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买房新政一览 想买房的赶紧收藏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出台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去库存、促销售、保增长为目标,从合理确定住房建设和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大力发展租赁和二手房两个市场、支持房地产融资和住房消费、优化市场发展环境等5个方面提出了16条意见。
取消“90平方米以下户型占70%以上”限制性规定
《意见》要求,各市、县(区)房地产企业年度销售面积达不到可售总面积50%的,不再审批新的开发楼盘。
各市、县(区)将严格控制年度土地供应规模,对闲置住房用地面积超过已批准住房用地总面积10%以上的地区,不再增加住房新增用地指标。
宁夏将优化住房市场供应结构,取消了新建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90平方米以下户型占70%以上”的限制性规定,允许有调整户型结构需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前提下,适当调整套型结构。对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用地,允许其适当调整规划建设条件,优化户型结构,满足市场需求。
停止新建保障性住房 消化存量房
《意见》要求,对于商品房库存量较大的市、县(区),停止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项目,打通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通道,从存量房市场中筹集公租房源,积极开展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工作。
各市、县(区)政府通过租赁型、棚改型、自住型、政企合作型等方式,积极开展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工作。特别是商品住房存量较大的地区,要通过政府回购安置方式,增加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切实解决新增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对于商品房库存量较大的市、县(区),采取居民自主购买、政府购买安置和货币直接补偿等形式,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力度。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补偿用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总额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棚户区居民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不需补缴房屋产权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棚户区居民取得的货币安置补偿款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销售购买2年(含2年)以上住房免征营业税
鼓励住房租赁和二手房经营机构通过长期租赁或购买社会房源等方式筹集房源,向社会租赁和出售。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新建商品房或存量商品房向社会出租。个人购买2年(含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各市、县(区)要尽快启动住房租售服务平台建设,方便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通过信息平台公开房源、房价、结构类型、地理位置等,为房屋租赁和二手房市场供需双方提供高效、准确、便捷的信息服务。
结清首套房贷可按首套政策再贷款
《意见》支持居民购房消费。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的家庭,贷款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5%,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
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低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誉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试行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方式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贷款额度由购房总价款的75%提高到80%。职工购买自住房,可凭5年内的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申请提取不超过住房总价款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凭自住房物业服务费缴纳发票,每年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房物业服务费。
5个地级市将试行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方式。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公积金贷款不足部分由商业性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补足,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之和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75%。
支持有实力的房企兼并重组收购
宁夏支持有资信实力和品牌优势的房地产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等方式,开展规模化开发和集团化运作,形成竞争力强的企业集团。房地产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作、出售等方式,一并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涉及的货物不征收增值税。
鼓励房地产企业与建材、建筑设计、建筑施工、装饰装修、家具家电等上下游企业合作,延长产业链,形成竞争优势。引导房地产企业依托城市新区、商务中心区等载体,发展工业地产、商业地产、物流地产、文化地产、旅游地产等跨界地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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