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职务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7-06-06 15:17

撤销职务简称撤职,指解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现任职务。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有严重错误或违法乱纪,不适宜担任现行职务时,由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予以撤职。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撤销职务的决定,供大家参考!

关于撤销职务的决定范文一

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8次会议,根据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钱文炉的提请,因胡继成犯受贿罪,2003年8月10日被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决定撤销胡继成的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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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关于撤销职务的决定范文二

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厅属各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土地分局:

厅党组2010年12月29日决定:

撤销杜生林的大同市国土资源局南郊分局副调研员职务。

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撤销职务的决定范文三

关于撤销韩晓东职务的决定

合兴小学:

经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决定:

撤销韩晓东合兴小学副校长职务(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

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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