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律师职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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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律师职称论文篇一
浅论律师职业道德
[摘 要]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指导思想,重视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才能使我国律师行业向规范化,现代化迈进。本文从定义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开始,分析了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展现了我国律师职业道德缺失的现状并分析了产生的原因,进而提出了完善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方针对策。
[关键词]律师职业道德;缺失;现状;原因
一、律师职业道德概述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分析
道德是社会学意义上的基本概念。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社会阶层都有不同的道德标准,所谓道德,就是有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以善恶为评价标准,以法律为保障并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信念来维系的、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及社会各成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律师作为一个向社会大众提供法律服务,从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必然形成一些区别于其它行业的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是社会职业道德的组成部分之一,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具体体现。律师职业道德就是指从事律师行业的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是律师政治素质、思想品质、情结操守、纪律作风的综合体现。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
1. 阶级性。社会是在阶级斗争的不断上演中运动发展的,因而,从宏观层面上来说,道德具有阶级性。恩格斯曾经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1)从宏观层面上说,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位列于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而从微观层面上讲,律师以追求公平正义为其执业前提,律师行业的发展事关国家法制建设,与个人利益、社会利益甚至于国家利益息息相关。
2. 自治性。律师是以其自身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和从业过程中练就的职业技能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并非国家公职人员,其行为也并非国家职权行为,因此其依法履行职务并不受国家职权的干涉。有日本学者曾言:“律师的使命是保护人权和实现社会正义。而当律师履行这一使命而从事职业活动时,要站在与检察机关或国家行政部门相对立的当事人的立场上,并且还常常处于对法院行为必须进行批判的地位上。为了使律师很好地履行使命,就必须承认律师的自治。”
二、我国律师职业道德缺失的现状分析
我国律师职业道德缺失的表现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的日趋完善,我国的律师事业得到空前的发展,律师队伍不断壮大。律师在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贡献。但是,由于历史制度等原因,律师队伍发展参差不齐,虽然绝大多数律师都能做到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职业操守,正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作出了骄人的贡献但是,不免有个别律师不能很好遵守职业道德,出现贪赃枉法、收受贿赂等违规违纪的行为,这些不良行为直接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司法的公平正义。
1. 为利益驱使,不正当竞争。律师的不正当竞争引起律师行业的严重混乱,其将正当合理的竞争引向反面,严重危害律师行业的整体发展,不仅危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搅乱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更是我国依法治国目标实现的不利障碍。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利用非法回扣的形式招揽案源,恣意提高收费蒙骗当事人或是竞相降价排挤其他竞争对手,利用不正当关系垄断业务排挤其他律师介入,以诋毁其他律师或是其所在律所办案不利、乱收费用等捏造或夸大的缺点从而借此抬高自己名誉来招揽业务等不正当方式进行恶性竞争。
2. 专业水平低,个人素质差。一些律师专业水平低,有的甚至于没有受过专业法律院校的训练,甚至于基本法律用语、基本法律制度都不甚了之;对职业程序模糊不清更何谈职业技巧;对相关法律法规望文生义,理解的差强人意。这些人虽然考取了律师职业资格,但是没有认真学习,其所撰写的诉状、答辩词、代理词等词不达意,漏洞百出,他们不仅缺乏专业知识,更缺乏职业技能。
三、完善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对策
(一)注重法学教育,提升执业水平。教育是完善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基础,因此,提升律师职业道德素质应以加强法学教育为根本切入点。
首先,要提高律师执业人员的政治理论水平。组织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引导律师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有机结合起来,坚决反对拜金主义、实用主义价值观,以捍卫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从业宗旨。
其次,要抓好执业律师的业务培训。作为一个合格的执业律师,拥有精湛的业务素质才能为社会提供高效的优质的法律服务,这就要求执业律师要不断提升自己业务水平,关注知识更新。司法部、律师协会及各律师事所更应该把业务培训作为强化自身建设的重点中之重,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密切关注国家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时补充知识;对我国司法实践领域的新进展和新动态紧密跟踪,在法律知识的掌握和运用上保持与时俱进。
(二)加强律师个人道德修养。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哈罗德先生在给毕业生的寄语中说过这样一句话:“别让你的技巧胜过品德。”类似的语言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也曾说过:“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附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2)可见道德品质对于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来说是何其重要。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97。
(2)转引自:左卫民,周长军.变迁与改革——法院制度现代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236。
参考文献:
[1][法]爱弥尔.涂尔干.渠东,等译.职业道德与公民道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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