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的情形包括几种情形

发布时间:2017-06-26 09:20

导语:合同违约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所以,有些学者认为此种违约只是“一种违约的危险”或“可能违约”,它所侵害的不是现实债权,而是履行期届满前的效力不齐备的债权或“期待权色彩浓厚的债权”。

合同违约的情形包括几种情形

(一)预期违约

即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108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以看出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两种形式,且守约方有选择权,可以积极要求赔偿,也可消极等待。

(二)不履行

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从不履行的原因看,既可能是当事人虽然能够履行但是拒绝履行,也可能是当事人不能履行债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拒绝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三)迟延履行

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接受履行。

(四)不适当履行

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分别规定于《合同法》第112条和第113条。

另外,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履行方式和地点而履行债务的行为,主要包括:

1、部分履行行为;

2、履行方式不适当;

3、履行地点不适当;

4、其他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

内容延伸:

合同终止的几种重要情形

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条件使合同不再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或者合同各方当事人经协商消灭合同的行为。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一种不正常的方式。

合同解除有两种方式,一种称为约定解除,是双方当事人协议解除,即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协议,约定原有的合同不再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使合同归于终止。另一种方式称为法定解除,即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由于产生法定事由,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可以分为两种形式:

一是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在合同生效后履行完毕之前,一旦这些条件成就,当事人则享有合同解除权,从而可以以自己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而终止合同关系。

二是在合同订立以后,且在合同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原合同之外,又订立了一个以解除原合同为内容的协议,使原合同被解除。这不是单方行使解除权而是双方都同意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是合同解除制度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问题。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抵销

抵销是指互负到期债务的当事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双方的约定,消灭相互间所负相当额的债务的行为。

抵销可分为两种形式:法定抵消、约定抵消

法定抵消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使相互间所负相当额之债务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法定抵消的要件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互负的债务的种类相同;

(3)互负债务必须为到期债务;

(4)不属于不能抵消的债务。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约定抵消是指通过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将相互负有的债务进行抵消而使合同终止。由于约定抵消是通过合同方式实现的,所以,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具有法律效力。

约定抵消的条件为:

(1)双方相互负有债务;

(2)双方当事人就债务抵消达成协议;

(3)不得有禁止抵消的规定。

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使得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提存的条件

(1)提存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2)提存的债务真实、合法;

(3)存在提存的原因。提存的原因包括: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失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存在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5)提存的物与债的标的物相符。

提存人应当首先向提存机关提出申请,提存机关收到申请后,要按照法定条件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提存机关应当接受提存标的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保管。标的物提存后,除了债权人下落不明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无论债权人是否受领提存物,提存都将消灭债务,解除债务人的责任,债权人只能向提存机关领取提存物,不能再向债务人请求清偿。

在提存期间发生的提存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同时,提存的费用也由债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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