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商标注册争议,注册商标争议裁定

发布时间:2017-02-28 11:24

如果公司商标的注册有争议怎么办?有争议应该怎么做呢?小编为你带来了“公司商标注册争议”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公司商标注册争议,注册商标争议裁定

什么是注册商标争议裁定?

注册商标争议裁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之间发生的有关商标专用权的争执。这种争执,通常是注册在先的商标所有人认为其后注册商标与自己在相同或相近似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相同或相近似,提出反对意见,将请示裁定争议的申请送交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

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条件有哪些?

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必须符合以三个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而且其商标注册日期先于被争议商标注册的日期。

这是因为,争议是在两个商标专用权之间发生的,只有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才享有商标专用权,才受法律保护。而且,只有商标注册在先的人才有权提出后来注册商标对自己注册在先的商标侵权的反对意见。而商标注册在后的商标所有人是不能向注册在先的商标所有人提出注册商标争议的。未经注册的商标所有人没有商标专用权,因而无权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这是与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的程序是不同的。

(2)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我国《商标法》第27条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1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超过1年提出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则不予受理。我国法律规定注册商标争议的时限为1年,是为了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如时限过短,注册在先的商标所有人来不及收集有关信息和情况,不利于申请人行使商标专用权;而如果时限过长,又会使新注册的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其使用。因而法律规定1年的争议时限,既有助于督争议申请人及时行使权利,也有利于从法律程序上按期确定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不可争议性。

(3)申请争议裁定的对象必须是注册不满1年的商标,而且有争议的两个商标必须涉及相同或似的商标。

如果申请争议裁定的商标已注册1年以上,或虽属注册1年以内的新商标,但不晨被核定的同类商品或相近似商品上,都不属于申请争议裁定的范围,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根据《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但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不在此限。

办理商标异议申请有什么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1、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异议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2、准备异议书件:包括填写异议申请书、拟写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3、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书件。

(二)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1、准备异议申请书件:包括异议申请书、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2、在商标注册大厅提交申请书件;

3、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4、在交费窗口缴纳异议规费。

(三)通过邮寄书件办理

1、准备异议申请书件:包括异议申请书(可从网上下载)、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2、通过邮局以挂号或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到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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