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二年级教师职称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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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二年级教师职称论文范文篇一
教师义务杂谈
义务是普遍存在的。马克思说过:“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都是无所谓的。这个任务是由于你的需要及其与现存世界的联系而产生的。”[1]教师作为社会中的自然人,必然有自己的义务。
一、勿忘教师的义务
毫无疑问,教师将自己的身心奉献给了孩子,奉献给了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奉献给了自己立定的理想,这是一种崇高而伟大的善行。教师的行善是由于对教师义务的自觉承诺。
从世俗的角度审视教师并无过错,教师非圣非贤,不过是一个普通职业者;但如果纯粹从世俗角度、用世俗眼神看待教师,则是对教师的不敬。教师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夙兴夜寐,不是受世俗利益的驱动,而是为“得天下英才而教育之”的内在需求所支配。
教师以普通而平凡的职业劳动诠释着“神圣”一词。在这个新的历史时期,教师对义务的承诺体现了更多的道德理智。
当然,在我们的教师队伍中也有少数人因受市场经济大潮的影响,心猿意马,身在曹营心在汉,倾情于权力和金钱。他们选择了教师职业,却想方设法回避教师的义务;带上“人之模范”的徽标,却推脱作为一个教师的基本职责。他们给教师义务的严肃掺进许多的油滑。
说教师职业的神圣不是要将教师推向不食人间烟火的圣坛,教师也是普通人,教师有权要求在履行职业道德义务的同时,获得相应的回报,当社会对教师职业的态度不公正时有权要求得到公平的待遇。教师要求改善生活条件,要求提高工资待遇,要求创造更好的工作环境,这都是既合情又合理的事,这就是义务和权利的并存。
我们对嗷嗷待哺的孩子有诺,对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家长有诺,对渴望良材的社会各界有诺,对眺望未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国家和民族有诺,对追求理想目标、追求人生价值全面实现的自我有诺……这是自教师选择了教师职业的那一天起便早已决定了的,只要在岗一天,这些承诺就应该有效。教师没有什么理由怠慢自觉承负的义务,待遇低下、社会分配体制不公也不是理由——除非放弃这种职业,重新选择奉献对象。所以教师要时刻提醒自己:勿忘教师的义务!
二、怎样理解教师的义务
所谓教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必须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教师的义务有政治义务、法律义务、道德义务等种种区分。这里所阐述的主要是道德义务。所谓道德义务,是个体自觉地对社会、对他人,以及对自己所承担的道德责任,是一定社会或一定阶级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对人们提出的思想和行为要求。道德义务的履行不靠外力强制,而是靠内心信念的支配,即道德义务诉诸人的内心。
教师在社会生活中总是扮演着多种角色,不同的角色面对不同的道德义务。我国《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等政策法规规定,教师必须履行道德义务,如“遵守宪法、法律”“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关爱学生”等。作为教师,在职业活动中要对国家、社会、学生、家长、同事、领导承担一定的道德责任,履行一定的职责,这就是教师的义务。这些义务都是社会对教师提出的基本道德要求。
教师的义务是一种道德命令,具有客观性。它不依赖于个别教师自我,也不因人、因时、因地变动。义务不会因为教师假装不知、不懂而消失。教师的义务依附于教师这一职业,是从教师所处的职业道德关系中产生出来的,它对教师的约束是非主观、非个体和非特殊化的,任何教师在教育过程中的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不得不直面“教师的义务”,接受师德原则、师德规范的限制。
教师应当努力于教育目标的全面实现;应当培养人、教育人,为国家和社会造就合格的公民、合格的人才;应当严于律己,为人师表;应当尊重家长、团结同事;应当拼搏进取,奋进向上,学而不厌,诲人不倦……这些是作为一个教师应该接受的基本的道德规约,也是最为基本的教师义务。
三、认真履行教师的义务
教师的义务既然是由师德原则和师德规范具体规定下来,而非凭空捏造的,教师就应当自觉承诺,认真履行。
教师的义务在本质上来源于教师劳动的复杂关系之中,适应于社会分工的需要。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如何处理各种关系、如何确定培养目标、如何完成教育任务和实现培养目标,并不完全是个人的事情,而是由教师的义务所限制和约束的,有着客观的社会规定性,这一点体现了教师义务的客观性。
教师义务的客观性有时以其明确的表现形式来体现。在当今这个法制社会,教师义务的许多内容已经在职业合同、行政章程和教育法律法规中得到明确,这样就使教师的道德义务拥有了法律规范的效力。比如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人不得虐待儿童、伤害儿童,就使“热爱儿童”的道德劝谕获得法制强制的支持。再如,在我国的《教师法》中对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职责也有明确的规定。
无论是否拥有了法律的形式,教师的义务因具有客观性而构成评价教师工作情况的标准。我们作为从事教师职业的人,是否坚持履行自己的职责,是否胜任或称职,是否有道德责任感,评价标准之重要来源就是教师的义务。如果我们不能担负教师职责,不能履行教师的义务,就会受到社会的道德谴责。
然而,虽然教师义务在存在形式上是客观的,但它的作用机制却要诉诸内心。教师义务对我们的规范或限制是教师自觉承诺的结果。教师义务只规定“应当怎样”,对“不应当怎样”却不多言。因此,它在教师个体身上的表现形式是义务心、责任感,是教师的自觉和主动的承诺。
义务心也可说成是责任感,它可以分成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教师对教师义务的理性认识、深刻理解,或者说是对义理的省察;第二个层面是教师对教师义务生发出的情感或态度,概括的表述是对义务的敬重心。教师的自觉承诺就是在对教师的道德责任或道德义务有了深刻认识、体察的基础上,内心对道德命令或道德要求的敬重。教师义务的履行不依靠外力强制,而依靠教师的自觉。依靠外力强迫才得以实现的义务没有任何道德意义,尽管履行这一义务的过程可能有巨大的社会意义,但这样的担负义务的过程只标示了法律的威力。
加强对义务的理性认识是产生义务心和责任感的基础或前提。没有认识的基础,履行义务的事实也缺乏道德意义,因为人可能稀里糊涂、莫名其妙地做了好事,但却不是道德行为。道德行为是动机明确的,而且对道德义务有恰当的理解和自觉的服从。
但理性认识还不是义务心。只有理性认识也不是一定保证生发出义务心和责任感,正如许多人认识到教育职业的光荣和伟大,但却不一定倾情于这一职业,更不一定投入这一职业。教师的义务心或自觉承诺是经过理性认识到情感态度的转化过程而产生的,在这个过程中,实践(教育教学活动)起着很大作用。许多人因不得已去教书,由教书而爱上这一行,这种爱最终变成了内心的信念,变成了职业理想,道理就在于此。所以说,自觉的承诺绝非一时冲动,它须领受道德义务的庄严和深沉。
许多被社会生活斑斓图景的眩光罩住双眼的人都纳闷:那些踯躅于三尺讲台十几年的教师,何以不能忘怀让他们吃苦受累徒增清贫的教书生活?难道他们不知教室外世界的精彩?不解和误解都是正常的,因为他们没有过自觉承诺的那种庄严和深沉的体验。
请我们勿忘教师的义务!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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