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构成何罪

发布时间:2017-03-21 08:50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在征得被害人同意或者承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以获得非法利益。本罪名为行为犯,不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标准。对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收购人体器官、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应当纳入本罪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规定了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罪,下面就由小编为你介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构成要件知识。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过失不构成此罪。赵秉志教授认为,此处的故意应该界定为直接故意,而不是间接故意。他认为,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者在实施此种行为是明知的,并且希望组织行为和出卖行为的顺利进行。组织行为在本质上对于法益的侵害性持持积极的态度,与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对危害后果积极追求的心态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然而“放任”则持的是一种“听之任之”的心理态度,与“组织行为”的积极性相冲突。

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人身具有不可买卖性,人身的器官更不具有买卖性,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是将人体器官作为“商品”进行交易,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通过策划、指挥、领导、招募、雇佣、强迫、引诱他人实施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便构成本罪的犯罪既遂,而不以损害结果的实际发生为标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3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刑法》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尸体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在客观方面,被害人承诺仍然无法阻却行为的违法性,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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