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点证人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污点证人是较为特殊的一种证人,他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有犯罪污点,他可以为国家公诉机关作证,以换取免受刑事追诉或减轻、从轻指控的待遇。你对污点证人制度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污点证人制度的相关法律知识。
污点证人制度的内容
一、各地实行污点证人制度的介绍
英国是污点证人制度的发源地,该制度起初在英美法系广泛使用,后逐渐为大陆法系所借鉴。
1、英美法系中,美国于1857年制定了联邦证人豁免法,并历经多次修改。
2、在大陆法系中,有德国的“王冠证人”、台湾地区的“窝里反证人”、香港地区的“边缘被告人”等。
(1)德国的“王冠证人”,是指因揭发同党,而自己却免罪的犯人。
(2)台湾地区的“窝里反证人”,是指刑事案件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如果供述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事项或其他共犯的犯罪事实,而使得检察官得以追诉该案的其他共犯,或在侦查中供出他的前手、后手或相关犯罪的网络,而使得检察官得以追诉其他犯罪,就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他所犯罪行或不予起诉,这种兼具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证人即是窝里反证人。
(3)香港地区的“边缘被告人”,其指当某项指控牵涉数名疑犯,检控罪行远离主犯的轻微边缘疑犯,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对其可以不提出检控。
二、污点证人制度的特点
1、污点证人本身是实施了犯罪行为而构成刑法上的犯罪的人,这一点将其与一般意义上的证人区别开来;
2、污点证人的犯罪行为与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有一定的关联性;
3、经司法机关批准后,污点证人充当了控方证人提供有利于追诉犯罪的证据;
4、污点证人会因为作证而得到不同程度的豁免。
三、污点证人的责任模式
1、起诉豁免
又称非正式豁免,是可以不必经过司法审判的豁免,直接由检察官酌情对污点证人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用来换取污点证人提供证言的豁免形式。这种豁免方式相对简单,且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可以根据案件需要自由确定豁免范围。
对证人而言,非正式豁免不必经过冗长的诉讼程序,且是对证人刑事责任的彻底免除,因而对污点证人来说更具诱惑力。英国作为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起源国,最早采用的是对污点证人的“起诉豁免”,后由“起诉豁免”转变为“证据使用豁免”。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也采用起诉豁免。
2、罪行豁免
即污点证人所提供的证言所涉及到的犯罪行为,全部或部分得以不被追诉的豁免形式。这是对证人全部或部分刑事责任的彻底免除。但这里指的刑事责任不包括证人作伪证和回答与提问无关的问题时所牵涉出的本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香港特区采用的豁免形式也是“罪行豁免”,但在程度上分为全部豁免和部分豁免两种情况。我国澳门地区专门针对有组织犯罪而设立的污点证人制度采用的也是“罪行豁免”模式。
3、证据使用豁免
是指由污点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及由该证言而陆续获得的其他证据,不能在今后的诉讼中,用于对污点证人不利的指控。这是对污点证人刑事责任的部分免除。相对而言,这种豁免方式对国家和检控方更为有利,污点证人则仍要承担一定的风险。目前,美国联邦和一半以上的州采用该豁免方式。澳大利亚也规定了作证豁免制度,采用的形式是“证据使用豁免”。
4、证言使用豁免
是指由污点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在今后的诉讼中,用于对污点证人不利指控。这种豁免仅仅针对污点证人的证言,是限制性的豁免,对污点证人来说得不到太多的好处,故在实践中应用的很少。
5、减轻处罚
《澳大利亚联邦刑事检控指南》中对于共同犯罪中的被告人转化为污点证人作出了详细规定,该规定认为:一般来讲,不能为了获取涉案人员的证词用以起诉共同犯罪,而对该涉案人员豁免处罚。但在一些特殊案件中,这样做更有利于实现实体正义。对于能够与检控方合作,出具证言指控其同伙犯罪的涉案人员,根据认罪情况,可以在判决时适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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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污点证人的介绍
一,这是一个西方的概念,在香港电视电影中经常看见,在中国大陆现在没有这一法律概念。
二,污点证人是较为特殊的一种证人,他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有犯罪污点,他可以为国家公诉机关作证,以换取免受刑事追诉或减轻、从轻指控的待遇。
污点证人是指犯罪活动的参与者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追诉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的人。污点证人是较为特殊的一种证人,与一般证人的区别在于,他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有犯罪污点,不是清白的人,其行为已具有刑法上犯罪的构成要件。污点证人具有以下特点:
(1)污点证人首先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2)其犯有符合刑事法规定的罪行,并且是未受刑罚处罚的现实的犯罪;
(3)在国家控诉机关承诺减轻对其指控或免除其刑事责任基础上,充当控方证人指证他人。即该人为国家公诉机关作证,以换取免受刑事追诉或减轻、从轻指控的待遇。
三,但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所谓“重大立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指检举、揭发他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大犯罪行为,或者提供了同等严重的犯罪案件侦破线索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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