平方米。经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石景山分局查档复函确认(规石复函【2012】059号)上述房屋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

田洪亮违法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田洪亮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现责令田洪亮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街88号南侧搭建的房屋予以拆除(拆除部分见《京石城管拆字[2013]050001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示意图》)。

如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报请石景山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决定将于2013年11月1日在你搭建的上述违法建设处和石景山信息网(http://www.bjsjs.gov.cn/)予以公告。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范文二

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本机关与 年 月 日对你在XXX村一组党河沿线擅自搭建彩钢房的违法行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 年 月 日在XXX村一组党河沿线擅自搭建彩钢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条第 款第 项和《XXX人民政府要关于XXX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相关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 2、 3、 4、 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条 第 款第 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现责令你于 年 月 日 时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 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可以依法报请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造成的损失及全部责任由你承担。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XXX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XXX市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 电 话:地 址:

XXX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范文三

凯里高速公路管理处限期拆除决定书

限拆〔 〕 号

当事人:

地址: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依法进行检查时,在G (S) 高速公路K + m处,发现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地面构筑物。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的规定,根据 规定,责令当事人在 年 月 日之前自行拆除。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本单位进行陈述和申辩,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也未在法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单位将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予以拆除,有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执法人员: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当事人: 年 月 日电话:

备注: 本决定书一式二联:一联交当事人,一联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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