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为维护我局印章使用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规范印章使用管理,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局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局印章使用管理条例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公章系指**县财政局为履行职责,经批准使用的以下印章:
1、**县财政局公章
2、**县财政局法人代表章
3、中共**县财政局机关委员会公章
4、中共**县财政局党组公章
第二条 监印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手续,认真审查,规范用印。
第三条 公章使用审批权限和申请流程:
1、局工作人员负责拟定的重要文件、对外重要的书面材料、项目申报报告、合同、协议、承诺、印鉴及其他业务活动需要使用上述公章的,应当报请局长签字批准,未经局长批准,不得用印。
2、局内部人员身份证明、介绍信以及其他客观性证明需使用公章的,由局长授权办公室主任签批用章。股室专业性报表、工作汇报和事务性的答复由局长授权分管副局长签批后用章。
3、用印必须登记。局办公室设立公章使用登记簿,由公章使用人员负责填写。公章使用人应如实负责登记用章事由、用章种类、用章日期、用章文稿材料份数、批准人等相关事项。
4、公章保管人应当认真核对有关内容,所填写的内容和拟使用公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
第四条 特殊情况需使用公章的,可先电话请示局长允许后由公章使用人注明事由,可先行用章,但公章使用人应在事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五条 公章保管人不得私自用章。未经局领导批准私自用章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 公章禁止带出局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局长批准,由办公室指定专人携带前往,管章和办事人员共同见证用后立即带回。
第七条 公章原则上不得用于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表格等。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局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第八条 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印章或因损毁等原因无法使用的公章,由局办公室统一封存或送公安部门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第九条 每年年终公章管理人员负责将公章使用情况登记表复印件送档案(资料)室存档。
第十条 违反以上规定者,单位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如果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者,单位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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