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西方公共服务市场化的经验与启示论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一的政府供给模式已不能满足由所有制形式多元化所产生的消费主体多元化和需求多元化的要求,这就必须实行公共服务市场化。”因此,要根据公共物品的性质,做好市场化的制度设计,对于纯粹的公共服务,如国防、外交、政策、环境等直接由政府提供和生产,而对于混合的公共物品,如市政设施、后勤服务、供应系统等则可交由民营部门、非政府部门来承担,同时探索多元市场化的形式,如市政服务领域采用合同出租,道路、桥梁建设实行公私合作方式,部分国企实行民营化,水、电、燃气供应系统实施使用者付费制度等,从而有效改善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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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20世纪七八十年代,西方国家以公共服务市场化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改革在有效改善了公共服务的同时,为世界各国政府的改革提供了新视角。本文分析西方国家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实践和成效,借鉴西方国家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主要做法,对加快我国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将公共职能与市场机制有机结合,以期为实现公共服务的最佳供给与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提供借鉴。
论文关键词:公共服务 市场化改革 启示
论文正文:
谈西方公共服务市场化的经验与启示
自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摆脱财政困境、提高国际竞争力和政府行政效率,相继掀起了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热潮。诚然,西方各国因其国情不同,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内容与进程也不尽相同。但是,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变化,各国之间的信息和技术交流日益频繁,西方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越来越多,这就使得西方国家的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凸显出一些共同的制度化取向。
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内涵
所谓公共服务市场化,是指“政府筹集各种资源,通过民主的政治程序设定社会需要的优先目标;与此同时,又利用私营部门之所长,组织商品和劳务的生产”。具体而言,指政府通过政治过程作出决策,确定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标准,然后以市场机制为杠杆,通过多种方式调动私营部门、非营利部门等组织的参与,在竞争中完成公共服务的供给。目的是在政府部门不放弃公共政策制定责任的前提下,通过引入市场机制,挖掘社会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来提高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从本质上来说,公共服务市场化反映了公共服务供给领域政府职能的退缩和市场价值的回归。它只是手段而并非目的,是为了解决官僚腐败及政府垄断下的公共服务供给低效率等问题而引入市场的竞争机制,来提高供给效率及行政效率。
西方各国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实践
(一)私有化
把原有属于国有的公司或公用事业通过产权转移、拍卖、赠送、发行股票等形式转给私营企业所有或经营。英国是西方国家中实行私有化改革起步最早最突出的国家。在撒切尔首相上台后,开始了大刀阔斧的私有化改革。1998年撒切尔政府表示私有化无禁区,把电力、供水、天然气等国有企业实行了私有化改革。20世纪90年代梅杰执政以后,又把私有化领域继续扩大,邮政、铁路、运输等部门的私有化成为举世瞩目的焦点。可以说,英国的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效果,这种示范性效应为各国私有化改革树立了典范。受英国的影响,西方国家随即掀起了一股声势浩大的私有化改革浪潮。
(二)合同出租
合同出租亦称合同承包、竞争招标,是西方各国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中最重要的形式,其主要内容是政府将原先垄断的公共产品的生产权与提供权向私营公司、非营利组织等机构进行转让。政府确定某种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标准,然后对外向私营部门、非营利部门招标承包,中标的承包商与政府签订供给合同,承包商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自由配置资源并按合同提供公共服务。政府在此过程中的主要责任就是确定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标准,监督承包合同的执行。在合同订立之前,公共服务的确定是一个政治过程,政治机制起主导作用。合同订立之后,公共服务的提供就进入了经济过程,市场机制在其中起主导作用。承包公共服务生产的组织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自由配置资源,摆脱了原先传统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下的各种限制。政府对承包商的合同管理代替了原先对行政组织的等级控制。
(三)公私合作
即建立政府部门与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关系,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合同出租,与合同出租不同的是,政府不需要出资购买私营部门提供的服务,而是以政府特许或其他形式吸引中标的私营部门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或提供某项公共服务并允许承包商有投资收益权。公私合作可以发挥公私两种部门在管理、技术、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在各自目标中寻求共识,彼此合作,从而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公共服务的需求,达到既能借社会资源提高公共服务生产能力,又凭借价格机制显示真实需求。
(四)用者付费制
通过付费,把价格机制引入公共服务中来,按“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消费者在使用政府提供的服务时必须向政府支付赖以收回成本的费用。与合同出租模式下政府出资购买由第三方提供的公共服务所不同的是,在用者付费模式下,服务的生产者一般是政府,享受服务的消费者直接向政府购买服务。英、美等西方国家在公用事业、垃圾收集、废水和污水处理、娱乐设施、公园、保健服务、特殊事项上的警察服务、楼房检查、住宅区服务等领域,广泛推行用者付费制。
(五)补贴制度
为了鼓励可收费物品和个人物品的消费,政府实施补贴制度。它有两种不同的方式。
一种是补助,是政府给予生产者的补贴。补助降低了特定物品对符合资格要求的消费者的价格,他们可以向市场上那些接受补贴的生产者购买更多物品。在补助安排下,生产者是营利的或者是非营利的组织,政府和消费者是共同的安排者,政府选择特定的生产者提供补助,消费者选择特定的生产者购买物品,政府和消费者都向生产者支付费用政府对相关行业的补助,是因为这些行业的服务能使公众普遍受益,适当的补助能减轻这些行业的运营成本,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公众对这些物品的购买能力。
另一种是凭单,就是政府部门给予有资格消费某种服务的个体发放优惠券,有资格接受凭单的个体在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供给组织中“消费”其手中的凭单,然后政府用现金兑换各组织接收的凭单。实行凭单制的公共服务供给与消费模式是公共服务生产组织为争取消费者手中持有的资源而竞争,这种竞争是在市场过程中进行的政府对消费者个体做出反应,公共服务生产组织同样对消费者个体做出反应,消费者个体的选择引发了公共服务生产者之间的竞争,而这部分代替了政府对这些组织的监督,这正是市场化制度安排代替政治化制度安排的优势所在。
西方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成效
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公共服务的市场化改变了政府对公共服务“大包大揽”的局面,可从容配置行政资源,有利于政府缓解财政压力。政府直接从社会提取资源的能力是有限的,而市场调动资源的能力相对比较强,公共服务市场化扩大了政府供给公共服务的资源及技术力量,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这样一来政府既施展了“掌舵”作用,又充分利用了市场的资源配置优势。
有利于改进行政管理和精简政府机构。公共服务市场化使具体的“划桨”交给市场,政府在于“掌舵”,有效调整和优化了政府职能,微观的工作交给市场去做。如英国的“执行局”,美国的“法定机构”,政府可以撤销从事这些业务的常设机构,精简了政府机构规模,同时也提高了行政效率。
有利于扩大民主参与。公共服务的市场化能够充分考虑消费者的需求,以公众的需求为中心,公众通过直接参与或者是通过协商、公决等形式影响公共决策,这样不仅能推进民主化,而且能形成政府与民众的良性互动。公共服务市场化后权力的适当下放,不仅减轻了政府的沉重负担,也有利于社会自治进程的发展以及“有限政府” 和“责任政府”的建立,促进政府和社会发展。
西方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启示
(一)市场化的制度设计
市场化方案的实施要求在宏观上应把公共服务市场化作为政府行政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做好市场化的制度设计。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一的政府供给模式已不能满足由所有制形式多元化所产生的消费主体多元化和需求多元化的要求,这就必须实行公共服务市场化。”因此,要根据公共物品的性质,做好市场化的制度设计,对于纯粹的公共服务,如国防、外交、政策、环境等直接由政府提供和生产,而对于混合的公共物品,如市政设施、后勤服务、供应系统等则可交由民营部门、非政府部门来承担,同时探索多元市场化的形式,如市政服务领域采用合同出租,道路、桥梁建设实行公私合作方式,部分国企实行民营化,水、电、燃气供应系统实施使用者付费制度等,从而有效改善公共服务。
(二)有限的市场化
市场化方案中政府在部分公共服务领域的退出,决不意味着政府可以脱离公共服务供给。在公共服务市场化过程中,“政府转交的是服务项目的提供,而不是服务责任的移交”。市场化方案只适用于纯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之间的混合公共物品的提供上,因此,公共服务市场化不是全盘私有化而是有限的市场化。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纯公共物品,如国家安全、环境保护等都只能由政府来提供。如果所有的公共物品都可以市场化的话,那么公共服务的公共性就无从谈起了。
(三)协调各方利益体
市场化改革应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协调各方面利益是改革成功的关键。西方国家的实践证明,推行公共服务的市场化能够较好地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我国公共服务的市场化虽己初露端倪,但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与发达国家也有相当一段距离。即便如此这一过程仍然应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因为,政府管理从根本上说应该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制定和实施有效的法规,不仅可以对市场运行的过程和结果施加影响,以达到利于公众的目的,而且可以防止垄断权力的滥用,促使市场运行更加有效率。在这一渐进的过程中,协调各方面利益是改革成功的关键。
(四)促进政府的职能转变
要大力培育第三部门,促进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转变。第三部门又称非政府组织或中介组织。成熟、发达的第三部门是政府转变公共服务职能、进行市场化改革的不可或缺的社会基础。这是因为,公共服务成本高、利润少,一般企业不愿承担,而第三部门的公益特性使其具有承接政府转移出来的公共服务职能的能力和动力。西方发达国家在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十分注重发展非政府组织,这类组织的数量在英法等国相当于政府机构的2/3或3/4,他们有效的分担了政府原有的公共服务职能,协助和参与了政府的公共服务项目。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第三部门虽然数量不少,但仍存在着政社不分、经费不足、能力不强、法制缺陷等问题,不能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迫切要求。因此,我国应对第三部门进行重新定位,大力发展新的非政府组织或中介组织,从而形成功能完备、行为规范的组织体系。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市场化并非是最优选择。在推行公共服务市场化的过程中,态度一定要谨慎,考虑一定要周密。既充分利用市场的积极功能,又要最大限度地限制和克服市场化带来的负面影响。政府要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组织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等关系,明确角色定位,更好的推进公共服务的市场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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