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开除党籍后工资 开除党籍对工资的影响 开除党籍降多少工资
开除党籍是最严重的一种党的纪律处分。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开除党籍处分应降多少工资?以下是小编分享给大家的关于公务员开除党籍后工资,一起来看看开除党籍对工资的影响吧!
公务员开除党籍后工资
根据国家人事部人发[1999]134号、人发[1999]135号、人函[1999]177号、人函[2001]27号、人办函[2002]14号、省人事厅苏人函[2001]127号、苏人函[2001]254号和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监察厅苏纪发[2002]17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和行政刑事处罚有关工资待遇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职务岗位津贴、基础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补)贴暂停发放,本人基本工资和其它各类补贴按原规定发放。审查结束后,国家公务员如未受到降级及以上处分、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未受到降职及以上处分的,补发其停职审查期间停发的津贴和补贴,否则不予补发。停职审查期间,遇国家和省规定调整工资(含调整标准,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工资和岗位津贴)时暂缓执行。审查结束有结论后,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调和补发工资。受党纪处分的人员比照上述办法执行。
二、受行政纪律处分人员的工资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包括受到党纪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指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增发的一个月工资)。受警告、记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国家公务员同时不得晋升级别工资。受降级、降职及以上处分的,在处分期内除不得晋升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外,还要相应降低工资档次。受到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人员,其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解除处分后第一个考核称职(合格)年度起重新计算。国家公务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按“去中间接两头”的办法计算。 (一)国家公务员受降级处分的工资处理。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现任职务对应的级别工资标准降低一级级别工资,若本人级别工资为最低等级的,则不实施降级处分,可给予其它行政处分。
(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受降职处分的工资处理。受到行政降职处分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按降低一级职务另行安排工作,并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降职前的职务工资标准降低一档后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如属于同级职员正职重新明确为副职的,其职务工资档次按降低一档后的标准执行。职务岗位津贴按降职后的职务相应调整。
(三)受撤职处分的工资处理(包括撤消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党内职务)。
1、国家公务员受撤职处分后,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安排工作,并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撤职前的工资标准降低一级级别工资和一档以上职务工资后,逐次就近就低套入重新明确的职务或最低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工资降低后如仍高于新任职务级别工资最高级别的,按新任职务的最高级别执行。未明确职务的按办事员职务确定。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受撤职处分后,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安排工作,并按撤职前的职务工资标准降低两档后,逐次就近就低套入重新明确的职务工资档次。专业技术人员受撤职处分的,按降低一级以上重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并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撤职前的工资标准降低两档后,逐次就近就低套入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档次。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时,若低于新任职务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执行最低档,高于最高职务工资档次的执行最高档。如暂时没有明确职务的,按最低职务确定。
3、上述对象职务岗位津贴按重新明确的职务相应调整。
(四)受降职、撤职处分的人员,其职务工资若在原职务(岗位)最低工资档次的,则先按原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下一职务(岗位)工资标准后,再按规定降低其职务(岗位)工资和重新确定其职务(岗位)工资档次。
(五)事业单位中具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双肩挑”的人员,行政职务受到降职、撤职处分的,专业技术职务自然解聘。其中工资标准按专业技术职务执行的,应在原执行的工资标准上按处分规定降低工资,再逐次就近就低套入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档次或最低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档次(新聘专业技术职务,受降职处分的要比原专业技术职务降低一级确定,受撤职处分的要比原专业技术职务降低一级以上确定)。
受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处分期内不得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待处分期满后方可根据本人表现由单位决定是否聘任。
(六)军队转业干部受处分后的工资处理。
军队干部转业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后,因违纪违法给予其行政降职、撤职处分的(包括受到党内撤职处分),应同时降低或撤消其享受的原职级待遇,并按新确定的职务重新确定工资和享受相关待遇。
(七)受到错误处分和处分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待遇处理。
1、经核实确属被错误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处分期内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予以补发。处分期间计算为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和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受开除处分期间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2、受到除开除处分以外的其它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前达到退休年龄的,如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此类对象处分期满,仍应办理解除处分手续。
三、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的工资处理
(一)被取保候审、被监视居住和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人员工资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被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和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在此期间停发原工资,并按以下规定计发生活费:
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本人原职务岗位津贴、基础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补)贴停发,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综合补贴、其它补贴按75%计发,提租补贴、医疗补贴等按原规定发放。
机关工勤人员工资组成中的奖金、职务岗位津贴、基础津贴停止发放。技术工人的原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机关普通工人的原岗位工资按原标准发放。综合补贴、其它补贴按75%计发,提租补贴、医疗补贴等按原规定发放。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组成中的职务工资(固定工资部分)照发,综合补贴、其它补贴按75%发给,工资组成中的津贴工资(活工资部分)、职务岗位津贴、基础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补)贴停止发放,其余各类补贴按原规定发放。
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未受行政处罚,又未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被扣除的工资、补贴给予补发;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再补发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补贴。
(二)被羁押人员的工资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以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如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工资处理办法确定;如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其被羁押期间扣发的工资补贴等不予补发。法院决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被羁押期间扣发的工资补贴也不予补发。
(三)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工资处理。
1、国家公务员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被政法机关给予劳动教养处罚的,原则上由所在机关按照《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辞退手续,并一次性发给本人生活费。生活费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1个月的基本生活费标准,最高不超过24个月。1个月的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本人受行政处罚停发工资时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岗位津贴、基础津贴和综合补贴之和的40%确定。
2、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被政法机关给予劳动教养处罚的,或国家公务员受上述行政刑事处罚,如根据具体情况暂不宜作出辞退处理的(但不得留在原机关安排工作),工资待遇按如下规定处理:
(1)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缓刑期间安排临时工作并停发原工资,只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为: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被羁押或受行政处罚停发工资时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综合补贴、其它补贴之和的60%发给;原为机关工勤人员的,按其原工资组成中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综合补贴、其它补贴之和的85%发给;原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按本人原工资组成中的职务工资(固定工资部分)、综合补贴、其它补贴之和的85%发给。上述对象的职务岗位津贴、基础津贴和特殊津(补)贴、机关工人工资组成中的奖金和事业单位工资组成中的津贴工资(活工资部分)停止发放,其余各类补贴按原规定发放。
缓刑期满至原单位对本人做出处理期间的生活费,按缓刑期间的标准计发。
缓刑期满后重新分配工作的,若保留干部身份,则其工资待遇根据新定职务(专业技术人员按其判刑前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至少降低两级聘任或者不予聘任),比照受撤职处分的工资处理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基础上,其职务(岗位)工资按再降低一档确定。工勤人员工资按缓刑前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降低两档后,逐次就近就低套入重新聘任的岗位等级或最低岗位等级的工资标准并再降低一档确定。如单位不明确其职级的,一律按最低职务(技术等级)确定其工资标准。但新定职务(岗位)工资不得高于同职务同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
缓刑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能办理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缓刑期满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应按照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待遇从其缓刑期满后的次月起执行。
(2)被判处管制由原单位接收的,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3)被判处拘役的人员,拘役期间工资停发。期满释放后,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由原单位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缓刑期满后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4)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对仍保留公职且所外执行者,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四)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治安拘留、强制收容教育、劳动教养、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等行政或刑事处罚期间,不计算为工龄。
(五)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除宣告缓刑的以外),主管部门应即办理行政开除手续。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受并安排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工作年限重新计算。
(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刑后又改判的工资处理。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核实确被错判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在原判期间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不予补发。原判期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计为晋升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触犯刑律被判刑,经司法机关复查,认为原判过重,改为免予刑事处罚的,回原单位后其工资待遇应视其罪行轻重和是否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而定,即:情节较轻,态度较好,免予行政纪律处分者,可恢复原工资待遇;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确定工资待遇。以上两种情况,在原判期间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均不予补发。原判期间不计算为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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