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口头审理通知的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7-03-21 14:11

专利权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并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该专利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公告的专利无效。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专利的无效宣告的相关知识。

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口头审理通知的注意事项: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确定需要进行口头审理的,合议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通知进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等事项;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一经确定一般不再改动,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动的,需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者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无效宣告请求人期满未提交回执,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在复审程序中,确定需要进行口头审理的,合议组应当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通知进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地点以及口头审理拟调查的事项;合议组认为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可以随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具体事实、理由和证据告知复审请求人。

合议组应当在口头审理通知书中告知复审请求人,可以选择参加口头审理进行口头答辩,或者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书面意见陈述;复审请求人应当在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并在回执中明确表示是否参加口头审理;逾期未提交回执的,视为不参加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通知书中已经告知该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具体事实、理由和证据的,如果复审请求人既未出席口头审理,也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书面意见陈述,其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口头审理通知的注意事项

无效宣告程序或者复审程序的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应当有当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表示参加口头审理的,应当写明参加口头审理人员的姓名;要求委派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就其证言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声明,并且写明该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者职业)和要证明的事实。

参加口头审理的每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数量不得超过四人;回执中写明的参加口头审理人员不足四人的,可以在口头审理开始前指定其他人参加口头审理;一方有多人参加口头审理的,应当指定其中之一作为第一发言人进行主要发言。

当事人不能在指定日期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委托其专利代理人或者其他人代表出庭;当事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该机构应当指派专利代理人参加口头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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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

(1)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2)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或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是新的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具有美感或者非新设计;

(4)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没有经过保密审查即向外国申请专利;

(5)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不清楚、不完整、不能实现,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清楚、不简要;

(6)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清楚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

(7)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8)独立权利要求没有从整体上反映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9)分案申请的文件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10)发明专利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得益;

(11)不属于专利权授权的范围,违反专利法第二十五的规定。[1]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示,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受理后,申请人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还可以补充﹑修改﹑增加证据,在规定的一个月期间外提供新的证据或对原提供的证据作修改﹑补充的,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可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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