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住房公积金使用出台便民新政

发布时间:2017-03-28 23:03

2017年青海省住房公积金政策如何变化?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7青海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希望对您有帮助。

青海住房公积金使用出台便民新政如下

住房公积金作为民生“大礼包”,让众多市民圆了“安居梦”。为了让这块民生“蛋糕”散发出更加幸福的味道,更好地惠及群众,近日,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青海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联合发文,出台住房公积金使用新政,以满足群众期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个人住房消费。

贷款门槛低了

新政明确,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贷款标准放宽了

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最长贷款期限放宽到25年。为了满足州县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西宁地区购买自住住房的需要,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根据西宁地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和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适时调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标准。

浮动贷款额度制度建立

根据新政,职工信用记录今后将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依据。对信用状况良好、有住房需求的职工,各地可以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基础上上浮20%;对非恶意欠款产生不良信用记录的职工,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基础上适度下浮贷款额度,下浮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以内。

异地及二手房贷款业务推进

积极开办异地贷款业务,在本省范围内异地购房的家庭,缴存职工可在购买住房所在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购买二手住房的缴存职工,其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期限和所购二手房房龄相加最多可延长到30年。

贷款中间费用取消了

新政取消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明确要求不得收取代办费和复印费,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住房公积金提取改进了

新政明确,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办委托提取业务,职工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可支付房租了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赁商品住房的,定期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给付房屋产权人;租赁公租房的,直接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拨给公租房运营管理机构。

实行“一条龙”服务

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首问负责、一次告知、限时办结、服务承诺等服务规范,积极开展预约和上门服务,创造条件实行公积金业务“一条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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