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的风险及制约因素
加盟特许经营的经营形式种类有很多,依出资比例与经营方式大概可以分为自愿加盟、委托加盟与特许加盟。接下来请欣赏小编给大家网络收集整理的加盟的风险及制约因素。
加盟的风险及制约因素
(一)资金回收的风险
许多加盟者在预测资金回收情况时总是持乐观态度,这不能不说是错误的,他们仅简单地计算总投入预算金额,再以预估或平均毛利率来推算出预期或获利的情况。这些数据都是粗略的统计,并不是最准确的计算,所推算出来的结果具有表面化的倾向,所以准备加盟者可能因此会被这些表面现象所迷惑,失去正确的评估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使用以下几个方法进行评估:小本创业网
1.实地观察。找一家条件相同或相近的正在经营的连锁店,以其实际投入的资金和目前营运的回收状况作为参考,并当面请教该加盟者遇到的问题,记录下来。仔细思考后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看自己是否有能力面对它。
2.建立一套精确的计算标准,切汜不要采用“大数法则”作为衡量的标准。例如折旧年限.因为不同资本或资产的投入,有不同的标准。又如,机器设备类可列五年折旧,而房屋分为自有及租用,通常因不同行业而有不同的折旧方式、如果是流行性强的行业,像服饰业,装潢折旧的年限则应考虑改装的时限,有些是一年两次或以三年来计算(许多行业,可用三年来设定年限),另外,房屋分为砖造,木质等,其各有不同的年限折旧标准;财务管理必须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否则就是一笔糊涂账。
在账目管理中,也要认真地按会计科目来分类,区别开办费及各项费用是十分重要的:它使加盟店在做损益分析时.可以清楚地看出结果。
3.正视自己的缺点。当发现资金回收太慢或出现困难时,就要认真检查自己的心态,是否对回收的预测过于乐观、其实,一家连锁店在正常的经营情况下,如果第一年结算时能持平,第二年略有增长,第三年真正开始回收,且营业成绩呈上扬曲线,这样的结果就可以投资、所以三年回收是正常的营运结果。
不同的业态有不同的回收标准年限.有的长一些。有的短一点.无论怎样,事先都应该进行详细的测算其投资和回收期,同时也不能忽视周转金、管理费用的预估和控制。
(二)加盟连锁经营管理的风险
有些加盟者在加盟该行业之前已经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但多数可能还是外行,这时,就需要参考加盟连锁总部经营的成功经验。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最好是先参加总部举办的训练,深入地了解连锁体系的经营方针、指导思想以及各项运作方式,这里需要加盟者特别注意的是,不能白以为是,凭自己的主观意志办事.或者总希望按自己的思维方式进行管理,这是一种不正确的做法;因为长期这样总部就无法正常提供支援.反而会影响到连锁企业的正常发展。同时,无论商品采购、销售服务的方式等,都应配合总部来实施。
加盟的注意事项
商标注册证
应要求加盟总部出示商标注册证。
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
也就是说,总部必须先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才行。
加盟者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的确拥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支付方式
权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所谓的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
而权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
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
其中,由于权利金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约期限为五年,权利金采取年缴方式,某些总部便要求加盟者将五年的权利金,一次开齐五张支票缴交总部。
加盟者若遇总部要求一次开齐合约期限内,全部权利金的支票面额时,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加盟店收店不再开店时,总部必须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供货价格
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
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
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商圈保障
商圈保障问题:通常加盟总部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
因此,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不过常见的情形,是总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远处的距离,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其实,总部若是开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并没有抗议的权利。
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因为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发展第二品牌。
意即使用另一个新的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
例如曾有某个房屋仲介连锁体系就是如此,最后当然就会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争。因此,加盟者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禁止条款
竞业禁止的条款: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知识产权,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
此一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知识产权,并无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员会亦认为此举不致违法。但是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长,恐会影响加盟者往后的工作权益。
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
管理规章
管理规章的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
因为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为所欲为,届时加盟者就只能任由总部摆布了。
关于违约
关于违约罚则: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份,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
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
纠纷处理
关于纠纷之处理:一般的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为的是万一将来有需要时,总部人员来往附近法院比较方便。
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总部在合约中规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经过总部的调解委员会调解。
遇此状况时,应先了解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那些人?如果全是总部的人员,那么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坦总部,而不利于加盟者。
碍于合约,加盟者又无法忽略调解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建议加盟者在遇到类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签订要正式
合同的签订要正式:签一份正式的书面合同。加盟的行为涉及到财产安全,以及加盟者与特许企业总部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此时合约的内容就相当重要,它必须是完整、合理且有效的合约,这样能减少日后的纠纷,给双方的发展提供一个正向发展的法律保障。
终止之处理
合约终止之处理:当合约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此时,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
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保证金。但若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
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权就应归加盟者所有,总部虽然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
若真想拆,就必须透过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总部自行拆除,即触犯了毁损罪。
合同存档
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加盟者一定要切记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约内容,确保自身权益。
加盟失败的原因
资金调度失常
加盟时资金调度失常:由于急于创业开店,有些加盟者为了筹措加盟金、权利金及开创费用等而到处张罗、甚至借高利贷也在所不惜。
一旦开店,虽然生意也还算顺利,但是每天为了筹钱偿债,无心完全投入于事业的经营。本该在阵头领军的经营者,一旦因为资金的调度而离开第一线,店内其他员工马上会受到影响。
于是服务品质逐渐低落。而顾客也是敏感的,慢慢地也会逐渐远离该店,当然业绩就不可能再往上提升,本来生意还不错的店面往往就因为高利贷而拖垮了整个事业。
未作详细调查
加盟前未作详细调查,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缺乏加盟连锁的基本知识。
由于没有这方面的知识,只是在相关的报纸杂志上看到广告,就打电话过去,在听了对方简单而又令人心动的说明之后,就匆匆加盟。
根本没有想到,加盟需要如此多的资金,并且有这么多的束缚,从而大大降低了工作的热情。凡是这种情况均属于对连锁加盟缺乏认识所致。
这种因误会而结合必然最终导致因缺乏了解而分手。
2、只知道这一行业不错,却没有调查同行业者。
当初只是看到广告上吸引人的条件,看到漂亮的公司目录,就匆匆加盟了,却不知进入该行业后,同行业中有更优秀的企业,有更优厚的加盟条件与支援指导,想要中途退出,却因违反契约而无路可退。
3、只参观赚钱的店而不知失败的店更多。
在加盟之前,虽然也遵照专家的意见,去了解了总公司究竟在做何种生意,也去
加盟的风险及制约因素的评论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