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政策养老论文_社会养老保险论文

发布时间:2017-03-24 08:47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中国面临着人口老龄化和养老金替代率偏高的双重压力,构成了对现行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安全运行的严重威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会政策养老论文,供大家参考。

社会政策养老论文篇一

《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问题归因分析 》

摘要 以河北省农村为例,结合目前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研究背景,从阶段性成果和存在的问题2个方面对新农保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并从政策实施主体、政策执行主体、政策设计3个角度对新农保政策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因分析,以期推进政策问题的解决。

关键词 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背景;问题;归因分析

中图分类号 F840.6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4)17-0348-02

作为一项重大惠农政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于缓解农村日益严重的养老问题,缩小城乡差距有积极的推动作用。现阶段新农保政策已经完成了制度层面基本覆盖,取得了一系列阶段性成果,但在新农保政策执行过程中却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以河北省某村为例,从政策实施主体、政策执行主体、政策设计3个角度,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归因分析,以期推进政策问题的解决。

1 研究背景

面对日益严峻的农村社会养老问题,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2009年9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提出首先在全国10%的县(市、区)推行“新农保”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试点,在2020年之前实现全覆盖。根据《指导意见》,河北省开始推行“新农保”试点工作,分别于2009年、2010年、2011年分3批共106个县(市)启动“新农保”试点工作。本研究主要针对河北省“新农保”试点地区情况进行调研,抓住了“新农保”试点加速扩大的契机,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一方面,就前3批试点地区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继续深入分析;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发现新农保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这将为新农保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实现全覆盖提供有益的经验。

2 新农保政策实施情况

2.1 新农保政策的阶段性成果

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属于新农保政策第3批新增试点地区,笔者选择的个案某村新农保工作就是在此背景下展开的。2011年7月该村按照县统一部署,正式推行新农保政策,积极开展个人缴费工作以及政策宣传工作,以县政府出台的《致全县广大居民的公开信》为基础积极宣传新农保政策,在完成个人缴费工作的同时,解答农民对政策的困惑和疑问。根据调研数据显示,该村总人口1 183人,符合参保范围的有765人,而实际参保人数有573人,参保率为74.9%,参保率与覆盖率较高。此外,积极进行平台建设,完善配套设施建设与经办人员队伍建设。配套设施建设方面,统一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并办理邮政储蓄卡,保证养老金能够按时按量地发放到农民手中;设立新农保服务中心,由新农保工作人员完成个人账户建立及信息统计等工作,并为农民提供政策咨询。

2.2 新农保政策在试点地区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009年河北省实施新农保政策以来,试点工作取得了一系列阶段性成果,但在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首先,新农保政策虽然在短时间内实现了制度层面广覆盖,但新农保整体覆盖范围迅速扩大,真实覆盖率却较低,而且解决试点地区未参保人员参保问题的难度要远远大于新增试点地区有参保意愿的农民参保问题的难度。其次,整体参保档次不合理,缴费档次选择向最低缴费水平集中化趋势明显,根据对该村的调研数据,仅选择最低参保档次(100元)的人口数就占总数的84.8%,“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政策设计初衷失去实际意义。最后,根据对年龄的调查,参保率与参保人年龄段成正相关趋势,即年龄较大,且无需缴纳养老费用的老年人全部参保;中年人的参保意愿则有所下降,但仍然较高;而16~44岁年龄段的人,参保意愿最低。同时,新农保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也显露出诸多问题。一方面,养老金水平低,实际养老效果不明显,根据对村民的访谈,绝大多数农民认为在目前物价不断上涨的情况下,每月至少300元才能基本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另一方面,新农保基金管理以县级为主要统筹单位,存在管理手段缺乏、规模不经济等问题;另外,配套设施建设工作也有待提高[1-2]。

3 新农保政策存在问题的归因分析

3.1 从政策实施主体――农村、农民角度分析

3.1.1 农村经济水平制约农民参保档次选择。尽管该县农村经济在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较大发展,但是目前农村经济仍然比较落后,仍有一些农民处于贫困状态。该村经济比较落后,农民大多以务农和外出打工谋生,且多种植粮食作物,利润低。另外,农产品的深加工企业、乡镇企业、村集体企业较少且利润较低。该村人均年收入5 957元,低于全县的平均水平,这直接制约了农民参保档次的选择。特别是某些家庭突发性事件需要大笔支出导致农民的流动资金严重不足,进而影响了农民参保档次的选择,甚至于有些农民选择不参加保险。通过调研发现,家庭收入低与家庭突发性事件是制约农民参保档次的主要影响因素。

3.1.2 受周围群体影响大,随大流现象严重。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的文化教育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农民整体文化水平仍然较低,这就使得他们深入了解一项政策的难度较大,而对政策了解的不足也使得他们更易受到周围群体的影响,因而随大流现象严重。

3.1.3 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其养老意识比较薄弱,相对缺乏长远考虑。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地区一直实行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养老方式,子女的供养是老年人晚年生活的重要保障。“养儿防老”的传统思想在农村地区仍占据主导地位,在接受访谈的农民中,绝大多数农民倾向于“子女养老”的方式。

3.2 从政策执行主体――政府角度分析

3.2.1 新农保基层管理人员工作方法比较粗糙,宣传方法不当。我国农村地区信息传播途径比较少,信息化水平较低,农村居民接受信息的主要方式是电视,而对于村庄内部事情则主要通过村支部的大喇叭进行广播。根据调研结果发现:新农保工作人员主要是通过大喇叭广播的方式进行宣传。这种宣传方式在我国北方农村非常普遍,是村内消息流通的主要方式。农村喇叭广播具有消息传播速度快、简单明了等优点,但是传统广播方式的固有缺陷却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新农保”政策的落实。农民仅靠大喇叭广播接收到的信息量很少且不成系统,加之接受新事物需较长时间,这种宣传方式影响了农民参保积极性与整体参保率。 3.2.2 新农保经办人员不足,培训配套设施建设相对滞后。根据调研发现,该县在乡镇级政府建立了新农保服务中心作为专门的新农保政策的管理机构,但是新农保服务中心也面临着工作量大、工作人员缺乏、待遇与补助得不到落实等问题,这将影响新农保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另外,在个人账户的建立、保存等工作程序中仍存在着大量手写资料,这无形中加大了工作量,影响了工作效率,增加了成本,这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3.2.3 基层政府职责缺位,集体补助得不到落实,基金保值增值困难。基层政府在贯彻落实政策的过程中,由于自身实际条件的限制以及为规避风险,导致政府职责缺位,使得很多政策设计的初衷都得不到落实。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新农保基金主要由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个人缴费构成,而在具体财政补贴实施过程中,中央财政的基础养老金补贴得到了充分落实,但集体补助则得不到落实。根据对试点地区当地参保居民的访谈,发现由于农民集体经济整体上比较落后,效益不好,造成有条件的集体对个人缴费进行补助的规定成为空谈。另外,在新农保基金的管理问题上,县级政府受统筹层次低、相关专业人才缺乏的限制,同时本着规避风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主要将基金存储在银行或买国债,从而保证基金的绝对安全,而这种拒绝引入竞争机制的做法也直接导致基金保值、增值困难[3-4]。

3.3 从政策设计角度分析

3.3.1 政策采取不分参保档次的定额补贴方式,政策激励程度不足。新农保政策参保缴费分5个档次的设计初衷是适应不同地区农民不同收入水平及缴费能力的差异性,满足农民多样化的养老需求,但是在财政补贴设计上却存在不合理之处,按照《实施意见》规定,选择不同缴费档次的参保对象都统一给予每年30元的财政补贴,由省、县级财政负责支付。政府对其补贴的金额都是一定的,激励程度不足,未能建立起期望中“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机制。同时发现新农保政策中不区分参保档次的定额补贴方式是影响农民选取较高参保档次的最主要因素。选择5个缴费档次中的任何一个,政府财政给予的补助都是30元,这严重地削弱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将手中并不多的流动资金交给政府管理,自己却得不到其他的好处,因而80%以上的参保人员选择100元的缴费档次也就不足为奇。对农民而言,100元的缴费档次是当前新农保政策下农民的最合理选择。

3.3.2 参保缴费过程中的“弱强制性”作用不大。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年满60周岁的老人可以无需缴费,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政策采取此“弱强制性”设计初衷是为了扩大制度覆盖率,充分发挥其养老作用,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南辕北辙,捆绑政策的制定虽然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覆盖率,但却影响了参保的自愿性原则,造成了参保档次选择向最低标准集中化的趋势。显然,农民在非自愿、不得不参保的情况下,肯定会倾向于选择最低的缴费档次,即100元,因而这种捆绑性质的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一部分农村居民的参保积极性,并对政策产生了一定的误解。

3.3.3 新农保政策县级统筹级别过低。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新农保主要由县级政府机关统筹。而统筹层次过低导致了一系列问题的产生。统筹层次过低严重影响了流动人口的参保意愿,农民工与适婚年龄女青年表现的尤为明显。

4 结语

本文以对河北省某村的调查为基础,通过对新农保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的分析,发现新农保已经基本完成了制度层面的全覆盖,实现了全民参保,取得了一系列阶段性成果。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政策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是值得反思与总结的,并需要在下一阶段的政策执行中去规避。因而,当前最重要的问题是思考如何在下一阶段政策执行中,将目前新农保的制度全覆盖推向实际全覆盖,实现真正的全民参保,从而真正发挥新农保在养老保险方面的巨大作用,这既是本研究的不足,也是下一阶段研究的重点。

5 参考文献

[1] 毕小龙.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09:31-32.

[2] 曹信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环境建设分析[J].人口与经济,2005(1):3-4.

[3] 刘洪波.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阶段性[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05(1):2-5.

[4] 王亚柯.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研究现状及趋势[J].学术界,2008(3):5-6.

社会政策养老论文篇二

《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执行工作探析 》

摘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不仅有利于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而且有助于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解决以后独生子女所面临的赡养难问题,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结合当前推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面临的形势,重点研究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长效机制,提出的对策建议值得关注。

关键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机制 对策

20世纪90年代推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旧农保”),因受农民低水平现金收入的影响而失败,使农民未能实现家庭保障向社会保障的转变。为解决农民增收问题,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自2010年开始,我国许多地方在旧农保的基础上,开始推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作为一项惠民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产生一些问题,本文结合工作实际,作简要探讨。

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新农保政策宣传不到位,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受地方财力影响,各地对这项政策宣传存有误区,政策不到户的现象比较普遍。调研发现,农村不愿意参保的大部分是年轻人,他们觉得自己还年轻,还没有考虑自己的养老问题,虽然老年农民已经在越来越关心自己的养老问题,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受限于自己的子女;也有一部分年轻人为了自己的父母可以领取养老金而参保,但他们普遍认为,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有些长,担心在这过程中政策会变。由于大部分农民依然相信养老应该依靠自己的子女或者自己,认为新农保政策与自己的生活关系不大。加上缺乏主动了解新农保政策的积极性,部分乡镇政府为提高参保率,强制农民参保的行为时有发生。

(二)传统思想限制了新农保政策的推广。20世纪90年代推行的旧农保制度根据农民参保缴费多少建立农民的个人账户,形成一个自我积累的模式,没有财政的支持与补助,其实质是农民的自我储蓄积累,因受制于农民低水平的现金收入而失败。农民担心新农保和旧农保没什么差别,只是换汤不换药,起不到什么实质性的保障作用。目前,各地农村养老方式还维持依靠家庭解决,农民在年老体弱或丧失劳动能力之后,养老的任务往往落到儿孙身上。目前大部分农村老人认为自己子女孝顺,可以依靠子女赡养来解决自己的养老问题,随着农村青年纷纷进城打工谋生,农村大量孤独的“空巢老人”日益增多,“养儿防老”的传统已难以维持。

(三)新农保政策试行办法存有不规范的地方。各地出台的实施政策表明,新农保保险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55元由中央财政补助80%,其他由地方政府负担)。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余额除139。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但对于现在选择每年缴费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岁之后相应每月可领取的养老保险金数额没有明确、详细、具体的规定。农民只是知道不同的缴费标准,对于相应的应该领取的养老金数额并不清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对该政策的准确理解及信任,也阻碍了农民积极参保。同时,新农保政策对农民异地参保、转移没有明确规定,也直接影响了一部分农民参加到新农保中来

(四)基础养老金标准与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偏低。按照国务院关于新农保试点《指导意见》的规定,年满60周岁的农村老年人不用再缴费,可以每人每月领取55元的基础养老金,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实际执行过程中,受地方财力影响,对领取待遇人员,只补贴55元的基础养老金,各地普遍没有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60岁以上的农村老人,仅靠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只能勉强维持其生存,有时连温饱问题都解决不了。

二、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对策

(一)动员各级力量,对政策宣传应扩面提高。农民参与新农保的意愿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部门的宣传工作。农民由于受传统文化、自身文化水平等因素的限制,其对国家政策的了解程度低,从而降低了农民的参与积极性。因此,相关政府部门应该采取更多的措施宣传新农保政策,使新农保这项重大惠农政策真正的深入人心,让农民感受到该政策将为其带来的实惠,提高他们的参与积极性。

(二)上级财政应加大补助力度,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55元基础养老金,标准过低,难以维持生存,起不到保障作用。国家应该不断增加财政支出,投入更多的资金到加快建立健全覆盖农村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来,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逐渐健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同时,各地方政府也应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财政支出,提高当地政府的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只有逐步提高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进而有利于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而且有助于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解决以后独生子女所面临的赡养难问题。

(三)完善相关办法,及时解决养老保险关系的异地转移接续问题。《新农保试点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具有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这一规定使得大量在外地打工或者长期居住在外地的农民无法参加到新农保中来。由于二元户籍制度,他们既无法参加居住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无法参加居住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因此,解决养老保险关系的异地转移接续问题刻不容缓。

(四)建立长效机制,健全新农保与旧农保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的衔接工作。由于旧农保在农民心中有着不可磨灭的影响,因此,一定要做好新旧农保的衔接。凡参加旧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该可以享受新农保的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该可以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政策继续参保。同时应做好新农保政策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衔接,新农保政策与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的衔接,进而使广大农民最大限度的获得实惠。

社会政策养老论文篇三

《 发展型社会政策视角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构建 》

摘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存在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通过对发展型社会政策的认识,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几个受到关注的层面进行了探讨, 提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完善与发展路径就是加强社区组织的培育,重建农村经济组织和融入社会组织。

关键词:发展型社会政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路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入和完善,在农村地区建立广泛而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愈发显得重要,它的建立不仅能保障农村老年群体的晚年生活,而且能维护农村地区的社会稳定, 还可以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作为国家构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政策自身的设计以及政策推行过程所产生的效果离不开社会政策的指引,它对新时期农村生产和生活方式的转变都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本研究拟从社会政策的视角出发来探讨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以期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提出合理的发展路径。

1问题的提出。

以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标志,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已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 学术界和政府部门在总结过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开始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由此形成了许多各具地方特色的制度模式,这些保障特色鲜明、保险差异较大的制度模式是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自主创新的结果,同时为2009 年国务院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全国的试点提供了重要的经验。

国务院于2009 年 9 月 1 日发布的 《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已由各地小规模探索阶段转入全国大范围正式试点阶段。 该指导意见的发布也意味着全国统一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即将建立。但随着各地试点工作的逐步深入,新农保并没有表现出预期的效果,现实中还存在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比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上缺乏长远的战略规划,在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方面倾向于“重经济轻社会”;在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不够,在社会政策内部倾向于“重消极保护轻积极发展”;对社会资源的发动不够,缺乏发展性和包容性,没有激发已有的社会资源;在参与主体方面,倾向于国家“行动主体一元化”[1]。而此类内容的考虑都需要把社会政策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两者结合起来。

2发展型社会政策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2.1 社会政策理论及其发展。

在传统观念上,政府一直被视为应用型社会政策的服务提供者或介入者,是具有经济理性的行动者,在实践中体现为国家总是以最小的方式采取行动应对贫困者之需。 其后由于“福利国家”概念的盛行,对社会政策的理解才逐渐拓宽,但仅局限于综合性、系统性的公共社会政策这一概念之中。 当凯恩斯以公共投资促进就业为原则解释种种经济规则时,才促使政府为重要的社会部门,如卫生、教育等部门提供资金。 除此之外,也对弱势群体提供法定的额外援助,主要是针对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给付。 但纵观西方社会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社会政策被认为等同于政府干预。 为了满足社会需求,政府干预运行的是以最小化“补缺型”的社会模式,是以“社会部门以零碎的、应急性的方式逐步扩张,以应对政治压力”为特征的“渐进型福利模式”,是以“城市一边倒”为结局的,政治精英们为博取选票时,多数都会忽略大部分农村贫困人群的迫切需求[2]。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由詹姆斯·米奇利、安东尼·吉登斯和阿马蒂亚·森等人所倡导的发展型社会政策,从一开始就把其核心理论生产力看作是社会政策发展的一个重要要素,并阐释其是一种社会投资行为,区别于传统的社会政策;在农村生计思路上,坚持以“把民众置于中心位置”作为向农村贫困人群赋权被视为一项重要的进步措施;在社会政策与农村发展思路上,强调整体性思路,并把受益人的参与作为整体过程的一个关键要素。不仅如此,还特别指出社会政策对经济发展的贡献,注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强调从中长期发展战略角度入手,强化“上游干预”;加强社会资本积累,注重社会投资等等[3]。这些论断对于近年来我国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上的发展有着较强的现实针对性。

2.2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几个关注的层面。

1)从政府层面来讲,新农保构建的根本出发点是基于经济发展的效率目标。 目前学术界普遍认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需要创新的主要理由是:农村人口老龄化速度过快并呈现高龄化趋势;家庭养老观念淡化和土地保障功能逐步弱化;老农保长期以来处于停滞状态且制度难以为继。但这不是制度创新的理由, 因为这些因素在 20 世纪末就已经出现,并导致了制度的非均衡状态,成为制度创新的诱致因素,但不一定导致制度创新[4]。因为只有在制度创新的收益符合制度创新主体 (尤其是政府)的利益最大化,并使制度创新的主体具有充分的改革动机和能力时, 制度创新才会成为现实。 以 1999~2008 年财政收入为例, 这 10 年是我国财政的高增长期,但制度创新即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却选择在金融危机背景下的2009 年, 并不是安排在财政能力最强的过去10 年, 也未选择制度非均衡的因素已经凸显的20 世纪末。 这说明新农保构建的决定因素不是来自外在的压力和财政能力,而是来自政府决策层面的实际创新动机———尽快走出金融危机的阴影,继续保持经济的高速发展。 为了实现此目标,必须启动农村消费市场,增强经济发展后劲[4]。

2)从市场层面来看,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困难。 一是由于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当前新农保基金主要是通过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的形式来保障基金“保值和增值”。 虽然政策明文规定农保基金可以涉足股票等投资工具,但由于基层基金管理者的“理性”投资理念很难保障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把农保基金投资股票看作“高压线”,宁愿把基金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即使实际收益率为负,也没有人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5]。 二是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保值增值。 按照《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所规定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存款利率计息”, 这对于数额并不算大的养老账户实现养老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是非常困难的,即使不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也满足不了养老的需求。

3)从资源开发水平层面来看,已有的资源没有得到有效的开发。

就我国农村目前经济组织发展状况和水平而言,除了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如上海、浙江)发展得比较好以外,全国范围内“空壳村”已多达60%,全国村一级的经济组织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农村社区资源没有得到有效的整合。主要表现为:一是集体经济难见踪影。缘于20 世纪 90 年代初,国家鼓励大办乡镇企业,搞活经济,造成了村村办企业,一哄而上的局面。 结果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资金投入不足等原因最终致使村集体企业大量破产,不仅形成了高额债务,还造成村集体的沉重负担,致使现今一些地方政府对村办集体企业持不支持的态度。 其后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虽然解决了人民公社时期的种种弊端,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适应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搞活了农村经济,但各村几乎将 90%以上的集体生产资料分配到户,造成集体经济的弱化,形成有“分”无“统”的现有格局。 仅存的少数集体经济几乎都没有集体经济收入来源,每年仅靠上级转移支付来勉强维持正常运转,严重阻碍了集体经济的发展。 二是人才短缺。 由于受农村所处的地理环境和传统观念所限以及现在社会现实问题的影响,很难吸引到人才。三是农村集体经济自身制度缺陷。 林毅夫曾把生产者合作社作为完全市场条件下的企业,在进行微观研究中指出,集体经济不成功的主要原因是其组织内部为了激励劳动而进行监督的成本太高[6]。

4)从农民个人层面来看 ,农民收入有限 ,参保档次低。 受市场因素的影响,农村的物价水平甚至比城市还高。 在收入有限的前提下,只能以降低生活消费来满足基本需求。 相关数据显示,2008 年农村地区物价上涨幅度比城镇高出0.9 个百分点 ,直接导致农村居民实际生活水平下降。 当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 661 元, 而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11 243 元。 城乡居民生活消费支出比从1978 年的 2.68∶1 扩大到 2008 年的 3.07∶1, 也就是说,目前城镇居民一个人的消费相当于 3 个农村居民的消费。因此,受收入水平的影响,同时为响应乡村干部的参保要求,参与投保的农民一般只会选择最低的档次投保,导致领取的保险金额较少,发挥不了养老作用。

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完善与发展路径。

要克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上的上述障碍,必须立足于当前中国农村社会环境的新情况和新特征,研究如何从发展的角度把协调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它是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性工作。

正如发展型社会政策所强调的那样,发展主义为社会政策提供了一个宏观的理论视角,在一个全面的、国家导向的发展过程中寻求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的结合,将公民社会和商业组织都包括在促进社会发展目标实现的过程之中[2]。

3.1 加强社区组织的培育。

社区社会组织是指以某一农村社区(特别是某一行政村)为范围建立起来的,有计划、有目的地满足农村居民一定需要的各类社区组织。 这个界定比较宽泛地涵盖了在农村范围内开展的各类活动和服务,以满足农村老年居民的需要为目标,不以营利为目的,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且具有不同程度自治性的民间团体。 这些民间团体主要开展各种公益或互益活动,是社区村民参与农村社区公共事务的有效载体。 由于社区组织本身的草根性和民主性,能够与它的成员进行恰当的沟通与交流,能够在各个方面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进行自我治理和满足需要,在社区范围内运行效率和效能有着可靠的社会基础。

农村居民通过参加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到社区公共事务之中,一方面提升了社区农村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热情,交流了感情,同时也改善了社区的养老生活环境;另一方面,为推动社区民主、社区自治提供了智力支持。 社区组织的建立为农民提供了有效的社会支持网络,在增进人们相互交往的过程中,构建了各种相互交叠的社会网络,促进了人们对政府和社会的信任,也增加了他们的社会资本。 这种由区域内人们横向交往所产生出来的社会资本会提高政府绩效,促进经济发展,形成“尊老、爱老、扶老”的局面,正如罗伯特 D.普特南[7]提出并强调的那样,“对于政府稳定、政治效率甚至经济进步,社会资本或许比物质甚至人力资本更加重要”。

3.2 重建农村经济组织。

在当前形势下开展农村养老,应该积极引导农民逐步走向新的联合,尤其是要重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使其能够真正代表和维护广大农村社区农民的利益,为农村社区内老年居民的晚年生活提供充足的经济基础和必要的补充,使农民的利益得到公平的体现。 在经济基础薄弱的地区,国家可以设立扶贫资金款项,设立专项资金予以扶持,预设一定的时限,以地方政府担保的形式开发结合本土特色的经济实体,使农村居民在市场中合理创造他们的价值,逐步增强农村集体的经济实力和农村社区的自我发展能力。 Braun等[8]把这种呈现为“逆向反馈机制”的动态过程称为贫困陷阱。 由于农村经济组织是以自愿、互利、互济等为特点,因此重建农村经济组织时要注重互助、互惠的社会政策效果,使其成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重要载体,为老年居民的生存与服务提供经济支持。

3.3 融入社会组织。

多年来,党中央一直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工作建设。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历次全会决议,都特别提到要加强社会组织工作的内容。 党的十七大更是把社会组织摆到了突出的位置,首次把社会组织置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高度之中,并对其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论述,十分明确地提出要“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 开展社会组织建设的目的在于培育一个合理的现代社会结构及开放的社会流动机制,进而增进社会福利。 按照广义的社会福利发展理念,所有涉及到人们良好状态提升的组织性行动都应该包括在内,那么,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路径也要通过组织性行动改善农村养老的状态与发展困境,从而使农村社会福利得到提升。 此种提升要形成行动主体的多元化,形成既有农村社区自主的自治组织、个人参与,又有政府主导的多元化行动主体,而政府并非单一的行动主体。 多元化的治理主体面对共同的养老实际,发挥彼此的优势和资源,增进理解和相互信任 ,最终建立一种共同承担风险和责任的治理网络[9]。

总之,新农保政策的稳步推行是基于农村社会政策的特定环境而进行的,是农村居民与国家社会政策互动的结果。 在这一互动过程中,只有充分利用好农村社区的已有资源环境, 调整好社区组织、农村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三者之间的关系,才能直接影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路径,其不仅能够有效解决我国经济建设过程中复杂的养老问题,而且可以弥补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建设一条腿短的问题。 只有这样,才能克服新农保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并逐步实行农村养老方式的社会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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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郭翔宇,罗剑朝,曾福生,等.中国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7. 3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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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谭英俊.公共事务合作治理模式:反思与探索[J]。贵州社会科学,2009(3):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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