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创业税收有什么政策

发布时间:2017-02-13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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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创业税收有什么政策

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新政策惠及范围较过去明显扩大。新政策扩大了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将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都涵盖在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之内。

问: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创业是否可扣减营业税等?

答: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三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解读:新政策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新政策惠及范围较过去明显扩大。新政策扩大了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将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都涵盖在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之内。同时,为支持和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创业,将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也纳入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扩大了优惠政策覆盖面。

问:招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是否可享受税收优惠?

答: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对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仅指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解读:“定额依次扣减”是指按每人每年规定的额度标准(4800元)乘以实际招用人数得出总额,总额首先抵消营业税,有剩余的再抵消城建税,依次类推。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上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七八十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问:新办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最长可享受多少年补贴?

答:对新创办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除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外,还可给予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的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解读:就业困难人员是指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4050”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低保人员;失地农民和残疾人。

问: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等是否可获奖励?

答:对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新创办企业,开办五年内,当年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残疾人和退伍转业军人就业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年经营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2000元;年经营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000元。

解读:本条目的是鼓励新办企业吸纳重点就业人群,石市估计五年内约有300户创业企业能够达到这个奖励标准,对解决重点就业人群就业问题具有明确的导向作用。

第19条:对于经创业指导的新办工业企业,凡当年实缴当地财政税收10万元以上的(不含更名、股改等形式变更的企业),前三年,分别按当地财政分享税收部分的50%、40%、30%给予企业资金扶持。对经创业指导新办商贸服务类企业,前三年,分别按当地财政分享税收部分的30%、20%、10%给予企业资金扶持。

解读:本条目的是通过给予新创办企业财政分享税收部分的资金扶持,为新创办企业的顺利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20条:建立创业典型表彰制度。定期举办全市“创业明星”和“创业标兵”评选活动,树立创业典型,表彰先进,对涌现出的创业先进典型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解读:本条规定定期对石市涌现出来的“创业明星”和“创业标兵”进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目的是建立创业奖励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营造人人创业、全民创业的浓厚氛围。

大学生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条例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6]233号的规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关于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请查阅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五条

为支持大学生创业,国家和各级政府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涉及融资、开业、税收、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诸多方面。对打算创业的大学生来说,了解这些政策,才能走好创业的第一步。

(一)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二)大学毕业生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三)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程序,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 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到期确定需延长的,可申请延期一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四)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自主创业毕业生保管人事档案(包括代办社保、职称、档案工资等有关手续)2年;提供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服务;适当减免参加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收费;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供一次培训、测评服务。

以上优惠政策是国家针对所有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所制定的,各地政府为了扶持当地大学生创业,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而且更加细化,更贴近实际。了解这些优惠政策,会让大学生感受到国家和政府的支持力度,更加坚定创业的决心。

伤残军人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近来全国各地的伤残军人战友咨询自主创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国伤残军人网就以上问题回复如下:

伤残军人自主创业法律依据: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军人享受社会残疾人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持有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退役军人 ,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外,同时也应享受当地社会残疾人的相应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七条 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件》第八条第二款: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六款: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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