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融资常见问题_项目融资的模式
项目融资评级而建立的项目融资评级体系就是考量项目融资信用风险的重要手段,是商业银行普遍采用的考量手段。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项目融资常见问题,希望你们喜欢。
项目融资常见问题
项目融资是20世纪60年代发展起来的一种对投资者只有有限追索权或无追索权的,通过工程项目本身的开发、建设及运营,以项目产生的净现金流量作为还款资金来源,并将项目资产作为抵押担保物的融资方式。项目融资的常见形式1、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是指当项目单位需要添置技术设备而又缺乏资金时,由出租人代其购进或租进所需设备,然后再出租给项目单位使用,按期收回租金,其租金的总额相当于设备价款、贷款利息、手续费的总和。租赁期满时,项目单位即承租人以象征性付款取得设备的所有权。在租赁期间,项目单位即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所有权属于出租人。其具体过程是:出租人以自己的信用向银行取得贷款购买设备,然后租赁给项目单位使用,项目单位在项目运营期间,以运营收入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出租人以其收到的租金偿还贷款本息。2、产品支付 在项目投产后,项目公司不是以产品的销售收入来偿还债务,而是直接用产品来还本付息。在贷款得到偿还之前,贷款人拥有项目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借款人在偿付债务时把获得的贷款看作这些产品销售折现后的净值。3、远期购买 远期购买比产品支付灵活。贷款人可以成立一个专设公司。这个专设公司不但可以购买约定的产品,还可以直接接受这些产品的销售收入。比如在石油项目中,银行把钱贷给专设公司,专设公司再通过"远期购买"合同将资金转给石油公司,石油公司用取得的资金来开发建设油田。当油田投产后,石油公司以专设公司代理的身份把石油卖给用户,获得的销售收入付给专设公司,专设公司再以这笔钱来偿还银行贷款。 另外,也有将融资租赁、BOT方式等结合起来进行项目融资的。
我国从1984年开始利用项目融资方式引进外资以来,已取得初步成效。目前项目融资正从电力行业向更广泛的领域扩展,随着下一轮经济高速增长的到来,项目融资必将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但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因为体制原因和经验不足,我国目前在项目融资中还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问题。
.1.1投融资体制以国有经济导向为主,同当前经济增长格局与投资绩效不匹配。尽管我国投融资格局已多元化,但这种多元化仍然是以国有经济为主导,从投资上来看,国有经济所占比例过高,投资领域过宽。1997年国有经济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为53%,仍是投资的主体。国有经济分布范围过于宽泛,一方面国有经济并没有从一般竞争性投资领域撤出,同时在交通、能源、电信、金融等领域继续居主导或垄断地位。许多高效率的非国有企业却因为国有经济的行政性垄断及投资政策在产业准入方面的限制而被排斥在许多投资领域之外,发展空间狭小。从融资来看,财政的投资对象主要是国有企业,特别是近几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财政投资比重有所上升,相对应国有经济的支持力度加大。近两年银行信贷向垄断行业及大企业集中的趋势十分明显,而垄断性行业企业及大企业绝大部分为国有经济,同时,银行强化内部管理,建立了严格的内控制度,有的行甚至制定了不切实际的信贷管理办法,新发放贷款要保证100%收回,否则对当事人进行处分,而没有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这样若是发放非国有经济贷款收不回,则责任更难说清,更促进银行信贷向国有企业集中。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增长宏观格局在所有制构成方面已发生了显著的变化,非国有经济在支撑经济增长和有效吸纳就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2体制上的基本问题:审批风险
改革开放以来,外资项目审批工作已基本形成制度。每个外资项目都必须取得四个关键的批文即立项(项目建议书批复)、项目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合同和章程批文以及工商登记等。此外,在审批级别方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内的外资项目有审批权,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的项目,除非在地位特殊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例如广东),否则都必须报国家计委和外经贸委审批,1亿美元以上的项目则必须上报国务院审批。但在项目融资和对外担保等方面颁布了《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和《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新的法规,提出了新的审批要求,使项目开发商和贷款银行面临更多一层的不确定性,因为在最终可行性研究审批已确定项目的基本参数之后,一些关键的事项还需要经过审批。
1.3.融资渠道仍较为单一,过度依赖银行贷款。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融资渠道多元化格局,特别是股票市场发展快速,2000年末股票市价总值占GDP比重超过50%,至2001年9月末,全国已有上市公司1154家,累计融资7700多亿元。但总体来看,能上市的公司为数相对较少,上市公司是很珍贵的“壳”资源,此外,企业债券市场已逐步萎缩, 使大部分企业无法通过直接融资筹集资金,仍过分依赖银行贷款。我国外源融资中,贷款融资处于绝对主导地位,从日本、韩国的发展过程看,银行信贷在企业融资中所占比重过高,对企业发展和整个宏观经济的稳定十分不利,一旦发生危机,很容易引致债务连锁反应,导致危机的出现。
1.4信誉问题
1.4.1国家主权和企业信用等级在国际性的项目融资中,一般要求项目发起方具有标准普尔或穆迪这两家信用评级公司的信用评级。我国国家主权的信用等级被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评为BBB ,被标准普尔公司授予的信用等级为BBB。按照信用等级理论,企业或机构的信用等级不应高于其所在国主权的信用等级。我国企业信用等级不高,不但使项目融资困难,而且即使得到融资许诺,项目贷款的利率也偏高。因此,我国一些项目融资要借助国外知名企业的信誉向银团借款,因而增加了融资成本。
1.4.2信用秩序混乱,投资人、债权人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政府、企业都将融资作为地方经济及企业发展的基本条件,想方设法拓宽融资渠道,吸引资金投入,甚至指令银行发放贷款,而对如何归还借款考虑不够,甚至有的在借款之初就不打算还款。一些企业借改制之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有些地方政府的个别领导人对此持包庇、纵容态度。由于社会信用秩序混乱,一些企业存在着严重的道德风险,投资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不但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挫伤了投资人的信心,也对融资渠道的长久畅通带来不利影响。
1.5认识上的问题
国内对项目融资还缺乏认识从某种意义上讲,项目融资在我国还属于试点阶段。目前许多人对项目融资方式还缺乏全面的了解,甚至有些人对基础设施是否具有“商品性”存在疑虑,同时担心运用项目融资方式会导致国家主权的丧失。其实,我们采用项目融资投资的项目,主要是那些目前经济发展中急需、而国家财政目前又无力投资或者一时拿不出大量资金来投资的项目。采用项目融资方式,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利用外资把这些项目建设起来,从而大大增强我国经济的有效供给能力,带动和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并取得广泛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1.6法律问题:管辖法律和法律完善
1.6.1.管辖法律。一般来说,合同适用于合同当事人注册国的法律,而我国目前的经济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项目融资合同若完全适用我国法律,则难以实现其预定的目标。所以,要适用境外法(如香港法、英国法和美国法),但境外的贷款人对这些境外法能否在中国境内具有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还心存疑虑。
1.6.2.法律完善。对于项目的境外贷款银行和投资者来说,东道国有无完善的法律、法规是投资能否成功的重要条件,尽管各方当事人会签署一系列合同或文件以保障项目的顺利建设与营运,但这些合同和文件的执行需要法律的保障,并且一旦发生纠纷,很可能诉诸于法律来解决。目前我国实施项目融资所依据的主要是1995年颁布的《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1997年颁布的《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但对于诸如包括BOT投资方式在内的项目融资方式的一些具体问题,如项目的审批程序、实施的指导原则、项目的收益分配、政府担保的范围和界限等,尚没有明确的政策法规,也缺乏一个统一管理的机构,使贷款银行和投资者得不到正确的政策信号,影响其对项目融资的兴趣和信心。
项目融资存在的风险
项目融资风险表现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1、信用风险。项目融资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是指项目有关参与方不能履行协定责任和义务而出现的风险。像提供贷款资金的银行一样,项目发起人也非常关心各参与方的可靠性、专业能力和信用。
2、完工风险。完工风险是指项目无法完工、延期完工或者完工后无法达到预期运行标准而带来的风险。项目的完工风险存在于项目建设阶段和试生产阶段,它是项目融资的主要核心风险之一。完工风险对项目公司而言意味着利息支出的增加、贷款偿还期限的延长和市场机会的错过。
3、生产风险。生产风险是指在项目试生产阶段和生产运营阶段中存在的技术、资源储量、能源和原材料供应、生产经营、劳动力状况等风险因素的总称。它是项目融资的另一个主要核心风险。生产风险主要表现在:技术风险、资源风险、能源和原材料供应风险、经营管理风险。
4、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在一定的成本水平下能否按计划维持产品质量与产量,以及产品市场需求量与市场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市场风险主要有价格风险、竞争风险和需求风险,这三种风险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
5、金融风险。项目的金融风险主要表现在项目融资中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两个方面。项目发起人与贷款人必须对自身难以控制的金融市场上可能出现的变化加以认真分析和预测,如汇率波动、利率上涨、通货膨胀、国际贸易政策的趋向等,这些因素会引发项目的金融风险。
6、政治风险。项目的政治风险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风险,如借款人所在国现存政治体制的崩溃,对项目产品实行禁运、联合抵制、终止债务的偿还等;另一类是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稳定性风险,如税收制度的变更,关税及非关税贸易壁垒的调整,外汇管理法规的变化等。在任何国际融资中,借款人和贷款人都承担政治风险,项目的政治风险可以涉及到项目的各个方面和各个阶段。
7、环境保护风险。环境保护风险是指由于满足环保法规要求而增加的新资产投入或迫使项目停产等风险。随着公众愈来愈关注工业化进程对自然环境的影响,许多国家颁布了日益严厉的法令来控制辐射、废弃物、有害物质的运输及低效使用能源和不可再生资源。"污染者承担环境债务"的原则已被广泛接受。因此,也应该重视项目融资期内有可能出现的任何环境保护方面的风险。
项目融资的谈判阶段
融资顾问将代表投资者同银行等金融机构接洽,提供项目资料及融资可行性研究报告。贷款银行经过现场考察、尽职调查及多轮谈判后,将与投资者共同起草融资的有关文件。同时,投资者还需要按照银行的要求签署有关销售协议、担保协议等文件。整个过程需要经过多次的反复谈判和协商,既要在最大限度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又能为贷款银行所接受。
在融资执行阶段
由于融资银行承担了项目的风险,因此会加大对项目执行过程的监管力度。通常贷款银行会监督项目的进展,并根据融资文件的规定,参与部分项目的决策程序,管理和控制项目的贷款资金投入和现金流量。通过银行的参与,在某种程度上也会帮助项目投资者加强对项目风险的控制和管理,从而使参与各方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随着国内资源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加快,项目融资的多元融资和风险分担优势越发显现出来,因此企业有必要尽快了解项目融资的特点、优势,并不断摸索、掌握项目融资的流程和步骤,提高融资能力,为境外矿产资源的顺利开发及自身的迅速发展获取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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