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地进京户口政策
北京户口新政策—政策依据:
国务院和北京市政府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有关政策和指示精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印发北京市郊区小城镇建设试点城镇户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1997]4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郊区小城镇建设 试点城镇户籍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政办发[1997]74号)。根据上述政策,外地人在北京市如下小城镇或卫星城的起步区购买两居室以上的商品房并且投资50万元以上的可以办理北京市小城镇户口。
北京户口新政策—户口申请条件:
凡纳税额超过300 万元的工商业主,可将自己和家人的户口由外地迁至北京;而对普通的北京市民则严加限制,其外地配偶只有年满45岁、婚龄10年以上方可迁户口入京。 工人单调进京政策放宽九类子女或配偶可办北京户口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发布《关于工人单调进京有关问题的通知》,凡符合条件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可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其在外地的在职工人的子女或配偶可调京工作。
通知明确规定,具有北京常住户口的居民,其子女为外地在职工人需要办理进京手续,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办理一子女调京工作:申请人在京无子女;申请人50岁以上,患严重疾病,在京子女亦患严重疾病;申请人50岁以上,患严重疾病,在京子女且在12岁以下。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不在中央单位工作的居民,其配偶为外地在职工人,且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办理配偶调京工作:申请人患病生活不能自理; 申请人及子女在京,配偶在35岁以上或分居10年以上;申请人或配偶的父母在京,配偶在35岁以上或分居10年以上;申请人为女方,配偶在津沪,分居5年 以上;申请人为国家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且参加工作3年以上;申请人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按照要求,申请人需向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无单位的申请人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劳动科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受理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申请人和申报单位必须如实提交申报材料,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者审批机关可以视情节轻重予以暂停或取消申请资格,或提请有关部门依纪律、法律追究责任。
北京户口新政策—办理材料: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应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办理。非本人或户主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应出具户口登记、迁移人授权的委托证明。 第四条 办理市内迁入登记 办理市内迁入,实行“一地办结”(取消市内户口迁移证),须出具下列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迁入人与户内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生证等)。
4、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出具北京市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自管房须出具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 无房产证明要求入户的,须出具购房发票或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及房管、物业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及以上证明的复印件;农业人口须出具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5、农业人口迁入的,须出具村委会同意迁入证明。
6、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及注销户口证明。监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派出所长审批单。
北京户口新政策—特殊规定:
办理市外迁入和办理市外迁入户口登记,须出具以下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系从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或区、县复员转业安置部门的落户介绍信或市局《入户通知单》、《复员证》或《转业证》;
2、 非本市参 军的须出具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档案部门出具的户口项目证明及《复员证》或《转业证》;
3、 从本市参军注销户口后,被部队退回入户的,须出具所在部队师 以上单位退兵证明;
4、 以上人员还须出具部队或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证明;
5、 外省市人员调动工作进京、投靠等入户的须持《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
6、 迁入人员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持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 单位自管房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
8、 农业人口须持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上述人员户口迁入,还须持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回国、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及退兵、退学(经市局审批入户的除外)不在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须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 北京户口新政策—受理条件: 1、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无业; 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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