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土地临时租赁如何交税

发布时间:2017-06-16 21:31

“营改增”是“十二五”时期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继增值税转型改革之后的又一次重大税制改革,其实质就是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把原缴纳营业税的行业纳入到增值税征收范围。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解开营改增土地临时租赁如何交税,希望能帮到你。

营改增土地临时租赁如何交税

首先应区分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还应区分经营用房还是住房。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其不动产为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或虽然是2016年4月30前取得但其自愿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税率11%,在出租不动产所在地预交3%税款,剩余应交税款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应就地预交的增值税=[收取的租金/(1+11%)]*3%,回机构所在地再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收取的租金/(1+11%)]*11%-已经预交的税款。

一般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系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为5%。 应就地预缴的增值税款=[含税销售额/(1+5%)]*5%;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的税款=[含税销售额/(1+5%)]*5%-已预交税款

二、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5%征收率。出租不动产预交税款=[含税销售额/(1+5%)]*5%;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的税款=[含税销售额/(1+5%)]*5%-已预交税款

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征收率5%但减按1.5%,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四、个人出租不动产

个人出租的非住房(指用于生产经营用)征收率5%,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个人出租住房征收率5%减按1.5%,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租赁的形式

融资租赁

融资性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指租赁的当事人约定,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决定,向承租人选出定的第三者(供货人)购买承租人选出定的设备,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将该物件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并在一个不间断的长期租赁期间内,出租人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全部或大部分投资。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效用

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是现代租赁业最常见的两种业务方式。

融资租赁业务是现代租赁业的代表,成为成熟市场国家重资产行业的重要融资工具之一。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定义,一项融资租赁交易指的是出租人将随附于某一项资产所有权的全部风险与报酬都实质性的转移给承租人的租赁交易。融资租赁的两大典型特征为: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融资与融物相结合。

按照2013年10月1日实施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表述,融资租赁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对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有重要作用。

在融资租赁发展基础上,经营性租赁是租赁行业的重要交易方式创新。与融资租赁不同,经营性租赁仅转移了该项资产的使用权,而对该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却没有转移,仍然属于出租方,承租企业只按合同规定支付相关费用,承租期满的经营租赁资产由承租企业归还出租方。由于资产相关的收益和风险没有实现完全转移,故经营性租赁没有进入出租方的资产负债表,具有表外融资的灵活优势。

租赁业务基本交易方式

经营性租赁

经营性租赁是指一种短期租赁形式,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短期出租设备,并提供设备保养服务,租赁合同可中途解约,出租人需反复出租才可收回对租赁设备的投资。

营改增的定义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拉开序幕。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北京或9月启动。截止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自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016年,已纳入“营改增”的行业减税规模估计有2000亿元,金融业、房地产和建筑业、生活服务业等行业减税规模或接近4000亿元,2016年“营改增”减税总规模接近6000亿元。“营改增”会确保所有行业的税负只减不增。

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实施营改增,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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