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特点及策略

发布时间:2016-11-12 15:26

一、群体性上访与信访的区别及表现形式

(一)群体性上访与信访的区别。《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群体性上访,是指某些利益诉求相同或者相近的公民、组织、法人或团体,在其利益受损或者不能满足时,未按照正常程序依法上访,而是采用激进方式主张自身利益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信访作为我国法定的权利维护方式,是受法律保护的。而群体性上访则是法律法规不提倡的中性上访行为,甚至是法律禁止的、构成违法犯罪的上访行为。这种非正常的上访行为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不受法律的保护,甚至可能受到法律的处分。

(二)群体性上访的主要表现形式。群体性上访主要表现为:以要求解决问题为由,聚集在党政机关、主管部门之外,干扰正常办公秩序;上路堵塞交通,拦截领导喊冤;集体罢工、罢市等;以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不解决其所提出的问题就采取过激行为或者越级集体上访相威胁。群体性上访的目的是为了引起党委、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关注,以期尽快解决其利益诉求。引发群体性上访的直接原因大多数与公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是社会矛盾热点问题积聚的突出反映。

二、群体性上访的主要特点

(一)参与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从人类的心理趋向中可以看出,具有相同利害关系的社会成员之间对共同利益问题很容易产生共鸣,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个体的公民之间往往会进行有目的、有组织的联系,通过纠集多人、集体上访对党政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施加压力,试图通过人多的“优势”来提高要价的“筹码”,认为人数越多,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就越大。所以群体性上访行为的参与人数少则数十人,多则几百人。并且有些群体上访事件中还存在着明确的分工,甚至有所谓的“领导者”。所以,一旦出现群体性上访事件,往往会产生诸多的不良影响,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具有较强的偏激心理,容易演化出极端行为。在群体性上访事件中,由于人数众多,参与上访的公民情绪往往比较激动且普遍怀有不满心理,尤其是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不满,这就决定了群体性上访具有极强的演化性。由于人的行为在群体和个体时有很大的区别,有些行为在个体时不会发生,但是在群体中就极有可能发生。当个人处于群体之中时,其行为就会相互感染,从而做出一些过激行为。在群体性上访事件中,由于参与者的情绪普遍比较激动,若是遇到别有用心的人对上访者进行煽动、蛊惑,往往就会演化成恶性事件,如打架、冲砸行为。

(三)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和处理难度。群体性上访事件中的上访者到各级领导办公生活区域或者不属于处理信访问题的部门要求解决信访事件,甚至纠缠不休,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向无权处理的机关提出信访诉求,或是非法越级上访,导致多头工作,降低了政府机关的工作效率;有的上访者以要求解决利益诉求为借口,冲击党政机关、堵门拦车、侵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有的控制企业、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封堵公路、铁路,制造混乱,向政府施压,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群体性上访事件往往出于一些特定的原因,有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原因比较复杂,因此处理起来难度极大,特别是涉及一些实际问题时,例如上访群众要求提高工资待遇、社会福利等问题,往往需要由数个部门联合解决处理。而且在处理过程中很容易引发其他恶性事件,因此大大增加了处理难度。

(四)诉求主体多元化、诉求内容复杂,往往具有较强的趋利性。随着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入,社会利益调整的幅度越来越大,导致很多社会主体都被卷入其中,因此矛盾的主体不断增多。各个社会阶层中又由于具体利益矛盾而形成诸多具体的利益团体,导致上访主体进一步多元化,如失地农民、民办教师、外来务工人员、下岗职工、拆迁户等等。群体性上访的诉求内容纷繁复杂、包罗万象,涉及的领域逐步扩大,触及的层面不断加深,包括了社会矛盾、经济矛盾、思想观念矛盾,还有相互重叠的复合型矛盾。

三、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有效应该方式

(一)前期准备。首先,面对到党政机关上访的人数较多、规模较大、上访群众情绪不稳定的情况,首先应该调集足够的警力,由领导带队到现场维持秩序,控制事态的发展,并协助其他部门做好群众工作,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有暴力倾向的,在向领导进行请示并获得批准之后,严格按照《预案》要求调集巡警、武警、组成防暴队。其次,尽快弄清上访群众采取群体性上访行为的原因、动机、目的。对于原因复杂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再次,以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为主要工作手段,向上访群众宣传相应的法律法规,尽量避免与上访群众发生冲突。

(二)中期处置。首先,必须有效控制群体规模,截断外来围观源流,防止有更多的群众加入到上访群体中来,最大限度的减少和消除消极互动影响。其次,要及时疏散人群。对于已经形成规模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应及时采取分化、疏散、隔离、驱散等措施。再次,矛盾尚未激化的,不得动用警力直接处置,不得使用警械和采取强制性措施;如果事态进一步升级,演化成群体性的暴力事件,必须及时采取强制性措施,并保护好主要证人、做好相应的录像、取证工作。

(三)后期工作。首先,区别对待,依法处理,维护法律的尊严,确保法律的顺利实施。对于群体性上访事件中的主要策划者、组织者、参与者,以及有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必须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一般的参与者,以及被煽动、蛊惑者,则可以采取批评教育的方法,让其了解事件的真相,告知其合法的维权方式,令其以后不再重犯。其次,消除危害后果,在群体性上访事件平息之后,如果现场存在伤员,应迅速组织抢救。同时要加强正面宣传,控制社会中的恐慌情绪,积极引导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努力稳定群众的情绪。再次,保持处置的“延伸”态势,防止再次出现聚集现象。当群体性上访事件被妥善处置之后,要保持处置工作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适当延伸,对容易再次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群体要进行有效的控制,同时做好被攻击对象的保护工作。最好,政府各个部门要积极协调,妥善解决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实际问题。群体性上访事件的主要原因在于一些实际的问题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上访群众认为自己的切身利益受到了损害。因此,要从根本上处理好群体性上访事件、杜绝群体性上访事件的产生,必须切实解决好涉及群众利益的实际问题,只有群众的切身利益真正得到了有效的维护,才能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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