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包括

发布时间:2017-03-28 19:15

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研究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它是保险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同时也是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下面让小编来告诉你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包括什么吧,希望能帮到你。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包括

其中不包括: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我国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范围包括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以及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设立(1)根据我国《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股东、发起人或合伙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②注册资本或出资达到本规定的最低金额。

③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④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⑤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⑦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或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设立经营区域为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其注册资本或出资可以适当降低,但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注册资本或出资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或“保险销售”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相同。

(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申请设立分公司、营业部,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内控制度健全。

②注册资本或出资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③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④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⑤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按中国保监会要求的注册资本或出资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出资人民币20万元;其中,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出资人民币100万元。

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时,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出资已达到或超过上述规定增资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或出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出资达到或超过2000万元的,设立分支机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或出资。

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申请人收到许可证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许可证失效。

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延续。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变更(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变更组织形式,应当满足新组织形式的设立条件,并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在规定的期限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并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因合并、分立设立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批准;因合并、分立发生事项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批准或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①变更名称或分支机构名称;

②变更住所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③发起人、股东或出资人变更姓名或名称;

④变更股东或出资人;

⑤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

⑥变更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

⑦修改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⑧撤销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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