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发津贴补贴如何处分

发布时间:2017-06-26 14:24

导语: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是指拥有公共财政资金使用分配权和国有资源占有使用收益权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超规定、超标准、超范围、超时限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发放国家统一规定以外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的行为。

乱发津贴补贴如何处分

乱发津贴补贴如何处分

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 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第五条 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 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九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并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合伙私分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在执行津贴补贴政策中不负责任,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由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所列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违纪情节,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案例分析:

滥发津补贴 多人受处分

湖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紧盯重要时间节点,认真组织开展纠“四风”重点抽查,严肃查处了一批“四风”陋习问题。今天,省纪委在三湘风纪网上发出通报,对近期在纠“四风”重点抽查中发现的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公开曝光。

省公路管理局违规发放津补贴等问题。2015年12月,省公路管理局虚列支出套取资金20万元,以“物业补贴费”名义向干部职工发放补贴。此外,还存在违规通过出纳个人账户收取借款资金账外直接开支等财务管理问题。省公路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张汉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时任分管财务、办公室的副局长蒋宪君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财务审计处处长刘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和免职处理并调离财务审计处,办公室主任戴乐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办公室副主任孙献明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财务处出纳匡琳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并调离出纳岗位,财务处会计龚兴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省纤维检验局违规发放津补贴等问题。2014年以来,省纤维检验局存在违规用公款为全体职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交通工具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违规超标准发放工会会员生日慰问费3.16万元、重复发放工会活动伙食补助0.65万元、巧立名目发放各类奖金2.64万元、违规发放值班费1.14万元,违规将应由工会开支的节日慰问品6.76万元和工会活动经费1.28万元列入行政经费中开支,违规超标准拨缴工会经费63万元,主要负责人违规直接分管财务等问题。省纤维检验局党委副书记、局长杨敏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调整岗位,党委原书记任湘平和副局长、纪委书记邵敏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省兽医局违规公务接待、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4年1月13日,省兽医局以局务会形式违规决定“利用会议结余资金购买购物卡用于公务接待等开销”,并在2014年以来多次从会议、培训活动的节余资金中套取9.3万元购买购物卡,用于公务接待、发放津补贴等。2015年,省兽医局在清明、五一、元旦节期间,违规超标准开支2.18万元购买过节物资、生日礼物等发放给干部职工。省兽医局局长邓云波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时任分管财务的副局长吕晓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综合科经办人贺用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副局长、兼职纪检员王晓春和综合科科长李智勇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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