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养老保险新政策

发布时间:2017-02-21 17:41

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所谓"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那么养老保险的补交政策是什么呢?以下就是小编给你做的整理,希望对你有用。

四川养老保险新政策

山东养老保险补交政策: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明确可以补缴的三类人员,其中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该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三类人员包括:我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具有我省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缴费用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以个人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8%的比例为参保人员计入或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所在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山东农民工养老保险补缴最新政策:

1.退而不休的农民工

山东出台新政策:退休人员补缴养老保险不受户口限制,农村老人也可以补缴养老保险。

山东费县的袁某55岁的时候跟随女儿来到北京,在一家制衣厂做裁衣工。长期的裁剪工作使她双眼布满血丝,并患上白内障。

对她来说,已过“退休”年龄却退而不休,完全因为厂里没给她缴过社保,而在北京做裁衣工月均能赚四五千块钱,还可以维持生活。

儿女们在几年前想给老人补缴社保,但他们知道作为外地农民工在北京补缴养老保险很难。北京当地对补缴养老保险的规定是:限于本市及外部的“非农业户籍”城镇职工,以及本市“非农业户籍”灵活就业人员。

2.农民工养老保险补缴规定

老人申请补缴须符合三类情况:仍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人员,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有过工作经历的人员,个体工商户。

袁某在回费县社保局咨询时,工作人员这样告诉袁某,她可以凭以前在当地集体企业工作的经历,申请补缴养老保险。

但听这位工作人员说补缴前须先提供工作聘用合同、工资台账等工作原始资料时,袁某有些不知所措:以前打工“没签过合同”,如何证明自己“工作过”呢?

无奈之下,袁某在儿女的帮助下开始了找回“工籍”的努力。她先是去毛纺厂打听能不能给她开个“工作”证明,但企业以并无她用工信息为由拒绝了她。袁新梅只能再去劳动局试试,终于在毛纺厂的历年备案中找到自己的用工信息和工资台账,只有用工合同不见踪影。

3.农民工养老保险实惠有多少

按照政策规定,个人补缴养老保险应该以本年度或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以临沂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4700元为例,补缴十五年应一次性支付八万多元。

当袁某等待自己申请补缴消息的同时,农民工“退保”事件也时有发生。很多农民工认为缴养老保险不如“钱拿在手里更实在”,于是提前取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钱;有人将职工养老保险转入新农保,“退休”后每月领取70多元的养老金。

而对于袁某来说,补缴养老保险真的划算吗?相比而言,由原工作单位补缴可以大为减少个人需负担的费用。但在与原单位协商中,企业大多不会同意农民工的申请。

一次性缴费八九万元,对农村家庭不是小数目。袁某听儿女算过一笔账,退休后月领养老金会跟着利息一起涨。假设工资每年5%的涨幅,第八年就可以把投入的八万多元全部赚回来。袁某觉得相当于买了个保障,“不用为每月的生活费发愁了”。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9号)和《关于贯彻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单位和职工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 按照历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滞纳金。其中,欠费单位履行缓缴协议期间,补缴已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欠费,不缴纳滞纳金;应保未保、中断缴费等新增补缴的,缴纳滞纳金。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二、职工无法提供补缴期间的历年工资收入或历年工资收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补缴2007年底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全市历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补缴2007年底以后的,以全省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

三、以个人身份补缴且没有实际缴费年限的,补缴的终止时间为2011年6月,根据补缴的年限,依次向前推出补缴的起始时间;以个人身份补缴且 2011年6月底前有实际缴费年限的,补缴的起止时间以不重复为原则,以2011年6月底向前推,根据补缴的年限确定其补缴的时间段。

四、参保单位原招用的计划内临时工和其他形式的用工,转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转招以前按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尚未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时仍执行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原临时性用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2006]121号)的规定。

五、参保单位为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致。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执行人社部门已公布的历年缴费比例;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执行5%。

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六、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据实填写《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件3),附在单位工作期间起止月份和历年1个月份原始工资发放表或劳动合同、本人档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由市或区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核定。以个人身份补缴的,由本人据实填写《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件4),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其中,曾在单位工作过的还须提供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本人档案、用工台账、工资台账等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在区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补缴的,由区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报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审核备案;已在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参保且需要补缴的,由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审核备案。

七、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的经办流程,确保此项工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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