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列入立法计划
发布时间:2017-04-14 15:45
2015年11月30日,天津市不动产登记局和16个区县登记分局正式挂牌。当天,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王广华和天津市副市长尹海林为第一批权利人发放了不动产权证书。
天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市委代理书记、市长黄兴国2014年即作出批示:“各部门要十分用心把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做好,做出一流水平。”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及时调整2015年立法计划,将《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列入今年提请审议项目,天津由此有望成为首个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立法的省份。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起草了《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规范》等配套文件,确保天津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规范、有序。
天津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采取立法与各项制度改革同步推进,机构整合与人员划转、资产标定同步实施,登记政策制定与信息平台建设同步进行的方法,在国土资源部的指导下稳步推进。天津在建立市级不动产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要求各区县也建立这项制度,并把这项工作列为市政府对区县政府的重点督办和绩效考核事项。此外,天津市在行政编制紧张的情况下,拿出部分编制充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力量,为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提供了组织机构和人员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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