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的主要分类与含义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民事权利的相关法律知识。
民事权利的主要分类与含义
以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不同为标准
财产权:财产权是以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具有可转让性,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
人身权: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其与民事主体人身密不可分,属于非财产权利,可以进一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民事权利的主要分类与含义
以民事权利作用、功能为标准
支配权:支配权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支配的、具有排他性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其行使无须其他人的积极配合,只需负有容忍和不侵害该权利的义务。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是典型的支配权。支配权常常是确认之诉的对象。
形成权: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其主要特征是:
(1)单方意思表示;
(2)使得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
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消权等都属于形成权。
请求权:请求权是特定人可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虽为支配权,但在受到侵害时,需以请求权作为救济,故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地位特别重要。
抗辩权:抗辩权是对抗对方请求的权利,其功能在于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使请求权归于消灭。其特征有:
(1)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
(2)只能由法律规定产生,约定的抗辩事由只能产生合同上的权利,而不是抗辩权;
(3)具有一定的期限性
以民事权利的义务主体的范围不同为标准
绝对权:绝对权是指权利效力所及为不特定人的权利,又称“对世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是典型的绝对权。
相对权:相对权是指权利效力所及为特定人的权利,又称“对人权”。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以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
既得权:指权利人已经取得且可以实现的权利。
期待权:指将来有取得的现实可能性的权利,主要存在于所有权保留买卖中、附期限和附条件的合同中。如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权利、继承人的权利等。
以民事权利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
主权利: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即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从权利随主权利成立而成立,生效而生效,转让而转让,消灭而消灭
以民事权利与权利人的联系为标准
专属权:指专属于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人身不可分离,不得转让(法人、组织的名称权除外)、继承,如人身权。
非专属:权指可以转让、继承的权利,物权、债权等财产权利均属此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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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的相关规定
中国对民事权利的研究有很大的发展,对人格权的研究最为突出,对股权(股东权)和 著作权的研究也受到重视。但是对各种民事权利只作分离的孤立的研究是不够的,必须把各种权利放在一个整体(民事权利体系)中来研究,才更好些。
要把各种民事权利组成一个 体系,首先有个分类的问题。分类就要有一定的标准。一般 民法书都讲到的普通的分类是:依权利的内容分财产权与非财产权;依其作用分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依其效力所及的范围分绝对权与相对权;等等。在这中间,最重要的是第一种,可以说这是一种基本的分类。因为作为分类的标准,“内容”是最重要的了。依第一种分类构建的权利体系,对人们认识民事权利的整体情况和各种权利的特性,最为便利。所以通常讲的民事权利体系,首先指的是这样建立起来的体系。
这种分类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所谓权利的内容是指因享有权利而受到保护的利益。随着社会发展,这种受保护的利益也在发展。某些“利益”不受保护了,这种权利也失去地位,如夫权;某些利益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提高了,这种权利的地位也应提高,如人格权;此外,有的权利的性质应该重新确定,如知识产权;有的权利应该给予应有的地位,如 社员权。有必要对传统的民事权利体系加以 审查,重建民事权利的体系。
民事权利的内容,即其保护的利益,极为复杂,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增多,因而依这一标准对民事权利所作的分类,很难把一切民事权利网罗无遗。但不能因此而放弃这种分类,因为实在找不出一个更好的办法。现在只好仍用这种分类而把各种民事权利最大限度地网罗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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