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太原医保政策

发布时间:2017-06-14 16:39

近日,市政府公布《关于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将支持鼓励有收治住院病人能力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在其周边社区为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医疗服务。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2017太原医保政策,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太原医保政策

2017太原医保政策如下

我市支持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家庭病床服务,医保经办机构将根据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制定家庭病床管理办法,规范家庭病床管理操作程序,严格出入院病人评估审核认定标准,落实家庭病床患者的相应医保待遇。

家庭病床的医保待遇在原基础上将增加下列优惠项目:取消家庭病床起付标准;家庭病床个人自付比例参照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政策执行;设置基金支付上限。医保基金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每月支付限额1350元(符合医保规定支付的家庭病床巡诊费按每周不超过2次计)。设床不足一个月的,按45元/床日限额结算。

此外,鼓励养老服务机构依法设置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可根据服务人数、场所规模,内设相应的医务室、卫生所、护理站、门诊部等医疗机构,满足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医疗服务需求。有条件的养老机构也可设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

支持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今后,入住养老机构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或治疗性医疗康复项目费用,可按门诊或住院诊疗标准,分别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符合条件定点机构纳入家庭病床

三类人员可申请家庭病床

市人社局在答复中透露,将推动全市落实职工医保家庭病床制度。据了解,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参保职工,可申请设立家庭病床,并享受相应的医保报销待遇。

目前,家庭病床收治范围为:1.严重心脑血管致肢体肌力在3级及以下者;2.骨折牵引固定需卧床治疗者;3.恶性肿瘤晚期且行动不便者。

家庭病床的起付标准,每一结算年度内第一期为200元,以后每一期为100元;建床期间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或大病救助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共同分担,起付标准以上个人支付比例为:一级医院8%、二级医院12%、三级医院14%,每一结算年度内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1万元。

为保障家庭病床患者的基本权益,要求建床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医保“三个目录”范围外医疗项目时,应当事前征求患者或其家属意见并签字后方可使用,否则患者有权拒付该项费用。

去年,家庭病床申请数达3136人次,医疗总费用支出732.29万元,医保统筹基金支付563.38万元。家庭病床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准入制度,凡是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均可申报。目前,市区已有中医院、东方医院、文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8家家庭病床服务定点医疗机构。今年下半年,将会同市卫计委,将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家庭病床范围,切实解决年老体弱,行动不便参保职工的就医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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