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资金筹集成本寻求集团利益最大化

发布时间:2016-11-18 16:10

【摘要】本文结合实业集团实际,从资金的筹集渠道和筹集方式分析,如何发挥集团优势,解决资金供需矛盾,降低资金筹集成本,实现集团利益最大化:

福建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实业集团),是中国电信集团贯彻国务院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精神成立的,下属多家子公司,主要为各通信运营商提供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电信科研、通信器材销售以及末梢电信服务等。自2000年12月成立以来,集团业务不断壮大,市场竞争力逐步提高,经济效益稳步增长。但在通信支撑业务市场日益竞争形成买方市场的大环境下。各子公司在业务经营中。为运营商垫付资金较多。工程结算期延长,运营商结算条件日益苛刻,往往还要求预留至少1年的质量保证金。由此。各子公司应收账款高居不下,资金供求矛盾也随之更加突出。而在母子公司体制下,又不能简单地将集团各单位资金进行调拨使用。如何发挥集团优势,筹集货币资金,解决资金供需矛盾,降低资金筹集成本。实业集团作了积极尝试与探索。

从降低企业筹集资金成本的要求,资金筹集应讲求经济性和时效性。选择不同的资金来源渠道和筹集方式。其资金成本也各不相同,且取得的难易程度也不一样。对于及时满足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降低资金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企业在筹资过程中应合理选择资金来源渠道和筹集方式,力求使资金成本达到最低、时效最佳。

企业的资金来源渠道可分为外部资金和内部资金,对实业集团而言,主要的外部资金来源是金融机构中的银行贷款。从银行贷款筹集成本分析,其筹集成本主要有利息支出、公证费、抵押资产的评估费和保险费等,在时效上,由于需提供担保、抵押、评估、保险、审批等手续。往往不能满足企业在用款时限上的要求。内部资金主要包括:其一,企业保留盈余和提取的折旧,靠企业积累和提取折旧筹集资金最经济。不用支付筹资费用。但要以企业盈利为前提,且筹集的资金有限,往往不能满足企业生产需求。其二,企业集团内部资金融通。内部融资有以下优点:一是降低企业集团的筹资成本,筹资成本包括利息和利息收入缴交的税金及委托银行手续费,利息费用在企业集团内部发生。对企业集团而言筹资成本仅为利息收入应交的税金和少量的手续费,比向银行借款成本低;二是时间快,企业集团内部融资。根据集团对内部企业信用的掌握。可不提供担保、抵押等手续,手续较银行贷款简便,在时限上能满足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所需资金的要求;三是获得税收上的差别利益。企业集团通过内部资金借款,由集团中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向其它成员企业调剂资金时.企业集团的利润实际上从高税率企业转移到了低税率企业,有利于降低企业集团的所得税,提高其净利润和企业价值。

基于以上筹资渠道分析,实业集团选择集团内部资金融通,由于实业集团规模及资源的局限性。又不具备成立内部银行、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内部资金融通的管理机构。而直接在集团内部相互调剂资金余缺。又容易导致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约束失效。如实业集团成立以前,各子公司均存在向福建省电信公司借款未还现象。实业集团成立后,除平时积极催收外,对欠款单位还在效绩考核中予以扣分,但仍有欠款未还现象。由此在内部融资机制中我们尝试引入第三方。委托商业银行贷款。即由实业集团提供资金。并支付一定的手续费(贷款金额的1%一5%0,与银行协商后按1%。),委托银行根据我们确定的借款子公司、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借款本息。委托银行贷款后,订立了三方的约束合同,有效地避免了子公司欠款不还的现象,同时规范了集团内部财务结算手续,形成内部融资,达到降低筹资成本,实现集团利益优化的目的据统计,自2003年6月以来,实业集团本部累计向子公司发放贷款8,800万元,节约筹资成本400多万元,取得了一举多得的效果。

但是。企业集团内部融资也受到税法的约束。税法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对于内部借款金额过半的企业,必然减少其利润。增加其现金流负担;从投资者角度分析,难免损害少数股东利益。容易挫伤投资员工的积极性。由此我们尝试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采用内部委托借款,其余拟使用商业贷款的组合筹资方式。

商业贷款必然涉及担保问题,根据担保方式的多样性,我们也从成本效益角度分析。并加以取舍。目前,最为常用的担保方式有:第三方担保、连带责任担保、财产抵押、财产质押。

第三方担保方式,是指合同中的借款方为履行借款合同,向银行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第三方保证人作保证。第三方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连带责任担保(即常说的信用保证)采用该种方式担保的,不需要提供抵押和第三方保证,不需要购买保险。从而免去了一笔较为可观的保险费和抵物价值评估费用,担保成本最低。但对企业的资产规模、效益有较高的信用要求。且审批手续严格、时间较长。需层层上报总行审批。目前银行只允许资产规模较大、收入较高、较为稳定的大型企业(例如电信、电力)采用这种担保方式。此种担保方式虽成本较低,但由于实业集团所属子公司资产、收入等规模有限,难以得到银行的批准。

财产抵押是目前最为常用的担保方式。其一般以不动产(房产)作抵,所抵押的财产须办理财产价值评估(评估价值要高于借款金额,银行一般是将贷款额度控制在抵物评估价值的60%-80%以内)。还要办理抵押财产保险,需花费一定的保险费和抵物价值评估费用,是担保形式中成本较高的一种。为规避《公司法》中关于对外投资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50%的规定,实业集团所属子公司的房产大部分已上划实业集团本部,所属子公司资产大部分是电脑和车辆等,少有不动产,且从价值的总量上也不能满足担保总额的要求。鉴于此种担保方式成本较高,且不易操作,不适合实业集团所属子公司。

财产质押。银行对质物的要求较为严格,一般限于本银行开具、代理或签发的存款单、凭证式国库券、金融债券、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质押价值要高于借款金额(银行一般是将贷款额度控制在质物评估价值的80%-90%以内),且在借款期内不能支取。显然,实业集团所属子公司无法提供以上质押。

基于以上担保方式分析,从担保成本和实现条件取舍。第三方担保方式,较适合于实业集团,即由实业集团本部提供信用担保、财产抵押或定期存单质押。从集团本部提供的三种保证中,以定期存单质押,成本最低,手续最为简便快捷。

建立和完善集团内部融资机制,是提升企业集团价值,增强其市场竞争力的有效途径,对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有重大的价值。基于实业集团现状,本着降低筹资成本、整合集团资源、寻求集团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且我们的筹资规模也较小,故筹资方式不宜多样化。但随着实业集团业务的发展和骨干企业的壮大,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开发新产品、提高技术水平等需求的提高,与企业改制相结合,我们还将尝试更多的资金筹集渠道和筹集方式如: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票等,力求资金来源结构最佳,筹资成本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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