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征遗产税中几个难点的思考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居民贫富差距逐渐拉大,开征遗产税被提上了我国税收立法的日程。开征遗产税面临着许多实际问题,本文就这些问题进行肤浅的探讨。
遗产税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通行税种,在我国的开征已经成为既定的事实。开征遗产税的意义主要在于调节社会财富的再分配,缓解贫富差距扩大的矛盾。因而侧重点是社会意义,税收收入将主要用于低收入者的生活保障。同时,高税率可以使许多纳税人将一部分财产捐献出来,从而促进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开征遗产税还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中国人传统的敛财习惯,形成健康自然的消费习惯,促进消费的增长。另外,在国际交往中,遗产税制可以维护政府和中国公民的权益,减少国内遗产的无偿外流。
目前,开征遗产税的前提条件已基本成熟:生产力得到极大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按劳分配和按资产分配相结合,个人收入差距加大;实施了个人储蓄账户实名制,开征遗产税的基础机制初步建立。虽然还存在许多障碍,但尽快立法,开征遗产税已是当务之急。因为遗产税征收的高峰在开征后的短期内不会出现,所以先开征后完善是目前可以选择的道路。
开征遗产税面对的困难重重,其难点主要集中在:一是起征点的确定,究竟是100万还是1000万存在很大争议,起征点过高,造成税源的相对狭窄,税收收入少而且调节力度弱,如果起征点较低,相对多的人将成为遗产税的征收对象,这有悖于此税的真正目的;二是目前我国对个人财产缺乏比较完善的监管体制,虽然实行了个人储蓄账户实名制,但离真正上的储蓄实名制还有一定差距,加上长期以来我国的个人财产十分隐蔽,因而对个人财产的监控难度很大;三是开征遗产税后可能出现资产外逃,由于缺少对个人财产的有效监管,为逃避纳税,国内的资金很容易流向一些为开征遗产税或税率较低的国家。
关于起征点,如果像一项调查的结果,财产超过100万的有1000万户,则涉及的纳税人太多,100万应该是遗产税起征点的最低线。遗产包括死者死亡时所遗留下的资金、不动产、股票、债券以及法律上认定的属于死者的财产,遗产的界定必须十分清晰准确。遗产总额减去准予的扣除额即为应纳税额。建立这一套征收制度,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要充分考虑中国的实际国情。
我国应尽快建立个人资产档案和财产评估制度,将个人的收入货币化、明晰化、规范化、制度化。而目前的实际情况是,现行的储蓄实名制只能监控个人的储蓄存款,显然无法满足开征遗产税的要求。财产评估机构和人员严重不足,评估制度也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以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作为储蓄、投资、保险等重要经济活动的统一号码,通过电脑联网,税务部门建立数据库,即可掌握个人的财产情况,为征收遗产税提供基本前提。为防止生前转移财产以逃避缴纳遗产税,赠与税也将同地开征。
由于遗产税的税率相对较高,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财产非法转移的可能性。为有效防止个人财产向国外转移以逃避税款,必须制定相应的约束机制,如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在遗产税全球化趋势下,这种避税行为将会越来越少。更多的人明白:让年轻人学会自立,留给孩子真才实学、自立的本领才是最重要的。因而,虽然阻止资金外逃的难度很大,但从中国的现实看危害不大。
遗产税的开征,将填补中国现行税制的一项空白,有利于中国税制的完善,体现社会公平的要求。有关遗产税条例已起草完毕并上报国务院审议,被纳入全国九届人大立法计划的遗产税法,预计今年下半年会有所决定。
参考文献:
《遗产税走进我们》 中国税务报 2000.7.15
《构建我国合理的遗产税框架〉中国税务报 200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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