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病医保新政策

发布时间:2017-02-23 16:33

大家都知道,有些疾病是久治不愈,而且花费是正常家庭无法承受的。接下来就和小编一起去看看上海大病医保政策吧。

上海市大病医保新政策

上海大病医保新政策:

2015年上海大病医保新政策:再报销比例50%

2015年上海市正式启动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4种大病可以再报销50%。凡参加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还可享受居民大病医保,不需要额外缴费。参保人员可以通过报销形式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四种大病可再报销50%:

这四种大病指的是:重症尿毒症、肾移植、恶性肿瘤、部分精神病。因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由城镇居民大病 保险资金再报销50%。

此外,上海市高校在校学生因患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也可纳入居民大病保险范围。

参保居民罹患上述大 病,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以下简称“自负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居民大病保 险资金报销50%。其中,参保居民中已参加本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的,应先扣除互助基金支付部分,剩余的自负费用,再由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报 销50%。

如何报销:

参保居民今年1月30日后发生的符合居民大病保险范围的自负费用,应在医疗费用收据开具之日起的6个月内,自愿选择上述商业保险机构中的一家办 理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参保居民首次申请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时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作为当年本人办理居民大病保险报销的定点经办机构;一旦选定,年度内原则上 不要更改。

上海大病医保政策问答:

1、哪些人适用于居民大病保险?

答:居民大病保险适用于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居民”)。参保居民个人无需另行缴费,所发生的符合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自负费用,可通过报销形式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2、提供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服务的经办机构有哪些?

答:本市居民大病保险报销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具体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参保居民首次申请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时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作为当年本人办理居民大病保险报销的定点经办机构;一旦选定,年度内原则上不要更改。

3、哪些疾病属于居民大病保险的报销范围?

答:居民大病保险包括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药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狂躁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4、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待遇是什么?

答:参保居民患上述大病,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含家庭病床)和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

5、居民大病保险的具体启动时间?

答: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自2014年7月1日起试行,2015年1月30日起正式启动。

对2014年7月1日至居民大病保险正式启动之日期间发生的,符合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自负费用可申请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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