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题的技巧
辩论赛就是围绕一个话题而展开的,这个话题就是辩题,那么辩题有哪些值得我们注意的呢?今天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辩论中辩题的小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辩题的技巧
一、辩题应是话题,而不应是命题
在新加坡辩论赛以及国内众多辩论赛上,辩题都是用命题来表达的。以命题作为辩题,而正方直接用该命题作为自己的论题以示肯定,反方则表现为对该命题的否定。表面看来,这种做法似乎也说得过去。但是,实际上这是不恰当的。
我认为,辩题是辩论双方的共同话题,其形式应是:用问句表达的并且具有不同真可能回答的问题。一般地说,对该问题的肯定回答和否定回答,便构成辩论的正方与反方。而正方和反方的论题才是用陈述句表达的命题。
辩题或辩论的主题是双方共同认可的话题,是辩论的共同前提、基础或论域。其实,上海教育电视台名校辩论赛的主办者也承认:“这些辩题是处在世纪之交的知识界认真思考和探讨的重大课题,也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可见,人们正是在话题、主题或问题的含义上运用“辩题”一词的。辩题本身应是中性的。作为问题(其语句表达形式是问句),它对事物情况是未作直接断定的,应该是没有倾向性的。就此而言,它对各方的公正性是其本身自然显现的。只有对它的回答——正方与反方各自的论题——才有鲜明的倾向性和强烈的对抗性。如将辩题理解并表述为一个命题,则它本身所显现的倾向性,就使得它对辩论双方失去了公平性。
有人说,辩题“必须用判断句,不能用疑问句,否则对方不知从何处进行反驳。”
这种疑虑的提出不能说没有道理。我认为,所谓正方、反方不是就双方的论题说的,而是就辩题而言的。作为正反方的论辩,都既要破又要立,也就是说,都要进行证明与反驳,不存在正方只是证明、反方只是反驳的情况。正反方的论题必须用判断句表达,而辩题则应该用限定疑问句表述,以免造成“失控”。所谓选择限定疑问句,就是其回答有特定的范围和特定导向的疑问句。而如果用判断句表达论题,则将会作为双方共同认定的论域、主题,即辩题,与正方的论题二者混为一谈了。
如果模糊辩题的中性特征,那么很可能会由正方与反方论题设制上的原因造成“假辩”。例如,名校辩论赛的第一场半决赛,其辩题和双方论题是——
辩题:经济发展应该以教育发展为前提
正方(兰州大学队)论题:经济发展应该以教育发展为前提
反方(复旦大学队)论题:教育发展应该以经济发展为前提
(《世纪之辩》第158-159页)显然,被称作辩题的那个命题并非是正反方共同认可的话题和基础。对它的肯定,固然可以算作正方的论题,但对它的否定——
并非“经济发展应该以教育发展为前提”
则并不构成反方的论题。也就是说,所列举的反方论题“教育发展应该以经济发展为前提”,并非是以辩题“经济发展应该以教育发展为前提”为基础的,它是游离于这个辩题论域之外的。关于这场辩论赛的辩题,主持人(或称辩论赛的主席)也有几种含义不同的说法:
教育与经济的发展如何定位?两者孰先孰生?何为前提?(第159页)
教育的发展和经济的发展到底谁是本谁是末?(第179页)
而辩论赛主办机关一位负责人的表述则为:
经济与教育对我们来说何为前提?(第244页)
这就更加含糊不清了,它似乎不是在讨论“经济发展”与“教育发展”这二者的关系,而是在讨论这二者对我们的关系。由此造成辩论中双方辩手对辩题把握的游离,那就不足为奇了。所有这一切都跟辩题本身不确切有关。在我看来,这场辩论赛实际的辩题应是:
是经济发展应该以教育发展为前提,还是教育发展应该以经济发展为前提?
显然,对这个选择问句的两种选择回答,才构成了论辩正反双方的论题。
这里,再要探讨的问题是,这个选择问句是否恰当?即将这两种事物情况对立起来能否成立?或者说,肯定前一个事物情况,是否必然要否定后一个事物情况的存在(反之亦然)?这涉及到辩论赛所列出的正方论题和反方论题间的逻辑关系问题。如果存在第三种情况,即二者互为前提的情况,那么辩论赛所谓的正方反方也就根本不能成立,从而这场论辩就成了“假辩”。
所谓利弊型辩题,即具有“……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句型的辩题,也有类似的问题:是否存在“利弊相当”的情况呢?况且,“大于”之类,还可能涉及统计学的数据量化问题。
这就是说,虽然辩题是用问句表达的问题,但并不是任何形式的问题都可以作为辩题的。对于只设置正方反方的论辩赛而言,它必须是只有两种可能回答的问题。从理论上讲,辩论赛未必只有正方与反方两个对立的阵营。如果对某一问题可以有三种、四种乃至更多种的可能回答,那么将这样的问题作为辩题展开辩论,显然参辩者就应该同时有甲方、乙方、丙方……。例如,我国50年代关于美的本质的学术讨论中就有朱光潜派、蔡仪派、李泽厚派三种不同的观点。又如,一个问题的决策,通常也可以有多种不相容的方案。如果要辩论起来,那么有几种方案就会有不同的几派同时参加论战。1993年美国总统竞选的电视辩论就是在布什、克林顿和佩罗三位主要候选人之间进行的。他们就是当年三场总统竞选电视辩论赛的辩手。
可见,现实生活要比理论概括丰富得多。而现在正、反方模式的“二值”辩论,只是初级辩论,它是最简单和最基础的辩论模式。我想,如果我国的辩论赛日渐成熟,今后的辩论赛模式可以有“多值”辩论这样一种模式。不过是否会出现,这涉及多种因素:辩题、参辩队、辩论规则、辩论赛组织等等,自然其难度要大得多。
二、正反方的论题应是不同真的命题
辩论之所以能产生并有效展开,就是因为正方与反方各自所持的论题是“势不两立”的,由此才会发生正反方“破人立己”的唇枪舌战。应该将这一条作为有效辩论(包括辩论赛)最重要的“形成法则”。辩论能否进行或有效,首先就应该看是否符合这一法则。凡不符合这一条的,就应取消展开辩论的资格。如果辩论双方的论题实际上是可以“两立”的,并不存在“非此即彼”的问题,那么辩论双方所作的只是“无用功”。因为即使辩起来,也是“假辩”或“佯辩”。
以此作标准,在我看来,不少辩论赛是不具备举行辩论赛资格的。例如,各校辩论赛初赛第一场双方论题分别为:
正方(兰州大学队):电脑给人类带来福音
反方(东南大学队):电脑未必给人类带来福音
稍微有点逻辑学常识的都知道,正方与反方的论题既不是矛盾关系也不是反对关系。如果正方论题为"p",那么反方的论题就是“不必然p”,“不必然p”等值于“可能非p”。正方的论题"p"是个实然命题,它真实地反映了确实存在的事物情况。而反方的论题“不必然p”即“可能非p”,“可能非p”是可能模态命题,它反映事物情况的可能性。根据模态六角关系,"p"与“可能非p”(“不必然p”)是下反对关系,即可同真、不同假的关系。这就是说,正方论题与反方论题是可以同真的,或者说可以“两立”的。于是,反谓正方、反方就根本不成立,连辩论的主体都不合“法”,这场辩论赛哪里还有什么有效性可言!
因为,无论正方还是反方,都不能以自己论题的真去确定对方论题的假。这里的“不能”,不是说辩手的论辩能力不够,而是说在逻辑上是根本不可能实现其论辩目标的。如同人们无法回答假问题一样,这是一场事实上不可能有结果的假辩论,辩一场不会有结果,辩一万场也不会有结果!这里的“结果”,不是指评委所作的胜负评判,而是指对论题本身真理性或谬误性的判定。对假问题,人们的办法是取消;对假辩论,人们的办法也是两个字:“取消”,否则就是浪费精力、物力、财力,如此而已。
事实也是如此。辩论赛后,评委说:“双方论有余而辩不足,这是最大的遗憾,辩论,辩论双方要交锋,要辩,……交锋不够”。(第81页)君不知,辩不起来的根本症结在辩题和论题本身,而不在辩手方面。
问题的症结也不在于“电脑对人类的关系”这个辩论的题材不好。讨论这个主题或话题无疑是很有意义的,问题在于如何从这个题材中提炼出恰当的辩题来。这里实际上涉及了三个关联要素:辩论的题材、辩论的辩题和正反方的论题。它们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而今天几乎所有的辩论赛都将它们混为一谈了。因此,类似这样的“假辩”就不是个别的现象。如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和上海市学生联合会举办的主题为“地球·家庭”的第三届上海市大学生辩论赛,其决赛的双方论题分别是——
正方(华东理工大学):人类是大自然的保护者
反方(华东师范大学):人类是大自然的破坏者
(《纵横申城》第119页,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这两个论题都是关于事实的命题,它们是对人类以往历史的陈述。历史告诉我们:人类是大自然的保护者,同时人类又是大自然的破坏者。也就是说,作为历史事实,正方论题所陈述的事物情况,与反方论题所陈述的事物情况,都是真的。就真实的事实命题而言,它们之间根本不存在“此真彼假”的问题,因为这是无须争辩的事实。这样的辩论结果自然也是假辩。在辩论赛上,人们看到的基本情景正是:正反方各讲“自己的事实”,却又无法否认“对手的事实”。
其实,主办者举行这场论辩赛的目的之一,就是要通过辩论赛以唤起或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从而由“事实命题”的认识达到“价值命题”的认识——
人类应当是大自然的保护者(不应当是大自然的破坏者)
这个价值命题与如下的价值命题
人类不应当是大自然的保护者(应当是大自然的破坏者)
是“势不两立”的。将这两个价值命题作为辩论赛的论题是符合辩论的“形成法则”的。问题在于,将它们作为辩论赛的正反方论题,辩得起来吗?结果不难想象。
可见,有好的题材(例如“人类与自然保护关系”之类)并不等于就有好的辩题;符合“形成法则”的辩题也不就是好的辩题,因为符合论题“形成法则”只是有效辩论的必要条件。
这场“地球·家庭”辩论赛列出的半决赛正反方的辩题分别是——
正方(上海交通大学队):环境问题是科学问题
反方(华东理工大学队):环境问题是社会问题
(《纵横申城》第81页,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从逻辑上讲,将它们作为同一场辩论赛正反方的论题,问题更大。因为,从逻辑上讲,它们根本不是同一思维过程的命题。虽然命题的思维对象是相同的,但是命题是对同一对象不同方面属性的断定。这两个论题之间是独立的真假关系,即一命题之真假不制约另一命题之真假。既然如此,它们当然也不会是矛盾关系或反对关系。将它们作为论题辩论,尤如要人们在
甲先生是上海人
甲先生是黄种人
之间辩出真假对错一样。就“环境问题是科学问题”与“环境问题是社会问题”这两个具体论题而言,它们都是真命题。也就是说,对象“环境问题”,同时具有“科学问题”与“社会问题”这两种属性。因此,不能以其具有的一种属性,来否定它所具有的另一种属性的存在。如将正反方论题分别改为
正方:环境问题仅是科学问题
反方:环境问题仅是社会问题
或者改为:
正方:环境问题是科学问题,不是社会问题
反方:环境问题是社会问题,不是科学问题
那么它们是“势不两立”的。作了这样的改动之后,才可以将它们作为正反方论题来展开辩论。可是,这样的辩题能有效展开论辩吗?
赛后,主办者总结说,通过辩论“使人们明白:环境问题既是科学问题,又是社会问题……”(《纵横申城》第6页,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这可能是主办者如此设制辩题的主要原因,即避免双方论题的虚假性、追求各方论题的真理性。主办者的策略是“给你一个真理,请为此尽情呐喊!”于是,正方与反方各持自己的“真理”上场来了。可是,这样一来却违反了辩论的基本条件:正反方论题的矛盾性与对抗性,从而也就使辩论赛失去了应有的价值。
应该承认,在科学史或思想史上,当人们发生学术争论时,辩论的双方或多方所持的观点事实上是否为矛盾关系或反对关系,也不是一目了然的。也确实存在双方或多方观点可以互融的情况,如关于光运动方式的“波动说”和“粒动说”。但那是事后的事情,论辩的双方在开始时也是将它们作为不同真的命题展开学术辩论的。因此,此类事例不能说明作为辩论赛的论题可以进行“明知故辩”的强辩——明明知道可以同真的,而仍然进行“非此即彼”的对抗性论辩。这样做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因为它与辩论的本质要旨不符。
三、辩题的“可辩性”不应体现在论题的“片面性”上
在我看来,辩论赛的主办者之所以将“可两立”的命题作为辩论双方的论题,可能是出于对辩题可辩性的追求。所设制的辩题要有可辩性,这是辩论赛主办者十分注重的问题之一,对于面向广大公众的电视辩论赛尤其如此。辩论双方对主办者所设制的辩题辩不起来,岂不糟糕?辩论赛的可看性,也要求电视辩论赛的主办者选择具有可辩性的辩题。
可是,什么是辩题的可辩性呢?如何把握辩题的可辩性呢?一些人似乎认为,辩题的可辩性就是“让双方均有道理可讲”。为此,他们申明“我们所选择的两方往往是两个片面,当他们组合在一起的时候,当我们的每一个时代的人们在这两个片面当中徘徊和选择的时候,就会出现自己的某一个真理”。(《世纪之辩》第234页)他们认为,辩论赛要能够进行,就应力求“双方都有部分真理,也都不全有真理”。“由于每一方的论题必须是片面的,也不易求得两方论题合起来就成为全面,那就只能要求在辩论中由双方共同努力,把问题涉及的方方面面全部展现在观众面前,引发、促进观众思考。”(《世纪之辩》第264页)于是,主办者的主导思想与追求目标就是:辩论双方各自抓住一个片面,专讲自己的“真理”,而让观众“在两种片面性当中徘徊”,以引起共鸣、展开思索、探索“全面的真理”。人们在辩论赛上看到的情况大体也是如此。
但是,在我看来,这种对辩题可辩性的理解——“片面性→可辩性”——本身是片面的、不可取的。因为它忽视了作为辩论赛辩题可辩性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辩题的逻辑性和正反方论题的矛盾性。我认为,辩题的可辩性是以辩题的逻辑性和论理的对抗性为前提的。
辩题的可辩性不等于辩题的可证性。“双方均有道理可讲”,只是表明辩题有可证性。辩题的可辩性,则是以辩题引出的正反方论题的对抗性为前提的,而论题的对抗性又是以其矛盾性为基础的。然而,问题恰恰出在论题的矛盾性上。例如,上文所举的名校论辩赛初赛第一场的正反方论题“电脑给人类带来福音”与“电脑未必给人类带来福音”,它们是可以都真的下反对关系,根本无对抗性可言,因此所谓可辩性就无从谈起了。论辩赛上的“热闹”并不改变其“假辩”或“佯辩”的实质。因为一方论题的真并不能确定另一方论题的假,实际上没有交锋,根本辩不起来。这种论辩,尤如瞎子摸象时的争论。今天,人们抱怨论辩赛辩不起来,辩手固然是一个原因,但我认为更重要的原因却在辩题本身。因此,辩题的可辩性,在我看来,应该是使“双方均有对抗性道理可讲”才行。
论题必须具有倾向性,这是显而易见的。但是,论题的倾向性也不等于论题的片面性。论题的倾向性是指论题断定的指向性(对辩题的肯定或否定),而论题的片面性则属于论题反映现实的真理性方面。论题断定的倾向性当然也有真理问题,但作为辩论赛中好的辩题,它所引出的论题的真实性应该不是显而易见的,是需要通过论辩双方的唇枪舌战来充分展现的。而论题的片面性则不然,它们的不恰当性往往一开始就显露在观众面前,如“人类是大自然的保护者”和“人类是大自然的破坏者”。为片面性争辩,引不起人们的美感和认同。由于辩题不清而导致的无为“假辩”,在学术界、生活中并不少见。但作为具有示范作用的辩论赛应当避免。不仅如此,作为负有思维训练功能的辩论赛,它所追求的思维美也要求人们崇尚思维的全面性、真实性,而力戒片面性。
不能说,辩手们陈述的内容完全没有意义。辩论双方各自抱住“片面真理”,充分列举方方面面的事物情况,对人们全面认识问题这一点来讲,当然是有益的。如通过关于“人与自然”的辩论,辩论赛也起到了唤起公众环境意识的宣传作用。问题在于,这样的宣传工作是否都要有辩论赛来做?是否要通过损害、取消辩论赛本身的特征、美感来做?回答是否定的。辩论赛当然有宣传作用,但这种宣传作用是其本身自然产生的。我认为,在保持辩论赛的论辩特质与发挥辩论赛宣传功能二者关系的把握方面,一些主办者的处置是有偏颇的。宣传真理,何必非用辩论赛这种形式不可?
辩坛有所谓辩论赛“是命题之辩,还是真理之辩”的争论。有人说:“辩论的根本特性就是一种命题之辩,而不是一种真理之辩。……真正探求真理的过程是一个漫长艰辛的过程,决不可能在一场舌战中真相大白。因此,我们应该把命题交给辩手和评委,把思考交给社会和大众,把真理留给未来。”(《世纪之辩》第271页)
说辩论赛也是“真理之辩”,决不是企望通过一场舌战就可以真理大白。这种“一次完成”论,连正宗的学术讨论会也常常做不到,何况一场辩论赛!因此,将不能“一次真相大白”作为否定辩论赛是“真理之辩”的理由是不充足的、无效的。虽然,人们不企望仅靠一场或几场辩论赛就达到真理之岸,但是,辩论之舟必须航行在驶向真理之岸的途中。辩论之舟上不能没有驶向真理的航标。
还需要说明的是,说辩论赛也是“真理之辩”,也并不是说,我们参赛的辩手都认为自己所抽签得到的命题就是自己完全同意的,就是真理,从而为本方论题辩论就是在为真理辩论;而是说,无论正方还是反方,在论证自己的论题或反驳对方的论题时,都是在“真理”的名义下进行的。以至于黑格尔在讲到“诡辩”的表现特征时也说,诡辩就是把它说得象真的一样。
更重要的是,辩论的本质特性正是,辩手就共同认定的辩题以及由辩题必然引出的不同真命题(论题)展开真假对错的唇枪舌战。既然是命题,那么就有真假。因此,“命题”、“思考”、“真理”是不能决然分离的。辩手在辩论中绝对不能不顾及“真理”,不能不给自己的论证打上“真理”的印记,同时又不能不将对手的论证逐出“真理”之门。评委在评判时不会没有“真理”的尺度,而吸引社会与公众思考的,正是“真理”与“谬误”之争。显而易见,闪耀着“真理之光”的辩论赛,才是有生命力的耀眼的辩论赛。
因此,在我看来,所谓“辩论无真理”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因为即便是进行“命题之辩”,也不可能免谈真假对错,自然不可能与“真理之辩”无关。“命题之辩”是形式,而“真理之辩”才是实质。“真理之辩”应该是“命题之辩”的灵魂。
“真理之辩”与“命题之辩”分歧的另一表现是所谓“求真还是求胜”的问题。作为比赛总是有输赢的,论辩赛也不例外。现实世界中可以有许多种辩论,其中也不乏功利性很强的辩论,如美国辛普森的律师们所作的那些法庭辩护,那大概是“求胜不求真”的典型例子。它引起了美国司法界以至社会各界的议论。即便如此,我们也只能说控方“求真的功力不足”,而不能讲“辩论无真理”。我们不能提倡“为辩论而辩论”。否则,就会出现某地某校将“猪聪明还是人聪明”作为辩论赛辩题的荒唐事。
当然,辩论赛中会不可避免地出现诡辩。出现诡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对诡辩的崇尚或放任。“诡辩盛行”或“诡辩不倒”,不应该是辩论赛的常景,也不会是公众所希望的。设想一下,当评委宣布持“猪比人聪明”一方为胜时,人们将怎么样?我想,人们是决不会善罢甘休的。公众希望看到的是斥诡辩的高手,而不是搞诡辩的痞子。今天,人们之所以对辩论赛还有颇多微词,盖出于此。辩论赛固然有区别于日常辩论(如学术辩论、法庭辩论等等)的一些特点,但是,在我看来,在我国辩论赛的特点中也不应包含或崇尚“求胜不求真”之类。
四、辩题解析中逻辑分析与语言分析的恰当性
所谓辩题或论题的解析,是指通过对其组成部分的概念或语词所作的逻辑分析与语言分析,从而确定辩题或论题的语义和语用含义的思维活动。这是辩论赛的参赛双方必须首先要做的重要事项。因为对辩题或论题的基本概念不清楚,无法建立起自己坚固的营lěi@①,也不能有效地攻击对方。所以,大凡辩论赛一开始,便是正反双方的一辩登场定义或界定辩题或论题中关键词的基本含义。双方的分歧焦点也由此展开。
在辩题或论题的解析过程中,首先是概念或语词的解析。其中,有一个问题一直被人们忽略了,那就是关于集合概念的思想。那么多场辩论赛竟然没有一人用过这个逻辑术语!例如,上文提及的名校辩论赛初赛第一场辩论的论题:
正方(兰州大学队):电脑给人类带来福音
反方(东南大学队):电脑未必给人类带来福音
在辩论中,辩论双方的注意力都集中在“福音”、“未必”方面,而对这里的“电脑”表达的是什么概念?这样的问题双方都没有提出并加以讨论,似乎这不成问题。然而,在辩论中又不能不涉及它们。我们看到,辩论中“电脑”一词的所指,在辩手们那里是漂移不定、五花八门的:一会儿它被用来指称“电脑的使用”,一会儿它又指“电脑软件的设计”,有时它还指“某一台电脑的误操作”或“某人利用电脑……”。这就带来了论题本身的不确定性。
我认为,这里的“电脑”应该是个单独集合概念,它是指整个“电脑技术”以及人类对它的利用。如同蒸汽机对整个人类的影响一样。因而,双方的辩题也都是单称命题。就正反方论题而言,它不能理解为——
(所有、有的、某个)电脑给(所有、有的、某个)人带来福音
(所有、有的、某个)电脑未必给(所有、有的、某个)人带来福
因此,双方在辩论中,引证“某一台电脑”如何,或列举“某人或某些人使用电脑”如何,分析“某些电脑软件的设计”怎样,……所有这些都是偏离辩题的无效论证。
又如,“地球·家庭”辩论赛决赛中双方的论题是:
正方(华东理工大学):人类是大自然的保护者
反方(华东师范大学):人类是大自然的破坏者
这里的“人类”是个什么概念?它的所指是什么?正方一辩是这样界定的:“所谓人类就是人的总称”,这个说法是含糊的。而反方则根本没界定。正方在实际上对“人类”的说明又是不一致的。例如:
理性的人类不应该、不可能、更不会去破坏大自然,保护自然就是保护了人类自己。回顾人类发展史,保护自然一直是人类的共同思想。(《纵横申城》第122页)
此话有如下几点是不明确:
第一、“理性的人类”是什么意思?相对动物,人是有理性的,这种含义上的“理性的人类”是内涵显示,不是外延限制;可由于种种原因,人类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做出破坏大自然的事情(如破坏生态平衡),过后才发现那是一种失去理性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用“理性的人类”云云,又能说明什么呢?
第二、“不应该”是规范词,不是实然词。“应当怎样”不等于“事实怎样”,“不应该怎样”也不等于“事实不怎样”,更不等于“不可能怎样”。
正方说,“人类昨天是失职的保护者,今天是努力的保护者,而明天必将成为大自然成功的保护者”。“失职的保护者”,说明没有保护好,大自然的确遭受了破坏;“努力的保护者”,说明保护的自觉性增强了,但大自然是否被保护好呢?没有断定,可大自然仍然遭受着破坏却是确定的事实。其实,“保护”是相对“破坏”而言的,没有破坏就没有保护,没有保护也没有破坏。反之亦然。破坏自然或保护自然的都是人类。
这里的“人类”是一个集合概念,正方与反方的命题都是关于人类这个整体对象情况的断定。人在改造自然的同时,也改造着自己。在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人类经历了由不自觉到逐渐自觉的过程,也可以说,经历了由破坏到保护的过程。这是整个人类的行为。因此,正反方的论题都是真实的,它们反映了人与自然的不同方面。
说到集合概念,使人想到“文革”中发生的一件事:一位农村基层干部给当时的《红旗》杂志写信,说“学大寨人”、“学大庆人”之类的说法缺乏阶级分析,因为大寨人、大庆人也是划分阶级的,那儿也有“地富反坏右”。这位干部的意见显然是不对的,因为这里的“大寨人”、“大庆人”之类的说法都是集合概念的用法,它与大寨、大庆是否存在“地富反坏右”无关。这种用法今天人们依然普遍在使用,如“中国人是说话算数的”、“上海人精明”、“深圳人讲究效率”……可见,这不是文革期间的特殊用法。在那个年代,这位干部不懂集合概念是可以理解的,可作为党的理论刊物的《红旗》杂志居然将信全文刊登并加按语肯定这位干部的说法。这反映了那个时期逻辑思想上的混乱。可问题在于,今天的名校辩手们依然对此不甚了了,这就值得深思了。
如今的辩论赛辩题中还经常运用“必然”、“可能”这类模态词。可是,辩手对这类含有模态词的命题的解析常常让人张口结舌。例如,名校辩论赛的第一场辩论中正方的论题是:
电脑给人类带来福音
可是,无论正方还是反方都多次将它混同于电脑一定(必然)给人类带来福音(第68、73、74、80页等),学过逻辑的都知道,正方的论题是个实然命题,而后一个命题则是必然命题,这两个命题是根本不同的。对或然命题的理解也是成问题的,例如,正方二辩说:
我方承认,“未必”在逻辑上的确是无懈可击,但是它有一个弊病那就是它极易成为一个毫无信息量的命题,正如天气预报说明天未必会下雨一样,当然不会错,但是它对指导人类的行为而言既无科学性又毫无意义。(第63页)
这位哲学系四年级的本科生对或然命题的性质与意义如何无知,实在令人惊讶!“明天未必会下雨”,为什么“当然不会错”呢?如果“明天必定会下雨”是千真万确的,那么“明天未必会下雨”不就是错了吗?它怎么是“无懈可击”的呢?含“未必”的命题怎么“既无科学性又毫无意义”呢?这类常识错误也出现在评委身上。名校辩论赛第三场的辩题是“生态危机可能毁灭人类”。双方辩手在“可能”、“不可能”上展开论战后,评委出场总结,其中说道:
辩题出得也非常好。似是而非,说生态危机可能会毁灭人类,但又不可能不会毁灭人类。……(第131页)
这里,“不可能不会…”等值于“必然…”,与前者“可能…”是差等关系。它完全不同于反方的论题“不可能…”,这里的转折词“但”用得真是莫名其妙。
辩题的解析还涉及到对辩题中既定概念或语词的准确把握问题。例如,80年代初有人撰文批“大公无私”的口号,说“大公无私”从来不存在,提倡“大公无私”是脱离实际的。因为既然任何人都离不开个人物质利益,那么人就不可能是大公无私的。所以,人们只能讲“公而忘私”、“先公后私”。这种说法表面上看似乎有道理,其实不然。关于“大公无私”,《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是“完全为人民群众利益着想,毫无自私自利之心”(第232页)。显然,它不是关于经济领域里是否应当具有个人的物质利益的命题。“大公无私”,它不是说人们根本不要物质利益,不吃饭、不睡觉之类;而是说当公私发生矛盾冲突时,人们应当采取的态度或行动。这属于价值命题范畴,是社会提倡的一种理想境界。因此,脱离了“大公无私”的固有意义,随意解析“大公无私”的既定含义,所进行的所谓批评是毫无意义的无的放矢。
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问题在辩论赛中也出现了。有一场国际辩论赛,将“愚公移山”作为题材提出了这样的辩题:“愚公应该移山,还是应该搬家?”中国一所大学的辩手持“愚公应该搬家”的观点,外国辩手持“愚公应该移山”的观点。辩论的结果是持“愚公应该搬家”的一方为胜。将原本是指在困难面前不屈不挠、奋斗不止的精神,在辩论赛中随意改变成开山筑路的施工方案选择,这种辩题及其辩论赛自然要引起社会舆论的困惑和反感。(人民日报1996年4月)而这种辩题的“异化”,正是以概念的误析为基础的。
五、从对文艺界一场争论的反思看辩题的解析与论证
粉碎“四人帮”以后的拨乱反正时期,在文艺界有一场颇有影响的争论,那就是关于“文艺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口号的争论。这场争论对于在文艺界解放思想,清除“四人帮”的影响,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这场争论中双方的论证方法确又是有明显缺陷的,反映了那个时期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论辩观念。从某种意义上讲,这场争论也可以看成是一场辩论赛,不过不是游戏式的,是正而八经的。今天,从论辩的角度对这场争论作一反思,不是没有意义的。
这场争论的辩题可以定为“文艺是否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反方(即反对这个口号的一方)的论题是“文艺不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正方(即赞成这一口号的一方)的论题则为“文艺是阶级斗争的工具”。争论是由反方挑起的。1979年第四期《上海文学》发表了评论员文章《为文艺正名——驳“文艺是阶级斗争的工具”说》,它的结论是:“文艺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是个不科学、反科学、不精确、形而上学的口号,应当纠正。
反方的逻辑论证是这样的:“文艺是阶级斗争的工具”这一口号是个判断,属于全称肯定判断,是对文艺性质的一种概括,带有定义的性质。(《一个不精确的口号》,《上海文学》1997年第8期)在这样的理解下,反方提出了这样的质难:在阶级社会里是否所有文艺都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呢?怎么可能要求每一种形式、每一个节目,都成为“阶级斗争的工具”呢?难道一幅肖像画、一首轻音乐、一个单人舞、一篇短相声,都必须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吗?何况原始社会就有文艺,共产主义社会也不会取消文艺!——据此得出了反方的结论。
在逻辑上,正方也把这个口号当作全称肯定判断。例如,有人说:“在存在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的社会里,一切文学艺术都是阶级斗争的形象的工具,这是一条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是不容否定的马克思主义文艺思想、毛泽东文艺思想的基本原则”。(《上海文学》1979年第7期)在这样的理解下,正方竭力去证明“一切文学艺术”与阶级斗争的关系。而对贝多芬、柴可夫斯基的音乐,齐白石的虾、徐悲鸿的马,以及田园诗、风景画之类,则通过作品的思想性、宣传性以及作者的阶级性去证明其与阶级斗争的关系。
在我看来,双方论证最明显的缺陷,就是都缺乏集合概念的逻辑思想,因此其论证都是不着边际的。
因为,“文艺是阶级斗争的工具”中的“文艺”是一个集合概念,这个命题是就文艺的整体立论的。它反映文艺在阶级社会中的一种社会功能。这个口号不是定义,在语言表达上它根本不具有定义的形式;在实际上它也从来不是作为定义使用的,没有任何一本辞书或教科书是将这个口号作为文艺的定义的。从逻辑上讲,“文艺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是个单称肯定判断,因为其主项“文艺”是一个单独集合概念。将它说成“定义”或“全称肯定判断”,都是指鹿为马。因而,正反方的论题解析在逻辑上都是不成立的。
在阶级社会中,文艺被作为阶级斗争的工具,这是一个既成的不用争辩的事实,不是可不可以的问题,也不是应该不应该或喜欢不喜欢的问题。说“文艺可以脱离政治”,不是天真,就是别有用心。正如邓小平讲的“文艺是不可能脱离政治的。”(《目前的形势和任务》1980年)不论革命阶级还是反革命阶级,都不会放弃或削弱这个武器。当反方列举“四人帮”大搞“阴谋文学”的时候,他们实际上恰恰在论证“文艺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文艺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是一个中性命题,自然也适用于革命党人。问题不在于“是不是工具”,而是“为谁做工具”和“如何做工具”,以及“是否仅仅做工具”。
就论辩而言,问题的要害在于,应该如何理解或解析这个命题?列宁在1905年提出“党的文学的原则”,要求文艺成为整个革命机器“齿轮和螺丝钉”。毛泽东在1942年说“文艺是从属于政治的,但又反转来给予伟大的影响于政治”。在我看来,列宁、毛泽东都是在集合概念的意义上使用“文艺(文学)”一词的,即都是就文艺(文学)这个整体对象立论的。他们从来没有要求、也没有必要去论证所有文艺(文学)样式或所有文艺(文学)作品都去服从某一项具体的政治行动。鲁迅在《文艺与革命》中说,文艺“用于革命,作为工具的一种,自然也可以的”。瞿秋白在《文艺的自由和文艺家的不自由》中说,“新兴阶级要革命,——同时也就要用文艺来帮助革命”,当无产阶级公开要求文艺作为斗争工具的时候,谁要出来大叫“勿侵略文艺”,谁就无意之中做了伪善的资产阶级的艺术至上派的“留声机”。在我看来,鲁迅与瞿秋白也是就整个文艺立论的,他们也是在集合概念的意义上运用“文艺”一词的,我想,鲁迅在讲“文艺可以作为革命工具”的时候,瞿秋白在说“无产阶级公开要求文艺作为斗争工具”的时候,他们从来没有否定过田园诗、风景画和轻音乐之类,也从来没有否认过文艺的其他所有功能。而逻辑学告诉我们,集合体所具有的性质,组成集合体的个体或部分不是必然具有的。因此,当人们说“文艺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时,他们完全没有必要去证明每一个文艺作品或每一种文艺样式都是如何成为阶级斗争的工具的。
不可否认,由于种种原因,在文艺界内外也的确存在着要求“任何一种文艺样式或作品都要服从某一项具体的政治任务”的情况或认识。然而,曲解一个命题与这个命题本身不是一回事。而在我看来,在这场争论中发生的,正是将对“文艺是阶级斗争的工具”的曲解与其自身混为一谈了。比如:《上海文学》评论员文章中有如下一些提法——
如果我们把“文艺是阶级斗争的工具”作为文艺的基本定义,那就会抹煞生活是文艺的源泉。(第6页) 如果把“阶级斗争工具”看成是文艺的唯一功能,那就会对本国的外国的一切优秀的文化艺术遗产采取全盘否定的态度。(第8页)
这些说法错吗?不错,完全正确。但是,这些话与“文艺是阶级斗争的工具”这个命题本身有何相干呢?在我看来,评论员文章是将下列命题混为一谈了:
p-0文艺是阶级斗争的工具
p-1所有文艺都是阶级斗争的工具
p-2文艺仅仅是阶级斗争的工具
p-3“文艺是阶级斗争的工具”作为文艺的基本定义
p-4“文艺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是文艺的唯一功能
p-5“文艺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是文艺的全部本质
p-6“四人帮”以“文艺是阶级斗争的工具”之名,对文艺及文艺队伍……
p-n……
从语义学角度讲,命题p提供了什么信息,只能从其自身所断定的内容来分析。至于人们陈述或利用命题p去表示什么或达到什么目的,那是语用问题。显然,评论员文章批判的不是命题p,而是人们对它的演绎或断定所形成的命题p-1,而命题p-1并不必然为命题p所蕴涵。人们可以否定命题p-1或p-n等等,但由此却不能必然否定命题p,自然也推不出“文艺是阶级斗争工具”是个不科学、反科学的口号的结论。在论证上,双方都犯了转移论题的逻辑错误。毫无疑问,被歪曲了的马克思列宁主义,不是马克思列宁主义;被曲解了的毛泽东思想,与毛泽东思想本身的科学性也不具有同一性。
至于说到“工具说”,由于对“文艺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命题的不同解析,可以形成不同的“工具说”,而评论员文章批的“工具说”可能是其中之一。如我们称之为“工具说1”,则也还可以有“工具说2”、“工具说3”,等等。评论员文章否定“工具说1”,并不意味着也驳倒了“工具说2”、“工具说3”,更不等于驳倒了“文艺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命题本身。
关于这个议题,还有一个“余曲”,即沙叶新对新时期提出的文艺“两为”方针,即“文艺为社会主义服务、文艺为人民服务”有过的一个议论。在一个座谈会上,沙叶新有一个他自称为“故作惊人之语”的发言,标题为《我的三句“反动口号”》它的三句“反动口号”是:
1.社会主义为文艺服务,文艺为人民服务。
2.艺术标准第一,政治标准第二。
3.源于生活,低于生活。
与本文议题直接相关的是沙叶新的第一个口号。所以我们在此只讨论他的第一个口号。
关于第一个口号,根据沙叶新的解释,大致谓:既然我们已摈弃了“文艺为政治服务”的口号,那么“文艺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提法也不能成立。因为“社会主义”在今日中国就是最大的“政治”;如果提“文艺为社会主义服务”,就等于说“文艺为政治服务”,所以不如改为“社会主义为文艺服务,文艺为人民服务”。由此可见,沙叶新提出“社会主义为文艺服务”,是以否定“文艺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前提的。
在我看来,“社会主义为文艺服务”不应该以否定“文艺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前提。因为从逻辑上讲,它们是不同的关系命题,是两个可以同真的命题,并不构成矛盾关系。如果有人将“是文艺为社会主义服务,还是社会主义为文艺服务”作为辩论赛的辩题。我想,它的不合逻辑是显而易见的。
无疑,“社会主义(要)为文艺服务”是个应该肯定的价值命题。从理论上讲,社会主义应该为文艺的发展提供人类历史上最好的条件或基础。例如,在社会主义社会,我们的文学家、艺术家应该获得进行文艺创作的良好氛围。但是,在实际上,由于社会主义有个建设的过程,因此这种“提供”与“获得”也只能是逐步的,应该与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
但是,说“社会主义(要)为文艺服务”,是否就意味着不能说“文艺(要)为社会主义服务”呢?回答应该是否定的。因为前者是就社会主义对文艺的关系而言的,通俗地说是“社会主义应该为文艺做点什么”的问题;而后者是就文艺对社会主义的关系而言的,通俗地说是“文艺应该为社会主义做点什么”的问题。显而易见,它们并非是同一思维过程的命题。
在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不再提“文艺为政治服务”,更准确地说法是,不再把“文艺为政治服务”作为党的文艺政策的总方针或总目标,在我看来,其原因:一方面由于我们的指导思想不再是“以阶级斗争为纲”,而是“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另一方面是由于“惯性”,“文艺为政治服务”、“文艺从属于政治”有可能被错误地理解成文艺要从属于某项具体的政治任务、为某项具体的政治任务服务。但是,由“不再提(或者叫‘摈弃’)‘文艺为政治服务’的口号”,或者从不再将“文艺为政治服务”作为党的文艺政策的总方针或总目标,却推不出“文艺不要为政治服务”的结论。因为一个命题p本身的真实性,与是否应当“将p作为m”或“将p作为m”是否恰当,不是一回事。
至于,沙叶新由摈弃“文艺为政治服务”的口号与“社会主义是(今日中国最大的)政治”的命题,推出应该摈弃“文艺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提法,在我看来,其推理在逻辑上也不是无懈可击的。
诚然,“社会主义在今日中国就是最大的政治”的说法是可以成立的。用邓小平的说法,似乎更准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我们当前最大的政治,因为它代表着人民的最大的利益、最根本的利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1979年)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因此,人们总是首先从政治上把握大局。从邓小平提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到江泽民提出的“讲政治”,都说明了这一点。实际上,毛泽东提出的“文艺从属于政治”中的“政治”,说的也是“政治大局”。从逻辑的角度讲,它指称的就是作为集合概念的“政治”。但是,一个命题在语义上是真实的,并不意味着该命题在语用上也必然是恰当的。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实践的原因,不宜再将“文艺从属于政治”作为新时期的口号,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那样:我们“不继续提文艺从属于政治这样的口号,因为这个口号容易成为对文艺横加干涉的理论根据,长期的实践证明它对文艺的发展利少害多。”(《目前的形势和任务》,1980年)
可见,将“文艺从属于政治”的口号改为“文艺为社会主义服务”,其出发点正是语用学的立场。从语用学的角度讲,这样的更改是恰当的。而沙叶新的失误,正是将这种语用的推理当作了语义的推理。他从根本上否认“文艺从属于政治”和“文艺为政治服务”命题的真实性,进而导致否认“文艺为社会主义服务”的真实性和将其作为口号的恰当性。问题的要害正是,从语用推理上讲,从“不宜提‘文艺为政治服务’”推不出“不宜提‘文艺为社会主义服务’”。同时需要指出,“文艺为社会主义服务”是个有着丰富内容的命题。因为“社会主义”是个有着丰富内涵的概念。“社会主义”作为制度,它包括社会主义的政治、社会主义的经济、社会主义的文化等等。如果只说社会主义的“政治”,那显然是狭隘的。文艺为社会主义服务,自然包括文艺为社会主义的政治服务,但又不仅仅为社会主义的政治服务。
总之,即使是一句真话,也并不意味着可以在任何时候,用任何方式,由任何人,在任何场合说出来。因为作为交际的语言(包括口号),人们除了要考虑语句的语法、语义外,还要考虑语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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