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被执行主体申请书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需要被执行人以外的其他主体单独或共同承担。这就是所说的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那你对于变更被执行主体申请书又了解多少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变更被执行主体申请书,欢迎参阅。
变更被执行主体申请书篇一
申请人:胡忠 住址:平朔生活区五区12楼101室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代县中小企业局
法定代表人:闫德光原
被申请人:代县乡镇煤炭运销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存梅 请求事项:
请求变更 代县中小企业局 为被执行人或追加被执行人,并与原公司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原被申请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3年11月4日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10)朔民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裁定由原被申请人代县乡镇煤炭运销公司给付欠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申请人依法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朔城区人民法院提请 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
1、被申请人是代县乡镇煤炭运销公司股东出资%,朔城区人民法院下达了(2014)朔城执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
2、2010年原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承包合同,原被申请人一次性缴纳被申请人承包费七十五万元。合同约定原被申请人不承担承包前的一切债务。(附承包合同书)
3、原被申请人在2011年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违规办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煤炭经营资格证》被山西省有关部门吊销,所有公章被代县中小企业局收回,公司随及被解散终止经营,自2012年营业执照未年检。(附件2)
4、被申请人利用原被申请人营业场所(铁路专运线)重新注册新的公司进行营运。鉴于上述理由证明,被申请人是原被申请人的主管部门又是开办单位,同时收取了承包费,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所以变更被执行主体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81条之规定。(附件1) 为了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到及时执行,充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关于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之规定。
申请人特申请变更被申请人 代县中小企业局 为新的被执行主体,并负连带偿付责任。
此致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胡忠 2014年8月21日
变更被执行主体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职务)
联系电话:
被申请追加、变更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职务)
联系电话:
追加、变更执行主体请求:
追加、变更执行主体主要理由及事实: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证据目录及清单
证 据
备注:该异议书、证据目录及清单、证据应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相应副本。
变更被执行主体申请书篇三
申请人之母高某因损害赔偿一案已经诉至贵院,案号为(2008)东西初字第1481号,在此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已经死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做为原告高某的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高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利,特申请将本案原告高某变更为周某。转载请著名来自:
此致
武汉市东西湖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9年8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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