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的类型有哪些
机动车辆保险,简称车险,是指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机动车辆保险的相关法律知识。
机动车辆保险的种类
1、交强险(主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保险责任:(“赔他不赔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赔偿项目:交通事故中的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等。
机动车辆保险的类型有哪些
2、第三者责任险(主险)
保险责任:(“赔他不赔己”)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赔偿项目: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是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标准作为保险赔款的基础。具体赔偿中,免赔金额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负全部责任的保险公司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3、车辆损失险(主险)
保险责任:(“赔己不赔他”)保险车辆发生意外碰撞、翻车等事故造成的损失;或是保险车辆周围的火灾、爆炸对车辆造成的损失;保险车辆遭受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包括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雹灾、泥石流、滑坡;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对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也会给予赔偿。
赔偿项目:包括事故中车辆自身的损失和对车辆采取的合理的施救及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免赔金额: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符合赔偿的金额5%-20%。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4、不计免赔特约险(附加险)
保险责任:投保本保险后,对保险车辆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免赔金额,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保险事故,均给与赔偿。
赔偿项目: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在符合赔偿金额内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免赔金额特别是新手或是喜欢展现速度的快车手,不计免赔尤其在碰到大的事故损失时,这个险种可以大大减少自己的损失。
5、盗抢险(附加险)
保险责任:(“赔己不赔他”)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核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赔偿项目:被盗抢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但以实际价值为限,保险车辆全车被盗、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丢失的零部件及附属设备的修复费用。
免赔金额:赔偿金额80%,有20%的免赔。
6、车上座位责任险(附加险)
保险责任:(“赔己不赔他”)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车上货物的损失和车上人员的伤亡以及施救费,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项目:车上人员伤亡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为准,但不能超过投保座位数和每座约定的保险金额。具体费用包括:人员的抢救费、医药费、误工费等。
免赔金额:免赔金额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负全部责任的保险公司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7、玻璃单独破碎险(附加险)
保险责任:(“赔己不赔他”)对车辆的风挡玻璃和车窗玻璃发生单独破碎,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赔偿项目:根据投保约定,分别按国产或进口重新购置玻璃的实际费用。
8、自燃险(附加险)
保险责任:(“赔己不赔他”)因车辆电路、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的车辆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赔偿项目:当车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修理费。如果车自燃整体烧毁或已经失去修理价值,则按照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赔偿,但不能超过保险金额。
免赔金额:赔偿金额80%,有20%免赔。
9、新增设备损失险(附加险)
保险责任:(“赔己不赔他”)当车辆发生碰撞等意外事故造成车上新增设备的直接损毁时,保险公司按实际损失赔偿。
赔偿项目:如果新增设备部分损坏,赔偿实际修理费。如果新增设备整体损毁,按保险金额赔偿。
免赔金额:同车辆损失险免赔比例。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符合赔偿的金额5%-20%。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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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的特点
(一)不确定性
由于机动车辆在陆上行驶、流动性大、行程不固定,对保险人而言,无疑增加了危险事故与保险损失的不确定性和难以预测性。
(二)扩大可保利益
比如,只要是经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使用已保险的机动车辆,如果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并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保险人均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承担这项责任时,条件只是要求:驾驶员是合格的驾驶员、和驾驶已保险的机动车辆且得到了被保险人的同意,而不要求其对机动车辆拥有所有权、占有权或管理权等。这实际上是对保险合同中可保利益的一种扩大,同时也是保险责任的放大。
(三)无赔款优待
无赔款优待是机动车辆保险特有的制度,其核心是为了解决在风险不均匀分布的情况下,使保险费直接与实际损失相联系。
为了鼓励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车,各国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中均采用“无赔款优待”制度。
(四)维护公众利益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作为一种与机动车辆密不可分的责任保险业务,在绝大多数国家均采用强制原则实施,从而是一种法定保险业务,各国之所以对这种业务特殊对待,其出发点都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即确保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的一方能够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所以,汽车保险是保障驾驶人员人身权益保障的最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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