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之间能否直接进行置换?如何进行置换
国有划拨土地,是通过征地等一系列办法获得,是有土地获取成本的。为了实现公司的生产服务的功能,需要经过一套土地熟化过程,使其具有开发成本,就是因为这些成本才能构成划拨土地的价值基础。那么划拨土地之间能否直接进行置换?划拨土地之间如何进行置换?
划拨土地之间能否直接进行置换?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也是国家在一定年期内,继续向土地使用者无偿提供生产经营的场地。
1、伴随城市土地市场的进一步改革,国家土地管理局已于1998年2月17日发布的第8号令《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提出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2、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3、不论哪种方式,划拨土地的价值属性已经在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中有所体现,明晰这些价值属性及其结构,对于提高土地集约化效益,合理进行土地收益的分配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经营性企业应该采用出让方式获取土地,按照划拨方式获取土地应该补交土地出让金。如果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以与政府协商进行等面积置换。
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对划拨土地不具有处分权,处分权就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划拨土地的,应由原做出划拨决定的机关收回划拨土地。
置换属于转让的一种形式划拨转让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所以需要去国土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并且置换双方土地性质需要一致。综上所述,国家在划拨土地置换的问题上是不否定的。
划拨土地之间如何进行置换?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置换是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一般意义上的转让即买卖,出让方交付物或权利,受让方支付价款。而在置换中,一方在交付物或权利时,从另一方受领的不是价款,而是另一物或权利,表现为物或权利的交换,这种形式上的差别不能改变转让的本质,适用相关的法律调整当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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