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经济的学术论文

发布时间:2017-06-18 13:56

中国现在的社会结构,尚处在工业社会的初级阶段水平,而社会经济已经是工业社会的中期阶段水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推荐的社会经济的学术论文,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社会经济的学术论文篇一

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形势与社会建设

摘 要:中国现在的社会结构,尚处在工业社会的初级阶段水平,而经济结构已经是工业社会的中期阶段水平,这种社会结构与经济结构之间的不平衡、不协调,是造成 当前一系列社会问题的主要原因。目前中国已经进入同步重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新阶段,在推进社会建设方面,除了要进一 步明确社会建设的含义、任务和方向外,更为关键的是要有组织地实施社会建设,投入更大的人、财、物力,还要尽可能调动一切社会资源参与社会建设,方能实现 社会建设的跨越式发展。

关键词:经济社会形势;社会建设;经济结构

对当前经济社会形势的分析

当前中国的总体形势,可以概括为:经济高速发展,政治基本稳定,社会矛盾凸显,文化繁而未荣。总的形势很好,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六个更加”,都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和进展。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就经济和社会发展来看,中国的GDP从1978年的3645亿元增长到2008年的300670亿元,按不变价计算,经济总量增长15倍,年均递增9.8%,人均国民收入增长12倍,年均增长8.6%。2009年,人均GDP达到3268美元,综合国力有了极大的提高,人民生活普遍改善,中国进入了中等收入国家,这是巨大的成就,怎么估计都不为过。在经济方面捷报频传的同时,社会矛盾、社会冲突也日渐增加。1978年,全国刑事犯罪55.7万件,2008年为488.5万件,增长8.77倍;1978年社会治安事件123.5万件,2008年为741.2万件,增长6倍。群体事件1994年开始统计,有1万多起,2008年增至9万多起。

如何正确分析认识这种纷繁复杂的经济社会形势?采取什么有效的措施解决这些问题,使社会主义现代化大业又好又快地前进,这是我们面临的新任务。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现在达到的小康还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到2020年,要“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繁荣,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在这“六个更加”中,第一条是经济,第二条是政治,后四条都是要通过社会发展才能解决的问题。

2003年,经历了一场“非典”危机的冲击,当年10月 召开的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我国存在着城乡、地区、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国内和国外之间发展等方面的不平衡,明确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 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并指出要“及时化解一系列矛盾,确保社会稳定和工作有序进行”。“经济和社会发展必须相互协调,不能一条腿长一条腿短。要适当 深化社会领域的改革,为加快社会发展提供体制保障。”

党 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主要是讨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问题。指出要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 化的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并就此作出了相应的决定。文件公开发表之后,受到了全党全国普遍响应,反响最 强烈的是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建设,认为这是党中央提出的新战略、新理论和新概念。

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新世纪新阶段,“我党要带领人民抓住机遇、应对挑战,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向前进,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摆在更加突出的地位。”

2007年, 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单设一节,名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指出:“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 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 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十七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中,把党的奋斗目标,由原来的“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改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的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改为经济建设、政治建 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总体布局”。这充分反映了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科学化。

从这些年的实践来总结,在纷繁复杂的矛盾中,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协调应当是当前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

对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矛盾的结构性分析

从 理论上分析,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也就是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不平衡、不协调。经济结构与社会结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两个最基本的结构,两者 互为表里,相互支撑,互为基础。一般而言,经济结构变动调整在前,带动影响社会结构的变化,社会结构调整了,也会促进经济结构的完善和持续变化。所以,经 济结构与社会结构必须协调,相辅相成。现阶段,在经济体制改革、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推动下,中国的经济结构已经达到了工业化社会中期阶段的水平,但是,中 国现在的社会结构严重滞后于经济结构。

(一)中国的社会结构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社会结构同经济结构一样,是由若干个分结构组成的。主要包括人口结构、家庭结构、就业结构、城乡结构、区域结构、组织结构和社会阶层结构等。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体制改革、经济高速发展、经济结构变化的推动下,社会结构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动。例如就业结构,1978年劳动力在三次产业中的就业状况是一产占70.5%,二产占17.3%,三产占12.2%;2008年变化为一产占39.6%,二产占27.2%,三产占33.2%。1978年我国的二、三产业职工人数只有11835万人,2008年二、三产业有46826万人,30年共增加34991万人,平均每年增加1166万人。非农产业的劳力从1997年开始,已经占50.1%,超过了50%的临界点,进入了工业化国家的就业结构。又如城乡结构,1978年我国的城市化率为17.9%,2008年我国的城市化率为45.7%,平均每年提高0.91个百分点。1978年,我国的城镇人口有17245万人,2008年达到60667万人,30年增加了4.34亿人,平均每年增加1447万人。再如社会阶层结构,已经从“两个阶级一个阶层”的结构,转变为由国家和社会管理者阶层、经理人员、私营企业主、科技专业人员、办事人员、个体工商户、商业服务业人员、产业工人、农业劳动者和失业半失业人员等十个阶层构成的社会阶层结构。

这样大的社会结构变动,是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的。自周秦以来,中国一直是个农业国家。直到1978年,农民仍占82.1%,只能说还是个农业国家的社会结构。真正发生这个大变局,转变为工业国家社会结构的是这30年。但是因为我们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经济大发展、经济结构大调整的时候,没有适时抓好社会体制的改革,没有适时抓好社会建设,没有适时抓好社会结构的调整,因而与经济结构的变化相比较,我国现在的社会结构是落后了。

(二)当前中国的社会结构滞后经济结构约为15年

据我们课题组的研究,中国现在的社会结构还是工业社会的初级阶段水平,而经济结构已经是工业社会的中期阶段水平。我们经过对比和测算,当前的中国社会结构大约滞后经济结构15年。

有人会问,改革开放30年,怎么会滞后15年呢?这是因为早在1978年,我们的社会结构已经比经济结构落后了。例如,在1978年,我国的二、三产业在GDP中已经占了72%,但当年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劳动力,只占29.5%,而农业劳动力占到70.5%,1978年城市化率只有17.9%,可见,1978年的社会结构已经比经济结构落后很多了。改革开放30年来,如前所述,我们不仅没有扭转这种状况,反而是更加严重了。还以就业结构、城乡结构等为例,根据外国学者钱纳里等人的研究,在工业化中期阶段,就业结构中,二、三产业的职工应该占到总劳动力的80%以上,但2008年中国的二、三产业就业职工只占总劳动力的60.4%,差了20个百分点。过去30年,非农劳动力平均每年增加1.03个百分点,需要20年才能持平。以城市化为例,工业化中期阶段,城市化率应该达到60%以上,但2008年中国城市化只有45.7%,差了14.3个百分点。以过去30年城市化率每年增加0.91个百分点计算,需要15.7年才能达到。再以社会阶层结构而言,工业社会中期阶段,中产阶层应该达到40%以上,而2008年中国只有23%。如以近来每年中产阶层规模增加一个百分点计,要17年才能达到。当然,这种估计是基于现有社会体制运行状况,如果我们能及时进行社会体制等方面的改革,那么,社会结构的变动就会加快,将会较快缩小这个差距。

总体来看,当前我国的经济结构已经是工业社会中期阶段的结构,而社会结构还处在工业社会的初期阶段,存在着严重的结构差,这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最大的不协调,也是产生诸多经济社会矛盾和问题而且长久未能解决的结构性原因。

三农问题为什么长期解决不好?说到底,三农问题也是个结构性问题。我们搞工业化,但没有按社会发展规律搞城市化,用种种办法把农民封闭在农村里。工业发展了,农业发展了,但农民从1952年的50319万,到2008年反而增加到95500万(农业户籍人口),按现在统计,农村常住人口还有72135万。经济结构调整了,社会结构没有相应地调整,这是由此产生诸多矛盾的典型案例。2008年,在GDP中,农业只占11.3%,但在就业结构中从事农业的劳力占39.6%,在城乡结构中,当年农村的常住人口占总人口的54.3%。也就是说,在2008年占39.6%的劳力,创造了11.3%的财富。54.3%的农村人口,分配11.3%的财富,农民岂能不穷。而所有这些问题都可以说是结构问题、体制问题引起的。因为这样的结构,是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户口、就业、劳保等一系列体制形成的城乡结构,不改革这些社会体制,不破解城乡二元结构,三农问题就解决不了。

中国进入社会建设的新阶段

进入新时期以来,关于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问题日益突出,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贫富差距持续182011.5扩 大,官民关系、劳资关系等社会阶层关系矛盾显化,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事业改制等引发的社会不稳定问题增多,贪污腐败等大案要案频发,一些地方杀人、绑 架等暴力犯罪增加,诈骗、抢劫、盗窃等刑事犯罪案件上升,特别是各种群体性事件居高不下,近几年接连发生的瓮安事件、石首事件、吉林通钢事件,影响恶劣, 使得经济社会稳定问题日益突出。面对这些复杂多变的社会矛盾和问题,我们显然不能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救火式的办法来解决,也显然不能只用经济的理论和 方法来应对。有人提出用“花钱买平安”来解决,这只能解决一时,不是治本的办法。

中 国的革命与建设是分阶段推进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形势变了,就要采取不同的战略和策略。这是我们的基本经验。前面已经说过,“我国已进入改革和发展的关 键时期”,新时期的特征是经济建设已取得很大成功,工业化已达到工业国家的中期水平,但社会结构还相当滞后,由此引发了诸多社会矛盾和问题,对照国外一些 现代化国家的发展经验看,我们已经从经济建设为主的阶段,进入了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阶段。新阶段的任务,是要在继续抓好经济建设的同时,适时进行社会体 制的改革,重点进行社会建设,抓好社会管理。党的十六大以后,特别是在十六届四中、六中全会以后,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建设的战略思想,明确 指出,“要在坚持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条件下,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摆到突出的位置”。

这些判断和决定都是十分正确的,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了这些中央文件的决定和精神,效果也很明显,各地和谐社会、平安社会的建设已普遍地展开,社会矛盾有所缓和,一个明显的例证是刑事犯罪率下降了。但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后,一些地区和一些部门,又转到GDP挂帅的老路上,把和谐社会的建设放松了,社会矛盾和问题又开始反弹。

新阶段社会建设的主要任务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六中全会以来,我们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了比较深入的研讨,进行了大量的宣传,使广大干部和群众有了新认识,而且还宣传到了全世 界,得到了很好的反映。比较而言,关于社会建设的研讨,要相对弱一些。就两者的关系来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要为之长期奋斗的战略目标,社会建设是战 术布置,是手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通过社会建设等一系列的建设来实现。

(一)社会建设的涵义

社 会建设就是为适应国家由农业农村的传统社会向工业化城市化的现代社会的转变,适应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人际关系的深刻变化,积极面对由此产生的各种 社会问题,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地改善民生,完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进步的行动与过程。社会建设的主体,是政府、社会组织和民众,社会建设的原则是以人 为本,坚持公平和正义,社会建设的目标是实现社会和谐和社会进步。

(二)社会建设的主要内容

新 中国建立之后,在大规模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也在大规模地进行社会建设。只是那时没有用社会建设的概念,而把它分别归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或文化建设的名 下。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又把社会领域的建设都称之为社会发展。其实社会建设与社会发展是两个概念,有异有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把社会建设与构建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同时明确提出来,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总体布局由原来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扩大为包括社会建设在内的四位一体的新格局,适 应了中国进入新世纪以后经济社会发生的新变化,适应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要求。因此社会建设的任务很重,是一个庞大的系统 工程。

既要加快推进各项社会事业的建设,为十多亿人民提供良好均等的社会公共服务,又要进行社会体制的改革,创新社会政策,完善社会管理,其核心任务是要构建一个与经济结构相适应相协调的社会结构。

有人认为社会建设就是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保等社会事业的建设,这显然是把社会建设的涵义理解窄了。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总体布局四位一体中的社会建设,其涵义和内容要宽广、深刻得多。概括来说,社会建设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任务。

1.社会事业建设

过 去我们一般把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统一称为社会事业,其实,从实践看,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住房等民生事业建设,也应该是社会事业。 社会事业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关系到每个家庭和每个人的福祉。因为教育、医疗、社保、文化等事业,面对的是全体民众,所以不少国家把这些社会事 业称之为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教育、医疗、文化、社保等各项社会事业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城乡居民的生活有了很大改善,享受到了一定水 平的公共服务。

但是,在1990年 代中期以后,有些地区和有些部门把经济建设中心抬高到了唯一重要的地步,致使科、教、文、卫、体等的建设相对滞后,出现了就业难、上学难、看病难、养老 难、住房难等问题。这也是社会矛盾增加的原因之一。党的十七大专门做出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决策,非常正确。顺应了广大人民群众的 要求,也有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很得人心。

但 要真正做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从近些年的实践看,应该再加上“业有所就”,并放在第一的位置,这 是民生之本,就像农民要有田种一样,城镇居民如果没有就业,一切就无从谈起。所以,各地正在推进解决零就业家庭的问题,这是一项善举。搞好社会事业,改善 民生,就是让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这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任务。

2.社会体制和社会规范

一 个和谐的社会,应该是社会体制合理和社会规范有序的社会。我们国家已经从农业、农村社会转变为工业化社会、城市化社会,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发生了根 本性的变化,整个社会体制就要相应变化,应该按照社会发展规律,建设好新的社会体制,建设好新的社会规范,社会才能和谐有序进行。

在 社会体制方面,就当前来说,应该建设好中央和地方体制、城市和乡村体制、劳动就业体制、收入分配体制、社会流动体制、社会各阶层利益关系协调体制,等等。 有学者提出要重建社会,形成国家、市场、社会三足鼎立的格局,是有道理的。建设新的社会体制,是个大问题,需要从长计议。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当下存在的城 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社会体制,是计划经济体制的遗产,与现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很不相称,必须首先破除,不必再犹豫不决。新的社会体制,将在这些过时的 旧体制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

新 社会新体制要有新的社会规范。中国的农业社会几千年,农业文明很发达、完整,曾经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现在转变为工业化社会、城市化社会,就应建设好与 工业文明、城市文明相适应的社会规范。如良好的社会公德体系和完美的法律、法规体系,还要培养人们知法守法的习惯和高尚的文明素质。当然,在原来的农业文 明中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优秀传统和规范,还应该继续保持和发扬,使之逐渐融合到新的社会规范中,形成新的中华文明。

3.社会管理和社会安全体制

完 善社会管理,保证社会正常有序,维护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要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整合社会管理资源,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党的十六届 四中全会提出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这个决定符合客观实际需要,各地区正在贯彻落实,效果是好的。从几年来的实践 看,有两个问题值得重视。

一是要重视县城社会的管理。中国有2000多个县,1980年 代时,县城所在地一般只有几千人,多则几万人,多数是由城关镇管理,既管农村农民,也管居民。现在的县城都已发展起来了,少则几万人,多则几十万人,大马 路、大商场、楼堂馆所都建立起来了。但基层组织、社区建设等还没有跟上来,多数还是由城关镇统管。基本上还是农村式的管理,由此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社会 治安状况也不佳。这种状况亟需改善。通过建立社区组织,完善基层社区管理网络,增强社会组织的服务功能,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可使城镇社会管理完善起来。

二 是在发达地区,因为有宽裕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他们把基层社区做大了,原来的居委会是个自治组织,没有脱产干部。现在有不少城市的居委会(也叫社区),派 去了十多人乃至几十人的脱产干部(多数是事业编制),使基层自治组织行政化。有人认为这是为了加强社会管理,很有必要,也有人认为这样的社会建设反而把社 会建小了,这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4.调整社会结构

一 个国家或地区,最主要和最基础的是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这两个结构一定要协调,相辅相成。前面讨论过,我国现在的经济结构已经达到工业社会的中期水平,但 社会结构还处于工业社会的初级阶段,这是产生诸多经济社会矛盾和问题的结构性原因。我们现在的任务是要继续深化改革,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通过重点加强社会 建设,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创新社会管理,加快社会结构调整的步伐,构建与经济结构相适应相协调的现代社会结构,改变“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状况,推进经 济社会协调发展。

社会结构的核心结构是社会阶层结构。社会阶层结构的标志性指标是中产阶层的比重。2008年,我国的中产阶层人数只占总就业人员的23%,离现代化国家应有的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社会阶层结构还有很大距离。前面讲过,我国即使达到工业社会中期水平,社会阶层结构也仍然有差距。由此可以看到,我们社会建设的任务任重而道远。

关于推进社会建设的几点建议

如何抓好社会建设?现成的经验就是像抓经济建设那样抓社会建设。好在经济建设的巨大成功已为我们创造了深厚的物质基础,有了进行社会建设的条件,而且经济建 设要持续发展,也要求通过社会建设提供科学、人才、智力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支撑。所以,在当今中国,重点推进社会建设,就是抓住了解决矛盾的关键,其他许 多矛盾也可得到较好的解决。国际上实现了现代化的国家,也是在经济建设取得成功之后,就重点转向社会建设。关于进行社会建设,有以下几点建议:

第 一,要重申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展开社会建设的研讨,弄清楚什么是社会建设、为什么要进行社会建设、怎样进行社会建设等重 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一步在全党、全国取得共识。在现阶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也是和谐社会建 设的内在要求。改革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要通过发展来解决。但是科学发展一定是包含社会发展在内的全面协调的发展。当前,出现了经济报喜社会报忧的局面。把 经济社会看作一对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已从经济方面转到社会方面,所以“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推向前进,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构建社会主 义和谐社会摆在更加突出的地位”,着力解决好社会建设方面的问题,就显得非常必要。

据我们的调查,在相当多的经济发达地区,社会矛盾和问题反而越多,群众的满意度和幸福指数并不高,住房难、上学难、看病难、养老难的呼声却很高。最近媒体透露了一些发达地区“十二五规划”的信息,长三角、珠三角的几个县市,人均GDP已经超过一万美元,可他们还在制定今后要实现GDP“三年翻番”、“四年翻番”、“五年翻番”的目标,而构建和谐社会与社会建设方面的目标和任务则比较空泛,这很值得我们深思。

第二,推进社会建设要有组织保证。建国60年来,国家建设有一条基本经验,凡是中央决定的战略任务,都必须在组织上落实,要有组织、派干部去贯彻才能实现。如果只停留在会议、文件上,那往往就会落空。正反两方面的经验,都证明了这一点。计划生育是天大的难事,但自上至下建立了计生委,坚持认真贯彻执行,取得了极大的成功。我们抓经济建设,建立了计委、经委、基建委和多个经济部门,还有经济体制改革委,中央财经委领导小组,终于取得了辉煌的成就。新农村建设已经进行了5年,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战略202011.5会议开了不少,6个“一号文件”发下去了,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三农”问题还是层出不穷,原因是多方面的,没有在组织上落实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社会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中的重要方面,现在又成为亟待加强的领域,应该建立一个相应的机构,从组织上落实这个战略任务。2007年北京市建立了社工委和社会建设办公室,2009年 上海也建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已经做了很多工作,也很有成绩。从两个市社工委的实践看,他们遇到了困难和问题。最关键的是社会工委的功能定位问题。社工委 是对整个社会建设工作进行宏观统筹协调,还是就社会建设的局部进行具体的组织工作?现在他们在做的是后者。例如北京市社工委成立了社区建设处、社会组织 处,而这两方面的工作在民政部门有相应的处室,业务就有了交叉,如何明确分工要由市委市政府协调。而要进行社会建设的宏观统筹、规划、协调,则更要由上级 组织决定。

社 会建设本身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社会事业、社会组织、社会管理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工作,都已经有了相应的机构和部门在做。现在要紧的是要整合这些社会工 作的部门和资源,协调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合力,把这件大事办好。所以,要像组建国家计划委员会那样,组建一个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 的任务主要就是对整个社会建设进行宏观协调、统筹、规划、组织、调控,使各项社会建设工作有序有效进行。现在这些方面的很多工作,都是由发改委中社会司承 担,而社会司只是发改委35个司局中的一个,显然不能胜任社会建设这个重大任务。这也就是为什么讲 了多年要改变“经济这条腿长,社会这条腿短”的状况,而至今没有改变的组织上的原因。把社会司的职能,连同现有的人员和资源从发改委划出来,组建社会建设 工作委员会,这是做好社会建设工作,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组织保证。建议选一个省或市或县进行试点,以便取得经验,再逐步推行。

第三,社会建设要有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要进行大规模的社会建设,就要有相应的人、财、物的资源投入。首先是人才和人力资源的投入。党的十六届六 中全会指出:“各级党委要把和谐社会建设放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

把握方向,制定政策,整合力量,营造环境,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 人才队伍,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在经济建设过程中,我们选拔培养造就了一支规模宏大的经济工作者 队伍,要把社会建设的事业办好,同样需要造就一支宏大的社会工作者队伍。

毋 庸讳言,现在社会工作的队伍还很弱很小,而且分散在各个领域,还没有形成合力。我们应该按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决定,“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选好配强领 导班子,注重培养选拔熟悉社会建设和管理的优秀干部”,组建好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把社会工作各方面的人员组织起来,并在实践中锻炼提高,逐步扩大,发挥 组织优势,动员社会力量,形成千军万马搞社会建设的阵势,把社会建设的事情办好。

进行社会建设要有相当的财力、物力投入。曾经有一段时间,一些地区和部门削减必要的社会建设开支,把绝大部分的财力都投到经济建设上,造成经济社会发展的不 平衡。党的十六大以来,国家加大了对社会建设的投入,情况已有好转,但因为过去欠账太多,经济社会不平衡、不协调的格局还未改变。而且已经形成了路径依 赖,有钱还是习惯于往经济建设方面投。例如都说教育重要,但至今还未达到教育法规定的教育经费要达到占GDP4%的 目标。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调整财政收入结构,把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公共领域,加 大财政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础设施、社会治安方面的投入。”我们应真正加大对社会建设的投入,使民生事业、社会事 业、公共服务方面的工作做得越来越好,惠及大多数民众,使他们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社会矛盾、社会问题就会大幅减少,社会成本就会大幅降低,这对经济发展 反而是有利的,这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一个重要方面。

第四,搞好社会建设,必须进行社会体制改革。总结建国60年来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前30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几乎包揽了经济事务,也包揽了社会事务,虽然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成本太高、效率太低,形成了短缺经济,人民生活没有得到应有的改善。后30年 实行改革开放,通过经济体制改革,放手发动群众,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经济事务管得少了,经济建设却取得巨大的成就。现在进行社会建 设,要学习经济建设的经验,要进行社会体制改革,形成社会建设的动力机制,放手发动群众,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大力发展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把 社会事务交给社会去做,政府进行宏观统筹和协调,社会建设也一定会取得成功。

我国现行的这套社会体制,是在1950年 代以后,全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背景下形成的,是计划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是为计划经济体制服务的。这些年来,我们对于社 会体制包括社会事业体制,也进行了改革,有些取得了成功,有些并不成功,有些则还没有破题,整个社会体制还没有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本改变过来。所 以现在的经济社会运行中,两种体制并行,产生了许许多多的矛盾和问题,社会成本很高。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 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践证明,现行的社会体制不改革,社会建设就不能顺利进行。因 此,必须“推进社会体制改革”,为进行社会建设鸣锣开道。当然,进行社会体制改革,难度很大,会触及某些人、某些群体的利益。这实际又是一场革命,需要审 时度势、果断决策、科学策划、周密安排、逐步推行。但社会体制改革,势在必行,也一定会成功。

作者简介:陆学艺,北京工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教授

社会经济的学术论文篇二

论社会经济法

【 内容 提要】 经济 法作为一个法部门,其 法律 特性迥异于“民商法”、“行政法”。按传统的公法与私法标准划分其归属,存在着争议和矛盾。经济法在法域归属、法本位、调节机制、规制范围、基本原则、法律规范之性质、调整模式、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程序法等10个方面更多地体现了 社会 法特性。如果将法部门按“私法—社会法—公法”三元结构划分,经济法宜纳入社会法法域,作为社会法的一个部门法。

【关 键 词】经济法

当经济法作为一个法部门,导入 中国 法学界时,经济法便陷入了“征战不休”的境地——先是与“民法”、“商法”,尔后又是与“行政法”,现在似乎又陷入了与“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社会法”的混战中。笔者认为:经济法在法域归属、法本位、调节机制、规制范围、基本原则、法律规范之性质、调整模式、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程序法等10个方面都迥异于“民商法”、“行政法”,而与“劳动法”、“环境法”等具有更大的相似性。因此,姑且命之为“社会经济法”。

一、社会法:经济法的法域归属

沿用大陆法系的 分析 方法 ,一国的法律体系应先分“法域”,在“法域”之下,再分“法部门”。 目前 ,学术界的主流观点是:按法律性质,将法律分为“公法”、“私法”法域。但是,这种“二元”法律结构,不足以划分实存法,也不足以反映社会结构。这是因为:

第一,以典型的西方文明史来看,自18世纪下半叶开始,公司、 企业 作为法律上的“人”,始获承认,形成波澜壮阔的“法人运动”,导致劳工运动、消费者运动、环保运动展开,几个世纪以来的社会 发展 呈现出“反抗—压制—妥协—合作”的轨迹。如何能以反映简单商品经济的“市民社会— 政治 国家”的“二元”社会结构论来涵盖“法人运动”以后的社会发展轨迹呢?

第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 随着欧美国家经济政策的日益“民主化”,出现了许多在战前所未曾有过的非政府组织(社团),导致各国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唯一代表的“合法性”受到质疑。这种非政府组织在经济领域中所发挥的调控与干预作用,是其他社会组织,甚至是政府所不可比拟的。因此,按传统的“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社会结构论,又如何能解读这种社会变迁呢?

第三,20世纪60年代以后,东亚国家和拉美国家迅速崛起,这些国家和其所在地区处于急剧“ 现代 化”的环境里,一些传统的组织具有了“现代性”,而一些导入的“现代组织”又楔入了“传统”的内容。如新加坡的“家庭”组织,演变成具有“社团互济”特点之组织。按“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的二元社会结构论,显然难以解释。

第四,“冷战”结束后,当西方自由主义者还沉浸在 历史 “终结”的喜悦中,整个世界却出现了“超越‘左’与‘右’的趋势。这种“第三条道路”在美国克林顿、英国布莱尔、德国施罗德等新一代政治家主导之下,迅速风靡西方世界。传统的“市民社会—政治国家” 理论 对此又是捉襟见肘。

第五,正在崛起的中国,加入WTO 已成定局。在中国完全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时,那种以民族国家为基本预设前提的“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理论更遇到了前所未有的现实挑战。因此,面临上述诸多 问题 ,传统的“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理论无法应对,显得力不从心。基于此,笔者提出一种三元社会结构论,力图解释上述社会现实。(注:参见郑少华:《社会法的勃兴与中国社会法之使命》,《政法高教 研究 》1997年第 3期。)这种三元社会结构论是用“市民社会—团体社会—政治国家”来描述的:(1 )人不仅仅是自利的“经济人”,即“市民”,而且,不仅仅参与政治生活,成为“公民”,更重要的是:在现代社会,人为了满足其需求,实现其尊严,参与团体,缔结团体契约,成为“社会人”,即团体之一成员。(2 )所谓的团体社会,源自人们的二次“社会契约”。笔者认为:人们由于对第一次社会契约的不满, 自然 产生了种种无法解决的社会问题,因此,产生二次“社会契约”的缔结——将原先让渡给政府(国家)的一部分权力,让渡给社团,将原先保留在个人(“市民”)手中的一部分权利,让渡给社团。这种让渡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因此,笔者谓之为团体社会产生的“动态的社会契约”基础。

(四)经济法促进社会合作

在漫漫的人类 历史 长河中,人类之间的相互倾轧占据大部分时间。基于这种惨痛的人类记忆,人类试图开出一条 社会 合作的新路来:劳动者与资本者之间的合作,消费者与厂商之间的合作,社会弱势群体与社会强势团体之间的合作等,以达“双赢”之局面。团体社会 理论 存在的现实意义之一,就是要将社会合作的人类理想变成现实。 自然 ,社会法的奋斗目标之一,也是为了实现人类的这种理想。

经济 法,在经济领域内架起了社会合作的桥梁:(1)通过消费者团体,促进消费者之间、消费者与厂商之间的合作;(2)通过将“公司”视为“社团”,促进股东与其他公司关系人之间的合作;(3)通过合作社,促进合作社成员之间的合作;(4)通过公众参与,促进经济政策的“民主化”,实现社会经济合作。如此,以增强社会资本。

以“市民社会— 政治 国家”的二元社会结构论来描述社会现实结构,奠定了 法律 按“私法—公法”划分的法律二元结构。这种法律的二元结构,亦不足以解释随着18世纪下半叶开始的社会变迁所呈现出的法制史与法学史上的若干 问题 。而以“市民社会—团体社会—政治国家”的三元社会结构为基础的“私法—社会法—公法”的法律三元结构论,则有助于解释法律之变迁与法学史上的若干新现象:

其一,垄断资本主义的出现使各种社会矛盾趋向激化,战争、经济危机等灾难频繁来临,旧的利益结构急剧变动,新的利益结构正在形成,新旧利益的冲突不可避免;与此同时,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民主和法治理想之间的距离越来越大,由 工业 革命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和公害日益严重。在这种情况下,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关注以往与国家不相干的劳动、福利、 教育 、经济等方面的问题,并运用政治的和法律的手段予以调节。于是,劳工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公共 交通 法、经济法等社会立法不断制定出来,“法律的社会化”成为 时代 的潮流。(注:参见张文显:《20世纪西 方法 哲学 思潮 研究 》,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14页。)对于这种“法律的社会化”,若按“私法—公法”二元法律结构来解释:将上述社会立法归入“私法”,则与“私法自治”原则相矛盾,也有违私法的“自由”、“平等”之理念;若归入“公法”则为公权力无限介入“私域”创造了理论上的“合法性”,进而导致社会自由、个人权力保障等 现代 化社会的基本准则丧失贻尽,其极端便是纳粹主义的抬头。所以,应按“私法—社会法—公法”三元法律结构来解释“法律的社会化”现象——将上述社会立法纳入“社会法”,既可保障“私法自治”层面的个人权利,又可阻却国家对“私域”的干涉,利用团体社会(有社会学者称之为“社会中介层”)来实现人的尊严和社会之安全。

其二, 在“法律的社会化”(socializationof law)同时,又出现了“法律社会化”(legal socialization )现象。后者不同于前者。后者是指人在法律方面的社会化,是人的整个社会化的一个方面。(注:参见张文显:《20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 1996年版,第114页。)这种人的整个社会化,以笔者的理解来看,是针对古典社会理论而言的。但是现实生活中,古典式的“民事交往模式”是不存在的,它必然涉及到极为复杂的社会关系——不仅仅有“交易成本”的存在,而且有“社会成本”的存在。于是,现代社会理论提出了不同于古典社会理论的概念——即人的社会化、法律社会化问题。马斯洛提出人有五大需求。笔者认为满足人的“安全、尊严、幸福”之需求,从法学理论层面上说,应依靠“法律社会化”来解决——即我们的法律不能仅仅将人看作“原子化”的“市民”(私法),也不能仅仅将人看作“原子化”的“公民”(公法),更重要的是要还原人的本性,把人看作须臾不可离开“团体”的“社会人”(社会法)。这就是“私法—社会法—公法”法律三元结构论对实现“法律社会化”的一个贡献。

既然我们确定了“私法—社会法—公法”的法律三元结构论,那么我们再来看看,经济法是否属于“社会法”法域:其一,经济领域在古典社会 科学 看来,向来属于“私域”,但正是“法律的社会化”现象出现,使一些调整经济的法律之性质不同于古典的“民商法”,而成为“经济法”。其二,现代经济法产生的背景,是由于存在信息不充足、自然垄断、垄断、外部效应等“市场失灵”情况,市民社会发生危机,而政治国家的一味介入又导致“寻租”等“政府失灵”现象,因此需要团体社会的出场,以挽救“市场失灵”,克服“政府失灵”,促进社会的和谐 发展 。而经济法显然是团体社会的重要规则。其三,经济法与在“法律的社会化”背景下出现的环境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具有更大相似,而迥异于“私法”的民商法、“公法”的“行政法”。其四,经济法是将“民商法”下的“市民”还原为“消费者”、“中小投资者”;将抽象的“商人”还原为“中小 企业 ”、“大企业”,即按它们不同的社会角色,设置不同的权利与义务。其五,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是整体社会利益。综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经济法是社会法法域下的一个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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