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拆迁条例难产 土地财政是最大障碍

发布时间:2017-03-16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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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进行再建设的过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生产力得到空前的发展。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有时也为了国家专项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对原有建筑房屋进行拆除、搬迁,达到整体的整齐划一或对日益紧张的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今天小编要跟大家讲的是拆迁新条例相关消息,具体内容如下,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新拆迁条例似乎成了钉子户

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其官方网站全文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据知情人士对记者透露,按照最初的意见,《草案》原定在4月份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成为正式的行政法规。“但来自于各方面的阻力太大。”

新条例遭遇执行难

姜明安,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于2009年12月7日联合北京大学法学院其他4位教授,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违宪审查的建议。

5教授的上书最终推动了《草案》的面世。据姜明安介绍,《草案》已经在地方、部门和专家学者、社会等方面多次征求了意见,并得到了各方面的认可。

但是,“《草案》变成法律存在很大变数,”姜明安告诉记者,“自从《草案》公布后再也没有任何消息了。”

作为法学专家,姜明安只能尽可能地维护“当前的成果”,但他却已经感受到来自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的强烈反对和干预。姜明安从各方面了解到,地方政府和开发商最为反对的是《草案》中的“一个90%”、“两个三分之二”的规定(参见关键法条链接)。“这两个规定,对于保护被拆迁人利益至关重要。同样,拆迁工作可能变得异常艰难。”姜明安直言。

“90%是保护绝大多数,两个‘三分之二’是保护了多数人的利益,但也要强调‘保护和尊重少数人的权利’。”姜明安说。在姜明安等学者眼里,解决的办法就是应该对这不足10%的人挨家挨户去了解情况,他们所有的合理要求都要予以满足,如果确实有人做不通工作,还要给他们一个司法途径,允许他们向法院提请诉讼或申请复议。不过在申请复议和提请诉讼期间应暂停征收决定。

在姜明安看来,只有通过合法的程序才能防止自焚等悲剧的发生。“但这肯定会妨碍地方政府追求政绩的冲动。”

而接受记者采访的众多地方官员和开发商均认为,这样严格的规定完全没有考虑到地方的发展和拆迁的成本,不符合现实经济发展的要求。

“如果严格按照新拆迁条例规定用地的话,这些已经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或者拟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的工程,都将面临停业的局面。经济发展如何持续?”陕西一位不愿具名的副市长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

土地财政是最大障碍

“根本原因在于财政对土地的依赖。”上述5位教授之一、北京大学教授沈岿一针见血地指出。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不均,地方不得不靠卖地促发展。“如果拆迁速度放缓,地方财政将举步维艰。”

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土地出让金共计1.59万亿元,比2008年增加140%。其中,北京市土地出让金收入926亿元,占北京市政府公布的去年地方财政收入2026.8亿元的比重达45%。

然而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收入上移、支出下移”已成为趋势。1993年,中央与地方省级以下财政收入之比为22∶78,支出之比为28∶72。改革后,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支出比例只是略有变化30∶70,而收入比例却变成了56∶44。

到了2008年,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比例为53∶47,支出比例则为21∶79。也就是说,中央政府掌握了一半多的财政收入,只承担两成多的支出;而地方政府只掌握不到一半的收入,却要承担近八成的支出。

在2009年的预算中,全国省以下地方支出的38%要靠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来弥补,中西部地区省以下地方政府支出的54%要靠转移支付弥补。

在两年4万亿元的刺激投资方案出台后,各地需要的配套资金除了卖地,就是举债。然而,如今,地方靠融资平台举债的这道门再次被关闭了。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而银监会也已经要求各地银行自查融资平台情况。

“卖地成了唯一的选择。”这也是姜明安所说的“新拆迁条例出台时机不成熟”所在。

“北京还好点,很多地方不卖地连工资都发不出来,更别说搞建设。”北京一区级领导私下对记者说。

这种现实困境也让法律界人士对新拆迁条例的前途感到担忧。

而拆迁矛盾还在激化。7月8日,在黑龙江佳木斯同江市,一被拆迁户挥刀捅死了一名拆迁者。

在新拆迁条例未出台之前,国务院办公厅4月15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和7月13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这两份文件都明确规定:未达成补偿协议前不得强行拆迁。

姜明安同样疑惑的是:“为什么不进行税收改革?改变这种地方财政畸形依赖卖地收入的情况?”

关键法律

《草案》第十三条

《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做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做出房屋征收决定。

《草案》第二十四条

《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补偿方案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前,还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

《草案》第二十五条

《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其中,危旧房改造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

延伸阅读

新拆迁条例下的地方生态:行政强拆仍未谢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拆迁条例)自2011年1月21日实施至7月21日,已运行半年,以下个案,并非新拆迁条例下的全生态,也不是全国所有拆迁宏图的缩影,它们只是真实存在的案件,却绝非个例。

行政强拆仍未谢幕

张志华没有想到,苦心经营了20多年的竹藤木工艺厂会在短短的一个多小时成为一片废墟,连库存产品和工人的生活用品都没能抢救出来。

经历同样痛苦的,还有住在同一条街上的颜文才等十几名业主。

这是一次规模不大不小的强拆,时间在2011年4月29日早晨,地点是福建省泉州市临江湖内工业片区,当地首个招商引资的工业区。

泉州市丰泽区人大的一名官员带队,200多人的强拆队伍,将通往湖内片区的三个路口全部封堵后,开进两辆铲车,在一个多小时的轰鸣声中,将几千平方米的厂房和住房全部拆除。

早在两个多月前,收到拆迁通知的张志华等几名业主,就已向法院起诉当地房管局核发的拆迁许可证违法,一直未获受理;4天前,泉州中级法院还要求这些业主提交书面报告,以促成庭前调解。

“强拆人员中有穿警服的、也有警车,没有看见法院的人,现在不是不让行政强拆了吗?”亲历强拆现场的颜文才很是疑惑。

当天带队强拆的官员和拆迁项目组总指挥杨继志均一致否认对湖内工业区的强拆是拆迁:“不是什么行政强拆,是拆除违章建筑而已。”

“两证”(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齐全的厂房会是违章建筑?张志华想不明白。

杨继志称,没有合法手续的就是违章,业主有合法权证吗?有两证怎么不给我们提供?

业主们大呼冤枉,他们不明白,为什么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就响应改革开放号召入驻湖内工业区建设的商户,在此经营多年,却突然成了违章建筑。

“要是违章建筑,为什么一直没有人告诉我们?又为什么偏偏选择在这地块纳入拆迁的时候被强拆?”业主黄培洲质疑。

“以拆除违章建筑之名,行强制拆迁之实。”案件一直没有能够进入司法程序,业主们的代理律师李文谦无奈地感叹,虽然新条例明令禁止行政强拆,但地方政府就是这么做了,你能怎么办?

违法拆迁持续高歌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寨村,紧邻西安西大门,半年前,这片一百多亩的土地上还住着将近3000名村民,依靠出租自建楼房和做小生意的收入,平淡生活。

打破宁静的是随着西(安)咸(阳)一体化开展而施行的沣西新城规划,这是西咸新区总体规划的一部分,包括现在陈杨寨村在内的这片土地未来是新区的新兴产业基地和综合服务中心。

对陈杨寨村这场大规模的拆迁始于去年10月,当时村民们接到了动迁公告,很多人也稀里糊涂地签下了后来再也看不着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于是轰轰烈烈地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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